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990年10月3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8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根据宪法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属于国家所有。
属于集体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发展文物事业。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对一切破坏文物的行为都有制止的权利。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破坏文物。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
第六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核定公布为同级文物保护单位,并按法定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划定同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设立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标志并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委托使用单位及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负责保护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其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
第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严禁建窑、取土、挖渠、开山、采石、凿井、开矿、毁林等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不得拆除、改建或迁移地上文物。如因建设特殊需要,必须按法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其设计方案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条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如因特殊需要,事先须征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的同意。未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不得征地、施工,银行不得拨款。
建设单位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时,事先必须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工作,确认无文物埋藏后,土地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方可准许征地施工。
在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中发现文物,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文物现场,报告当地文物部门,上交出土文物;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及时组织力量清理发掘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凡因进行基本建设或生产建设需要的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等所需费用和劳动力,由建设单位列入计划,或者报上级计划部门解决。
第十二条 经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部门,应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使用保护协议书,负责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安全、保养和维修,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有损文物安全,不履行使用保护协议规定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迁出,所需一切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不得改变其隶属关系。
第十四条 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文物保护单位的参观游览场所,其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保证文物的安全,严禁破坏性使用。
第十五条 在宗教团体管理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保证文物安全。非宗教团体管理的寺观等文物保护单位内,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第十六条 对历史文化名城,应注意保护文物古迹或具有典型意义的地段、街区、园林等历史遗存,保护其历史文化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务院核批总体规划的城市,其名城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具有一定历史风貌、地方特色或革命传统的尚未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以及街区、小镇、村寨、园林及其他建筑群体,在征得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公布为同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予以保护。
第三章 馆藏和流散文物的管理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施工方案,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施工方案,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省级、省级以下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施工方案,分别由省和市(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文物修缮保护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单位,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设计、施工资质。文物修缮保护工程须接受审批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时,报审批部门验收。
第十八条 收藏文物的全民所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管所、图书馆、文化馆、艺术馆及其他单位和组织,均须执行国家有关文物藏品规定,建立健全藏品档案,并将一、二、三级文物藏品档案和藏品目录,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一、二级文物藏品档案。
第十九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火、防盗,防止和控制自然力对文物的损害,确保文物安全。
收藏条件较差的单位,其一级藏品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具备收藏条件的单位代为保管;其二、三级藏品由市(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保管。
第二十条 调拨、交换本行政区域内全民所有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二级和二级以下的文物,须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流散文物由文物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收购、统一经营。
文物单位经营购销业务,须经省文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购销业务。
典当、拍卖、旧货市场等有可能涉及文物交易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 文物经营单位收购的符合收藏标准的文物,应提供给全民所有的博物馆收藏。
集体或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采取捐赠、出售等方式转让给国家文物收藏单位,也可以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文物经营单位收购。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或者境外居民。
第二十三条 银行在收兑金银工作中对拣选的金银质地文物应价拨文物部门。对拣选的历史货币,除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可由银行留用外,其余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的文物须合理作价。
第二十四条 冶炼厂、造纸厂、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单位,应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拣选掺杂在废旧物资中的文物。对拣选的文物,应妥善保管,移交文物部门,不得销毁、损坏和出售。移交的文物须合理作价。
第四章 考古发掘、文物拓印与拍摄
第二十五条 一切考古发掘都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发掘地下和水域中的文物。
