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2005年,在全省各报业媒体中,记者的人员数量约占全部采编人员的60%以上,并且以年轻人为主。各媒体对记者队伍的管理分为对本部记者的管理与对驻外地记者站记者的管理等。
大众日报社对记者的管理分三种:少数机动记者归总编室管理,由编委会直接指挥;记者部负责各地记者站;地方记者接受编辑部当地党委的指导。记者站记者是本报派往各地的长驻代表,在编辑部的直接领导、当地党委的指导和帮助下,代表大众日报社深入了解当地党的生活、人民生活及实际工作中的情况问题,记者站是编辑部联系实际、联系群众的纽带。
1993年,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大众日报社制定《采编人员守则》,主要内容包括: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和真实性原则,自觉遵纪守法,恪尽职守,不做任何损害新闻工作者形象和党报信誉的事情;在各种采访活动中,不接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赠送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以采访和编发稿件为手段,索取被采访单位或个人的钱物;不利用报社名义和本报采编人员身份,到基层单位拉赞助,拿回扣,为个人或小集体谋取不正当收入;不把新闻采访与广告经营混在一起,凡属新闻报道,不得收取被采访单位的任何费用,凡属广告等经营业务,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不为个人或小集团采编“关系稿”“人情稿”,不得擅自要求被采访单位安排个人出国和国内旅游;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不参与经商活动,对某一地区或单位的重要报道取得良好社会效益,有关采编人员不得接受对方提供的奖金。同年,《齐鲁晚报》提出“竞争、拼搏、严谨、协作”的晚报精神,后又提出“为读者服务,与读者俱进”的办报宗旨和“打造新闻精品超市,满足读者高尚需求”的报纸定位。《济南日报》规定:(1)采访必须出示新闻出版署统一制作,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记者证》或《特约记者证》(须印有新闻出版署章、“记者证核发专用章”,并盖有本单位钢印方为有效。封皮颜色:中央单位为深蓝色、地方单位为绛红色,《特约记者证》为绿色),暂时未领《记者证》或《特约记者证》者,应出示新闻单位开具的采访介绍信。被采访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记者出示上述证件,否则可拒绝采访。(2)采集、编辑、发表新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索要钱物,不得接受采访报道对象以任何名义提供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等。(3)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借用、试用车辆、住房、家用电器、通信工具等物品。(4)参加新闻发布会和企业开业、产品上市以及其他庆典活动,不得索取和接受各种形式的礼金。(5)在职记者、编辑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兼职以获取报酬;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受聘担任其他新闻单位的兼职记者、特约记者或特约撰稿人。(6)个人不得擅自组团进行采访报道活动。(7)在采访活动中不得提出工作以外个人生活方面的特殊要求,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8)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要求他人为自己办私事,严禁采取“公开曝光”“编发内参”等方式要挟他人以达到个人目的。(9)新闻报道与广告必须严格区别,新闻报道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广告。凡收取费用的专版、专刊、专页、专栏、节目等,均属广告,必须有广告标志,与其他广告信息相区别。(10)新闻报道与赞助必须严格区分,不得利用采访和发表新闻报道拉赞助。新闻单位必须把各种形式的赞助费,或因举办“征文”“竞赛”“专题节目”等得到的“协办经费”,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合理使用,定期审计。在得到赞助或协办的栏目、节目中,只可刊播赞助单位的名称,不得以文字、语言、图像等形式宣传赞助或协办单位的形象和产品。(11)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必须严格分开。记者、编辑不得从事广告和其他经营业务。(12)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新闻工作。一旦发现假冒记者、搞“有偿新闻”的单位和个人,请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东营日报》自1996年记者部成立以来,相继制定《记者部记者值班制度》《记者部关于审稿制度的规定》等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记者队伍,保障日常采写工作有序安全运行。1996年,《临沂日报》规定记者履行下列职责:(1)参与重大采访活动。(2)重要领导人来临沂视察活动的采访报道。(3)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采访报道。(4)全市重大典型的采访报道。(5)农村、厂矿、学校、街道等基层经济和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中重要新闻的采访报道。(6)全市范围内突发事件的采访报道,社会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的采访报道,开展舆论监督活动。(7)向上级新闻单位发稿。
