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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福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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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制度。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山东冶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进行改革。1984年起,全省冶金企业先后参加了所在地区的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试点工作。1995年,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新机制。根据省政府1997年12月发布的《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全省冶金企业对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个人帐户的记入比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问题做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统一。至2005年底,全省冶金企业全部参加了当地劳动部门的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制度。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各企业在当地医疗保险机构指导下,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了基本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的基本模式。用人单位缴费率在工资总额的6—10%左右,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为本人工资的2%。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支付办法均有不同。山东冶金企业从20世纪80年代后,逐步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山东冶金企业由企业职工待业保险逐步过渡建立了职工失业保险制度。1999年国务院发布《失业保险条例》后,山东冶金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步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工伤保险制度。“八五”时期,山东冶金企业开展工伤保险试点工作。1996年,全面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工作发生巨大的变化。工伤保险的范围扩大到全部冶金企业职工,规范统一了制度和标准,地区统筹的工伤保险基金保障了长期待遇和大额费用支付。通过实行差别费率、浮动费率和安全奖励,形成了工伤预防机制,规范了工伤保险待遇,实现了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化和制度化。
生育保险制度。按照1994年12月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山东冶金企业积极参加当地社会保险部门组织的女职工生育基金社会统筹,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均衡了企业生育费用负担。
二、职工年休假制度
1992年1月1日起,山东冶金企业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职工年休假问题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职工年休假的具体期限按职工工作年限长短分别享受7天到14天。休假期间工资和各种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