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古发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考古调查勘探单位、领队人员资格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考古发掘单位在进行勘探、发掘工作前,须向所在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交验发掘许可证副本。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发掘质量。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发掘情况,妥善处理发掘现场,提出保护意见。考古发掘单位在考古报告发表后,须将出土文物造册送省和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管条件和实际需要,指定收藏单位收藏文物。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古代石刻等文物的拓印。除文物保管单位作为必需的资料保存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拓印。
凡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科学资料和未发表资料的石刻,一律不准传拓出售或翻刻副版。
第二十八条 文物复制品的生产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一级文物的复制,须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二级文物的复制,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文物的复制、仿制和临摹,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文物的安全和不损害其原有的价值。
第二十九条 使用文物古迹拍摄电影、电视,须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颁发许可证书。其中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应事先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拍摄文物照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文物出境的管理
第三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物,除经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运往国外展览和按国家规定允许外销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
第三十一条 个人携运从文物经营单位购得的文物出境,海关凭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文物鉴定组织钤盖的鉴定标识和专用发货票查验放行。
个人携运私人收藏文物出境,须向国家指定的海关申报,由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文物鉴定组织进行鉴定。经鉴定允许出境并符合国家规定数额的文物,钤盖鉴定标识,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不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鉴定组织登记发还或由文物部门收购,必要时可以征购。
第六章 文物管理机构和经费
第三十二条 省和文物较多的市(地)、县(市、区)设立文物行政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其他市(地)、县(市、区)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内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文物保护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权,其职责:
(一)宣传执行国家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制订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的规划和计划;
(三)对下级文物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制止一切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负责其他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有保护当地文物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文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尽职尽责,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文物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应分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计划。
文物事业、企业单位的收入,只能用于文物事业。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门票收入,由省政府分别规定上交比例份额,省财政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收缴,全部返还当地文物部门,用于文物的保护和维修;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票收入由同级财政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文物的保护和维修。
文物经费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奖励。
第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追缴其非法所得的文物;
(二)刻划、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擅自移动或毁坏文物保护标志、界桩的,由文物所在单位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私自经营文物购销活动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认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将私人收藏的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或境外居民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并可没收其文物和非法所得;
(五)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建窑、取土、挖渠、开山、采石、凿井、开矿、毁林或擅自兴建工程以及有其他危害文物安全活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赔偿损失,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原状或进行破坏性使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赔偿损失,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拓印、复制文物或违反规定拍摄电影、电视、图片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拓印品、复制品、胶片和非法获取的资料,并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在建设、生产中发现文物不采取保护措施,继续施工、生产造成文物破坏或损失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和生产,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考古勘探的,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工,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考古勘探资格证书,调出所有出土文物,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全民所有制博物馆、图书馆等国家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将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其他全民所有制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追回出售、赠送的文物,没收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罚没款一律上交国家财政,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文物工作人员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失职、渎职造成文物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以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997年12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城,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城市。
历史文化名城分为国家级和省级。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的文物保护工作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历史文化名城城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计划、土地、园林、旅游、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历史遗存和革命遗迹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增强公民爱护历史文化名城和保护人文与自然资源的意识,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文物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历史文化名城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经批准后,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文物、计划、土地、园林、旅游、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环境卫生、风景名胜等各项专业规划,必须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城市人民政府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从城市整体风貌上确定古城功能的改善、用地布局的调整、空间形态或者视廊的保护等措施。