1997年,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等4个部门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要求,大众日报社制定实施《大众日报关于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补充规定》。主要内容有: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严格分开,采编部门和采编人员一律不得从事“创收”活动;采编部门和采编人员采写、编辑、发表新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采访报道对象收取费用,不得接受采访对象提供的旅游、出访、调动工作和购买股票的方便;采编人员不得擅自组团进行采访报道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替企业组织新闻发布会、产品鉴定会;记者在采访活动中要尊重采访对象,不得提出工作以外的个人特殊要求,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严禁采编人员利用“公开曝光”“编发内参”等方式要挟他人达到个人目的;采编人员不得对本社正当的舆论监督进行干预、说情;采编人员不得采写、编发有明显个人功利目的的“关系稿”“人情稿”等。
2001年,《齐鲁晚报》提出《关于实施齐鲁晚报·生活日报青年编辑记者新世纪成长计划》,从总编辑到记者编辑全面实施“五个一”工程,即每人联系一个部门,深入一条街道,走访一个困难家庭,交结一位售报员,写好一篇调查报告的总体要求。
2002年2月22日,大众日报社出台的《大众日报编辑部人员业绩考评和岗位动态管理规定》试行。该《规定》坚持近年来实行职称工资倒挂、末位淘汰、鼓励争创四级精品等有效做法,首次尝试对记者岗位继续实行完全量化考评、其他岗位人员实行岗位动态管理和不同考评办法。每月从全体人员原固定工资(津贴)中拿出一定数额(当年每月先从每人工资“津贴”中拿出200元),与奖金一起作为活工资发放,逐步扩大活工资比重。
2005年,大众日报社增设“济南新闻”版,由济南记者站负责采写稿件。至此,《大众日报》在全省17个地市成立地方记者站,每站设站长1名,记者2~4人。此外,还在省公安厅、武警山东省总队、省军区设立记者站,其人员由报社自己选派,双方共同管理。大众日报社还向北京、上海、广东、香港等地,甚至国外派过记者,但时间不长。
2005年3月,《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实施,明确规定:新闻记者是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2005年12月1日,新闻出版总署《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施行。其中,对报社记者作了明确规定:报纸发表新闻报道,必须刊载作者的真实姓名。报纸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新闻采编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报纸发行、广告等经营活动;经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介入新闻采编业务。报纸出版单位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必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并遵守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991—2005年,全省各媒体在对本部记者的管理工作中,着重做好4个方面工作:(1)制定记者守则,要求全体记者模范地遵守人民政府的一切法令,对外不得作任何有关政策性、代表性发言,严禁“小广播”,注意保密;报道必须完全真实,不得有“客里空”;未经编辑部批准,不得向其他报刊投稿;外出记者不得在外兼职,调遣时不得拖延时间,不得随意用笔名;不得与通讯员抢稿子,或者互相依赖而遗漏重大报道,不得接受任何人的馈赠及参与同工作无关的宴会。这个守则在执行过程中有部分调整,有的内容结合新情况作更为具体的规定。(2)指导记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一个时期或者某件大事的报道计划,并检查督促记者完成计划规定的和临时发生事件的报道任务。(3)实行定额管理办法,按记者的实际情况规定不同的定额。地区、人员(负责记者或一般记者)不同,应完成的发稿数量、品种、质量,包括必须完成的组稿任务和情况反映,也不同。分等定级,计分考核,有错扣分,按周、按月、按季小结,超额者表扬或给予奖励。如果连续三个月、半年或一年累计完不成任务,给予相应处罚。不同的技术职务聘任后,即按不同档次记者的岗位职责进行考核。(4)每年召开记者工作会议,编发内部刊物,传达中共中央、山东省有关政策信息、领导意图,交流采访写作经验,解决具体问题。
