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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业与企业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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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业管理
1986—1993年,国家对冶金行业实行计划管理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省行业管理工作按专业对口,分别由山东冶金总公司有关处室负责管理,部属、市(地)属的矿山和耐火企业由矿山生产技术处负责管理,部属、市(地)属的有色和钢铁企业由冶炼生产技术处负责管理。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能是根据部属、市(地)属冶金企业上缴国家的产品数量,由山东冶金总公司调拨一定数量的原(燃)材料。由于山东冶金总公司对直属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部属、市(地)属冶金企事业单位也都实行各有特色、形式不同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极大调动了企业的生产积极性。
1994—2001年,随着计划经济逐渐转向市场经济,行业管理工作也随之发生变化。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能为:协调、指导市(地)冶金企业和全省有色金属企业的规划、生产、技术和建设工作;负责全省冶金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市(地)冶金企业、有色金属企业的政策法规宣传教育;负责争取冶金部、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对省内地方黑色辅料矿山和有色金属企业生产建设的扶持政策。具体任务是:调查了解市(地)企业和全省有色金属企业生产经营建设的基本情况,提出改进行业管理的建议;负责市(地)冶金企业和全省有色金属企业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计划工作和投产达产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市(地)冶金企业和全省有色金属企业的采矿许可证、产品许可证和产品鉴定工作;负责市(地)冶金企业和全省有色金属企业的政策法规工作的指导及专业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负责指导全省冶金行业管理工作及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的评审上报和推广应用工作。
1994年,山东冶金总公司为地方矿山争取到建设银行基建贷款800万元,其中,莱芜重阳铁矿200万元,淄博华联铁矿200万元,湖田石矿高水材料400万元。当年编制完成山东省白银伴生金“九五”规划及2010年发展目标。1998年8月27日,组建山东省地方耐火行业协会。
1994—2001年,国家对钢铁工业生产实行“总量控制”,通过限产压库、调整产品结构,提高经济效益。2000年,山东省粗钢“总量控制”目标计划为554万吨,97%的目标计划分配给省属企业和市属的大企业,3%分配给小企业。行业管理办公室配合省经贸委及时对小钢铁企业的生产进行指导,并把“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个单位,按月进行检查,确保“总量控制”目标计划的实现。同时淘汰关闭了一批小炼铁、小轧钢生产企业。
2002—2005年,山东冶金总公司对机关进行改革,撤销行业管理办公室,保留牌子。行业管理的业务划归生产经贸协调部管理,主要职能是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产品结构,淘汰落后产能,从严控制钢铁、电解铝、铁合金、焦炭等行业新上项目。2005年,生产经贸协调部对全省的有色金属企业进行了调研,形成调研报告。这一阶段,山东冶金工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尤其是泰山钢铁公司、日照钢铁厂、潍坊钢铁厂等民营企业的崛起,使山东冶金工业的产能得到进一步释放。至2005年底,全省铁、钢、钢材的产量分别达到3211万吨、3184万吨、3009万吨,在全国各省(区、市)中分别排名第二位、第三位和第四位。市属及民营企业铁、钢、钢材的产量分别达到1459万吨、1041万吨和1422万吨,分别占全省产量的45%、33%和47%。
二、企业管理体制改革
“七五”时期,山东冶金总公司在直属企业全面推行厂长负责制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逐步完成由业务管理部门到企业实体性公司的过渡。在管理体制方面,山东冶金总公司继续对省财政实行上缴利润递增包干,直属企业对山东冶金总公司由实行利润包干和一年一包改为上缴利润递增包干和一包五年不变;继续对省实行上缴产品资源定量包干;继续对省实行计划内能源定额包干;继续实行职工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浮动政策。山东冶金总公司对直属企业先后推行经济责任制、投入产出承包责任制,简政放权,转换经营机制,山东冶金工业得到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1981年,山东冶金总公司对直属企业实行人、财、物、产、供、销统一管理和利润包干。1984年开始对直属企业进行管理体制改革,重点是简政放权。同年10月,山东冶金总公司召开全省冶金工作会议,对拟定的简政放权内容征求意见。1985年,山东冶金总公司确定对直属企业简政放权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8条意见;进一步划定管理直属企业的职权范围。