第九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对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居住等街区以及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建筑集中连片的地区,或者在城市发展史上有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筑群等,应当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树立标志,予以保护。
第十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技术性论证。
第十一条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按国家规定审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报请审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重点保护区域的详细规划,提出保护和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需要,对保护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对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或者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界限和内容进行调整的,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第十五条 在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在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先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控制地带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的布局、性质、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造型和色彩等,必须与周围景观风貌相协调。
第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各类大型项目或者进行较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事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未附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计划部门不得审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批准建设项目的计划部门的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但属于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批准用地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九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规定实行分级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应当按规定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切实保护文物古迹及其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规定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办理存档手续。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挖取砂石、土方,围填水面,设置生产、生活废弃物堆放场所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其使用性质;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的,还应当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中的文物古迹和重要人文景观,必须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加保护,及时修缮。
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墓葬、古建筑、石刻等,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其修缮计划和施工方案须按规定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中经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使用保护协议书,负责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安全、保养和维修,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文物保护单位的参观游览场所,其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保证文物的安全,严禁破坏性使用。
参观游览者应当自觉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爱护文物及其设施,不得毁坏、刻划或者涂抹。
第三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第三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古树名木,应当按国家规定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设置保护标志,制定特别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城市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措施,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垃圾,不断改善环境卫生;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项目,严格限制新建影响城市风貌的项目;对现有污染严重且对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有严重影响的工矿企业,必须依法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三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损坏或者拆除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传统建筑物、构筑物、街区等;
(二)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道路、园林绿地、河湖泉水系等;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各有关部门应当对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沿革、文物资源、范围界限、环境状况等进行收集整理和研究,形成完整的资料,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第三十五条 省和历史文化名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视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保护经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改变历史文化名城规划,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而擅自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核发的证件无效,由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而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影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当事人自接到停工通知之日起,必须停止有关建设活动;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依法查封其施工设施和建筑材料,并拆除其续建部分,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变更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破坏性使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款项全部缴国库。