第二节 记者管理
1991—2005年,在全省各报业媒体中,记者的人员数量约占全部采编人员的60%以上,并且以年轻人为主。各媒体对记者队伍的管理分为对本部记者的管理与对驻外地记者站记者的管理等。
大众日报社对记者的管理分三种:少数机动记者归总编室管理,由编委会直接指挥;记者部负责各地记者站;地方记者接受编辑部当地党委的指导。记者站记者是本报派往各地的长驻代表,在编辑部的直接领导、当地党委的指导和帮助下,代表大众日报社深入了解当地党的生活、人民生活及实际工作中的情况问题,记者站是编辑部联系实际、联系群众的纽带。
1993年,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大众日报社制定《采编人员守则》,主要内容包括: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和真实性原则,自觉遵纪守法,恪尽职守,不做任何损害新闻工作者形象和党报信誉的事情;在各种采访活动中,不接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赠送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以采访和编发稿件为手段,索取被采访单位或个人的钱物;不利用报社名义和本报采编人员身份,到基层单位拉赞助,拿回扣,为个人或小集体谋取不正当收入;不把新闻采访与广告经营混在一起,凡属新闻报道,不得收取被采访单位的任何费用,凡属广告等经营业务,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不为个人或小集团采编“关系稿”“人情稿”,不得擅自要求被采访单位安排个人出国和国内旅游;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不参与经商活动,对某一地区或单位的重要报道取得良好社会效益,有关采编人员不得接受对方提供的奖金。同年,《齐鲁晚报》提出“竞争、拼搏、严谨、协作”的晚报精神,后又提出“为读者服务,与读者俱进”的办报宗旨和“打造新闻精品超市,满足读者高尚需求”的报纸定位。《济南日报》规定:(1)采访必须出示新闻出版署统一制作,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记者证》或《特约记者证》(须印有新闻出版署章、“记者证核发专用章”,并盖有本单位钢印方为有效。封皮颜色:中央单位为深蓝色、地方单位为绛红色,《特约记者证》为绿色),暂时未领《记者证》或《特约记者证》者,应出示新闻单位开具的采访介绍信。被采访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记者出示上述证件,否则可拒绝采访。(2)采集、编辑、发表新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索要钱物,不得接受采访报道对象以任何名义提供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等。(3)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借用、试用车辆、住房、家用电器、通信工具等物品。(4)参加新闻发布会和企业开业、产品上市以及其他庆典活动,不得索取和接受各种形式的礼金。(5)在职记者、编辑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兼职以获取报酬;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受聘担任其他新闻单位的兼职记者、特约记者或特约撰稿人。(6)个人不得擅自组团进行采访报道活动。(7)在采访活动中不得提出工作以外个人生活方面的特殊要求,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8)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要求他人为自己办私事,严禁采取“公开曝光”“编发内参”等方式要挟他人以达到个人目的。(9)新闻报道与广告必须严格区别,新闻报道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广告。凡收取费用的专版、专刊、专页、专栏、节目等,均属广告,必须有广告标志,与其他广告信息相区别。(10)新闻报道与赞助必须严格区分,不得利用采访和发表新闻报道拉赞助。新闻单位必须把各种形式的赞助费,或因举办“征文”“竞赛”“专题节目”等得到的“协办经费”,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合理使用,定期审计。在得到赞助或协办的栏目、节目中,只可刊播赞助单位的名称,不得以文字、语言、图像等形式宣传赞助或协办单位的形象和产品。(11)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必须严格分开。记者、编辑不得从事广告和其他经营业务。(12)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新闻工作。一旦发现假冒记者、搞“有偿新闻”的单位和个人,请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东营日报》自1996年记者部成立以来,相继制定《记者部记者值班制度》《记者部关于审稿制度的规定》等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记者队伍,保障日常采写工作有序安全运行。1996年,《临沂日报》规定记者履行下列职责:(1)参与重大采访活动。(2)重要领导人来临沂视察活动的采访报道。(3)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采访报道。(4)全市重大典型的采访报道。(5)农村、厂矿、学校、街道等基层经济和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中重要新闻的采访报道。(6)全市范围内突发事件的采访报道,社会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的采访报道,开展舆论监督活动。(7)向上级新闻单位发稿。