1986年,山东冶金总公司围绕落实“七五”计划,印发《关于“七五”期间深入改革,不断增强企业活力的意见》,总结济钢等4个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的试点工作经验,并批准山东耐火材料厂等14个企业开展厂长负责制试点工作。从当年开始,山东冶金总公司对省实行上交产品定量包干(以1985年实际上交数为基数,一定五年不变,超产部分由山东冶金总公司和企业自销)、原(燃)材料供应包干(以1985年计划为基数,一定五年不变)、技术改造任务包干(按照省批准的“七五”技术改造计划,由山东冶金总公司自筹资金与银行贷款解决)和工效挂钩办法。
“八五”时期,山东冶金总公司对直属企业继续实行承包责任制。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保证全面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使企业逐步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承包指标原则上以“七五”时期指标为基础,进行适当调整;企业上缴利润采取“基数延续、适当调整、超收分成、欠收自补”的办法。利润超收部分,山东冶金总公司与企业按1.5:8.5分成。直属企业对山东冶金总公司实行“四包”:包主要产品产量、包上交产品资源、包山东冶金总公司内部中间产品调拨、包上缴利润;山东冶金总公司对直属企业实行“三保”:保证计划内能源和主要原料供应,保证计划内生产、维修材料分配指标,保证生产发展所需人力;直属企业继续实行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利税)挂钩办法。
1988年1月,山东冶金总公司经理办公会通过《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章程》,进一步明确公司性质、生产经营方式、管理体制等。6月,省劳动厅、省财政厅批准山东冶金总公司从1988年起对省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利税挂钩浮动办法,一定三年不变。
1988年11月30日,山东冶金总公司制定《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关于1989—1990年直属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1989年,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用经济手段进行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重点是抓好层层承包、一包到底,合理确定承包指标,合理分配奖金,严格考核四个环节,确保承包经营责任制健康发展。
1990年,按照“七五”规划要求和中央、省委有关承包的指示精神,山东冶金总公司制定当年对直属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考核指标和办法,规定从企业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中拿出20%与承包指标挂钩考核,对厂长的考核奖励按山东冶金总公司“七五”期间改革的规定执行。
1993年,根据省政府对山东冶金总公司“八五”期间实行上缴利润递增包干、上缴产品定量包干和实行工效挂钩办法不变的原则,山东冶金总公司确定,1993年原则上按“八五”时期头两年的承包考核内容和基数,本着“突出重点、简化内容、严格考核”的原则,对直属企业继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1994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若干意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使企业真正具有持久的活力和不断发展的能力,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山东冶金总公司开始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经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山东冶金总公司成立国有资产办公室,对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享有使用权,对其保值增值负责,可自主确定企业间资产的转让和固定资产调拨,以保证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山东冶金总公司按照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统一组织直属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登记和界定,制定直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并参与承包考核。同年3月,山东冶金总公司在制定“八五”时期后两年企业经济责任制承包办法时,本着做好承包同税制改革衔接过渡、妥善处理的指导思想,确定承包实现利润基数,其上交所得税不返还;超基数利润上交的所得税,山东冶金总公司与企业3:7分成。同时承包利润基数与企业工资挂钩,与厂(矿)长工资挂钩。该办法执行到1995年年底。
“九五”时期,山东冶金总公司对直属企业实行上缴所得税超收返还办法。1996年8月30日,省政府对山东冶金总公司作出批复,明确省属冶金企业不再实行承包办法,改为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九五”期间实行上缴所得税超收返还的办法,即以1995年上交省财政的6464万元为基数,每年递增10%,作为应上缴省财政的数额;同意山东冶金总公司每年从直属企业按销售收入额的1.8‰收取管理费,用于山东冶金总公司机关、学校及事业单位正常支出。
2000年12月13日,省政府对《山东冶金总公司继续收缴企业管理费的请示》作出批复,同意山东冶金总公司在“十五”期间,继续按销售收入额的1.8‰收取管理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