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从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第1—5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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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时代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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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批(1961年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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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孝堂山郭氏墓石祠 │ 东汉 │ 肥城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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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祥武氏墓群石刻 │ 东汉 │ 嘉祥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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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门塔 │ 隋 │ 历城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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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阜孔庙及孔府 │ 金清 │ 曲阜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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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子崖遗址 │ 新石器时代 │ 章丘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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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淄齐国故城 │ 周 │ 益都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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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阜鲁国故城 │ 周汉 │ 曲阜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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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林 │ 东周 │ 曲阜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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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批(1982年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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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灵岩寺 │ 唐清 │ 长清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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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蓬莱水城及蓬莱阁(包括戚继光牌坊) │ 明 │ 蓬莱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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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汶口遗址 │ 新石器时代 │ 泰安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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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批(1988年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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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公岛甲午战争纪念地 │ 18881895年 │ 威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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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玉祥墓 │ 1953年 │ 泰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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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驼山石窟 │ 北周唐 │ 青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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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佛崖造像(包括龙虎塔、九顶塔) │ 唐明 │ 济南市历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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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岳楼 │ 明 │ 聊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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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城山陕会馆 │ 清 │ 聊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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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庙及孟府 │ 明、清 │ 邹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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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牟氏庄园 │ 清、民国 │ 栖霞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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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笏园 │ 明、清 │ 潍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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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岱庙 │ 宋清 │ 泰安市 ┃
┠────────────────────┼──────────┼───────────┨
┃ 崇觉寺铁塔 │ 北宋 │ 济宁市 ┃
┠────────────────────┼──────────┼───────────┨
┃ 云峰山、天柱山摩崖石刻 │ 北魏 │ 掖县、平度县 ┃
┠────────────────────┼──────────┼───────────┨
┃ 铁山、岗山摩崖石刻 │ 北周 │ 邹县 ┃
┠────────────────────┼──────────┼───────────┨
┃ 薛城遗址 │ 东周 │ 滕县 ┃
┠────────────────────┼──────────┼───────────┨
┃ 田齐王陵 │ 战国 │ 淄博市 ┃
┠────────────────────┼──────────┼───────────┨
┃ 苏禄王墓 │ 明 │ 德州市 ┃
┠────────────────────┴──────────┴───────────┨
┃ 第四批(1996年公布) ┃
┠────────────────────┬──────────┬───────────┨
┃ 北庄遗址 │ 新石器时代 │ 长岛县 ┃
┠────────────────────┼──────────┼───────────┨
┃ 丹土遗址 │ 新石器时代 │ 五莲县 ┃
┠────────────────────┼──────────┼───────────┨
┃ 曹植墓 │ 三国 │ 东阿县 ┃
┠────────────────────┼──────────┼───────────┨
┃ 广饶关帝庙大殿 │ 南宋 │ 广饶县 ┃
┠────────────────────┼──────────┼───────────┨
┃ 魏氏庄园 │ 清 │ 惠民县 ┃
┠────────────────────┼──────────┼───────────┨
┃ 丁氏故宅 │ 清 │ 龙口市 ┃
┠────────────────────┼──────────┼───────────┨
┃ 烟台福建会馆 │ 清 │ 烟台市 ┃
┠────────────────────┼──────────┼───────────┨
┃ 青岛德国建筑 │ 清 │ 青岛市 ┃
┠────────────────────┼──────────┼───────────┨
┃ 八路军一一五师司令部旧址 │ 19411945年 │ 莒南县 ┃
┠────────────────────┴──────────┴───────────┨
┃ 第五批(2001年公布) ┃
┠────────────────────┬──────────┬───────────┨
┃ 西河遗址 │ 新石器时代 │ 章丘市 ┃
┠────────────────────┼──────────┼───────────┨
┃ 桐林遗址 │ 新石器时代 │ 淄博市 ┃
┠────────────────────┼──────────┼───────────┨
┃ 丁公遗址 │ 新石器时代 │ 邹平县 ┃
┠────────────────────┼──────────┼───────────┨
┃ 景阳冈遗址 │ 新石器时代 │ 阳谷县 ┃
┠────────────────────┼──────────┼───────────┨
┃ 安邱堌堆遗址 │ 新石器时代商 │ 菏泽市 ┃
┠────────────────────┼──────────┼───────────┨
┃ 即墨故城遗址 │ 东周北齐 │ 平度市 ┃