1997年,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等4个部门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要求,大众日报社制定实施《大众日报关于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补充规定》。主要内容有: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严格分开,采编部门和采编人员一律不得从事“创收”活动;采编部门和采编人员采写、编辑、发表新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采访报道对象收取费用,不得接受采访对象提供的旅游、出访、调动工作和购买股票的方便;采编人员不得擅自组团进行采访报道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替企业组织新闻发布会、产品鉴定会;记者在采访活动中要尊重采访对象,不得提出工作以外的个人特殊要求,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严禁采编人员利用“公开曝光”“编发内参”等方式要挟他人达到个人目的;采编人员不得对本社正当的舆论监督进行干预、说情;采编人员不得采写、编发有明显个人功利目的的“关系稿”“人情稿”等。
2001年,《齐鲁晚报》提出《关于实施齐鲁晚报·生活日报青年编辑记者新世纪成长计划》,从总编辑到记者编辑全面实施“五个一”工程,即每人联系一个部门,深入一条街道,走访一个困难家庭,交结一位售报员,写好一篇调查报告的总体要求。
2002年2月22日,大众日报社出台的《大众日报编辑部人员业绩考评和岗位动态管理规定》试行。该《规定》坚持近年来实行职称工资倒挂、末位淘汰、鼓励争创四级精品等有效做法,首次尝试对记者岗位继续实行完全量化考评、其他岗位人员实行岗位动态管理和不同考评办法。每月从全体人员原固定工资(津贴)中拿出一定数额(当年每月先从每人工资“津贴”中拿出200元),与奖金一起作为活工资发放,逐步扩大活工资比重。
2005年,大众日报社增设“济南新闻”版,由济南记者站负责采写稿件。至此,《大众日报》在全省17个地市成立地方记者站,每站设站长1名,记者2~4人。此外,还在省公安厅、武警山东省总队、省军区设立记者站,其人员由报社自己选派,双方共同管理。大众日报社还向北京、上海、广东、香港等地,甚至国外派过记者,但时间不长。
2005年3月,《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实施,明确规定:新闻记者是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2005年12月1日,新闻出版总署《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施行。其中,对报社记者作了明确规定:报纸发表新闻报道,必须刊载作者的真实姓名。报纸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新闻采编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报纸发行、广告等经营活动;经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介入新闻采编业务。报纸出版单位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必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并遵守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991—2005年,全省各媒体在对本部记者的管理工作中,着重做好4个方面工作:(1)制定记者守则,要求全体记者模范地遵守人民政府的一切法令,对外不得作任何有关政策性、代表性发言,严禁“小广播”,注意保密;报道必须完全真实,不得有“客里空”;未经编辑部批准,不得向其他报刊投稿;外出记者不得在外兼职,调遣时不得拖延时间,不得随意用笔名;不得与通讯员抢稿子,或者互相依赖而遗漏重大报道,不得接受任何人的馈赠及参与同工作无关的宴会。这个守则在执行过程中有部分调整,有的内容结合新情况作更为具体的规定。(2)指导记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一个时期或者某件大事的报道计划,并检查督促记者完成计划规定的和临时发生事件的报道任务。(3)实行定额管理办法,按记者的实际情况规定不同的定额。地区、人员(负责记者或一般记者)不同,应完成的发稿数量、品种、质量,包括必须完成的组稿任务和情况反映,也不同。分等定级,计分考核,有错扣分,按周、按月、按季小结,超额者表扬或给予奖励。如果连续三个月、半年或一年累计完不成任务,给予相应处罚。不同的技术职务聘任后,即按不同档次记者的岗位职责进行考核。(4)每年召开记者工作会议,编发内部刊物,传达中共中央、山东省有关政策信息、领导意图,交流采访写作经验,解决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