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2月15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山东冶金企业对新招收的工人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分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制工人三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后,1995年5月,省政府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的通知》规定,对企业原有的固定工全部实行了劳动合同制。根据职工工作年限的长短,劳动合同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994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从1994年3月1日起,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44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明确规定执行这一工时制度。法律上进行作为法规明确执行。同年3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在全国职工中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新工时制度。施行有困难的企业,可以适当延期;但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山东冶金企业采取各种措施,研究和加快推进实行新工时制度。部分企业通过调剂劳动力资源,调整作业班次,实行四班三运转、工作12小时休息24小时和不定额工时制等多种方式,积极创造实行新工时制度的条件。至1995年底,全部冶金企业都实行了周5天计40小时的工作制度。
1986—2005年,为推动企业优化劳动组织,改变分工过细、工种名称不一和企业定员、定额标准偏低落后的局面,山东冶金企业重点加强企业定员、定额管理基础工作。山东冶金总公司根据国家冶金部的统一部署,从1988年开始,组织济钢、莱钢、青钢、金岭铁矿、山东冶金机械厂等企业进行双定试点工作。1990年,开始编制《企业工种岗位系列和岗位标准》,开展工作写实、技术测定、劳动强度和环境条件分级测试工作,获取了大量数据和原始资料。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1995年完成《标准》的修编工作,下发企业执行。《标准》的编修工作受到冶金部表彰。
第四节 劳动组织管理
1986年12月15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山东冶金企业对新招收的工人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分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制工人三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后,1995年5月,省政府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的通知》规定,对企业原有的固定工全部实行了劳动合同制。根据职工工作年限的长短,劳动合同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994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从1994年3月1日起,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44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明确规定执行这一工时制度。法律上进行作为法规明确执行。同年3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在全国职工中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新工时制度。施行有困难的企业,可以适当延期;但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山东冶金企业采取各种措施,研究和加快推进实行新工时制度。部分企业通过调剂劳动力资源,调整作业班次,实行四班三运转、工作12小时休息24小时和不定额工时制等多种方式,积极创造实行新工时制度的条件。至1995年底,全部冶金企业都实行了周5天计40小时的工作制度。
1986—2005年,为推动企业优化劳动组织,改变分工过细、工种名称不一和企业定员、定额标准偏低落后的局面,山东冶金企业重点加强企业定员、定额管理基础工作。山东冶金总公司根据国家冶金部的统一部署,从1988年开始,组织济钢、莱钢、青钢、金岭铁矿、山东冶金机械厂等企业进行双定试点工作。1990年,开始编制《企业工种岗位系列和岗位标准》,开展工作写实、技术测定、劳动强度和环境条件分级测试工作,获取了大量数据和原始资料。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1995年完成《标准》的修编工作,下发企业执行。《标准》的编修工作受到冶金部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