┠────────────────────┼──────────┼───────────┨
┃ 汉济北王墓 │ 西汉 │ 济南市 ┃
┠────────────────────┼──────────┼───────────┨
┃ 北寨墓群 │ 东汉 │ 沂南县 ┃
┠────────────────────┼──────────┼───────────┨
┃ 汉鲁王墓 │ 西汉 │ 曲阜市、邹城市 ┃
┠────────────────────┼──────────┼───────────┨
┃ 颜庙 │ 元清 │ 曲阜市 ┃
┠────────────────────┼──────────┼───────────┨
┃ 临清运河钞关 │ 明 │ 临清市 ┃
┠────────────────────┼──────────┼───────────┨
┃ 长城齐长城遗址 │ 春秋、战国 │济南市、章丘市、肥城 ┃
┃ │ │市、泰安市、莱芜市、淄┃
┃ │ │博市、沂源县、临朐县、┃
┃ │ │安丘市、诸城市、沂水 ┃
┃ │ │县、莒县、五莲县、胶南┃
┃ │ │市、青岛市 ┃
┠────────────────────┼──────────┼───────────┨
┃ 泰山石刻 │ 北齐唐 │ 泰安市 ┃
┠────────────────────┼──────────┼───────────┨
┃ 白佛山石窟造像 │ 隋、唐 │ 东平县 ┃
┠────────────────────┼──────────┼───────────┨
┃ 青岛八大关近代建筑 │ 近代 │ 青岛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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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2006年5月,国务院公布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中,孟林(战国至汉、邹城市)与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孟庙及孟府合并。名称为孟庙、孟府和孟林。葛山和峄山摩崖(南北朝、山东省邹城市)归入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铁山、岗山摩崖石刻。青岛德国建筑群(近代、青岛市)归入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青岛德国建筑
山东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山东省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1977年12月23日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公布)
┏━━━━━━━━━━━━━━━━┯━━━━━━━━━━┯━━━━━━━━━━━━━━━┓
┃ 名称 │ 时代 │ 地址 ┃
┠────────────────┴──────────┴───────────────┨
┃ 一、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29处) ┃
┠────────────────┬──────────┬───────────────┨
┃ 毛主席视察北园公社纪念地 │ 1958年 │ 历城县北园公社水屯大队 ┃
┠────────────────┼──────────┼───────────────┨
┃ 毛主席视察省农科院纪念地 │ 1958年、1959年 │ 济南市省农科院 ┃
┠────────────────┼──────────┼───────────────┨
┃ 周总理视察泺口黄河铁桥纪念地 │ 1958年 │ 济南市泺口 ┃
┠────────────────┼──────────┼───────────────┨
┃ 中共山东省委秘书处旧址 │ 19231927年 │ 济南市天桥区东流水街105号 ┃
┠────────────────┼──────────┼───────────────┨
┃ 英雄山革命烈士陵园 │ 1949年 │ 济南市英雄山 ┃
┠────────────────┼──────────┼───────────────┨
┃ 解放阁 │ 1948年 │ 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路 ┃
┠────────────────┼──────────┼───────────────┨
┃ 毛主席作夏季形势报告纪念地 │ 1957年 │ 青岛市 ┃
┠────────────────┼──────────┼───────────────┨
┃ 朱总司令召开军事会议会址 │ 1950年 │ 曲阜县孔林 ┃
┠────────────────┼──────────┼───────────────┨
┃ 徂徕山革命遗址 │ 抗日战争时期 │ 泰安县徂徕山 ┃
┠────────────────┼──────────┼───────────────┨
┃ 莱芜战役遗址 │ 解放战争时期 │ 莱芜县 ┃
┠────────────────┼──────────┼───────────────┨
┃ 陆房战斗遗址 │ 抗日战争时期 │ 肥城县陆房公社 ┃
┠────────────────┼──────────┼───────────────┨
┃ 马鞍山抗日遗址 │ 抗日战争时期 │ 淄博市淄川区马鞍山 ┃
┠────────────────┼──────────┼───────────────┨
┃ 巨野教案遗址 │ 1897年 │ 巨野县夏官屯公社磨盘张庄 ┃
┠────────────────┼──────────┼───────────────┨
┃ 红三村抗日联防遗址 │ 抗日战争时期 │ 曹县韩集公社刘岗曹楼伊庄 ┃
┠────────────────┼──────────┼───────────────┨
┃ 岱崮革命遗址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 蒙阴县岱崮公社 ┃
┃ │期 │ ┃
┠────────────────┼──────────┼───────────────┨
┃ 孟良崮战役遗址 │ 解放战争时期 │ 蒙阴县垛庄公社 ┃
┠────────────────┼──────────┼───────────────┨
┃ 抗大一分校旧址 │ 1938年 │ 沂南县岸堤公社岸堤大队 ┃
┠────────────────┼──────────┼───────────────┨
┃ 临沂革命烈士陵园 │ 1950年 │ 临沂县城关 ┃
┠────────────────┼──────────┼───────────────┨
┃ 大青山战斗遗址 │ 抗日、解放战争时期 │ 沂南县 ┃
┠────────────────┴──────────┴───────────────┨
┃ 二、石窟寺、造像及石刻(8处) ┃
┠────────────────┬──────────┬───────────────┨
┃ 大佛寺石刻造像 │ 隋 │ 历城县西营公社大佛大队 ┃
┠────────────────┼──────────┼───────────────┨
┃ 白佛山石窟造像 │ 隋、唐 │ 东平县须城公社 ┃
┠────────────────┼──────────┼───────────────┨
┃ 驼山石窟造像 │ 隋、唐 │ 益都县五里公社 ┃
┠────────────────┼──────────┼───────────────┨
┃ 石造像及碑刻 │ 北魏 │ 青岛市四方机车车辆厂内 ┃
┠────────────────┼──────────┼───────────────┨
┃ 经石峪、无字碑及摩崖刻石 │ 北齐唐 │ 泰山经石峪、大观峰 ┃
┠────────────────┼──────────┼───────────────┨
┃ 汉碑群 │ 汉唐 │ 济宁市铁塔寺街 ┃
┠────────────────┼──────────┼───────────────┨
┃ 铁山摩崖刻石 │ 北周 │ 邹县城关公社、匡庄公社包括钢 ┃
┃ │ │山、葛山刻石 ┃
┠────────────────┼──────────┼───────────────┨
┃ 文峰山摩崖刻石 │ 北魏 │ 掖县南十里公社林场 ┃
┠────────────────┴──────────┴───────────────┨
┃ 三、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26处) ┃
┠────────────────┬──────────┬───────────────┨
┃ 九顶塔 │ 唐 │ 历城县柳埠公社亓城大队 ┃
┠────────────────┼──────────┼───────────────┨
┃ 龙虎塔 │ 唐 │历城县柳埠公社包括摩崖造像、塔┃
┃ │ │群、殿址等 ┃
┠────────────────┼──────────┼───────────────┨
┃ 灵岩寺千佛殿罗汉塑像 │ 唐、宋 │ 长清县万德公社灵岩峪包括辟支 ┃
┃ │ │塔、塔群及刻石等 ┃
┠────────────────┼──────────┼───────────────┨
┃ 名称 │ 时代 │ 地址 ┃
┠────────────────┼──────────┼───────────────┨
┃ 天贶殿及壁画 │ 宋清 │泰安县岱庙内包括铜亭、铁塔及历┃
┃ │ │代重要石刻 ┃
┠────────────────┼──────────┼───────────────┨
┃ 碧霞祠 │ 明 │ 泰安县泰山顶 ┃
┠────────────────┼──────────┼───────────────┨
┃ 翠屏山多佛塔 │ 唐 │ 平阴县玫瑰公社王桥涧大队 ┃
┠────────────────┼──────────┼───────────────┨
┃ 孟庙 │ 明清 │ 邹县南关 ┃
┠────────────────┼──────────┼───────────────┨
┃ 颜庙 │ 元清 │ 曲阜县城内 ┃
┠────────────────┼──────────┼───────────────┨
┃ 周公庙 │ 明清 │ 曲阜东风公社周公庙大队 ┃
┠────────────────┼──────────┼───────────────┨
┃ 尼山建筑群 │ 清 │ 曲阜县尼山包括尼山林 ┃
┠────────────────┼──────────┼───────────────┨
┃ 济宁铁塔 │ 宋 │ 济宁市铁塔寺街包括声远楼 ┃
┠────────────────┼──────────┼───────────────┨
┃ 汶上砖塔 │ 宋 │ 汶上县城关 ┃
┠────────────────┼──────────┼───────────────┨
┃ 兴隆塔 │ 唐、宋 │ 兖州县城内 ┃
┠────────────────┼──────────┼───────────────┨
┃ 卞桥 │ 金重修 │ 泗水县泉林公社卞桥 ┃
┠────────────────┼──────────┼───────────────┨
┃ 百寿坊、百狮坊 │ 清 │ 单县城内 ┃
┠────────────────┼──────────┼───────────────┨
┃ 功曹阙、皇圣卿阙 │ 东汉 │ 平邑县城关 ┃
┠────────────────┼──────────┼───────────────┨
┃ 刘勰故居 │ 清重修 │ 莒县浮来山 ┃
┠────────────────┼──────────┼───────────────┨
┃ 蓬莱水城 │ 明 │ 蓬莱县城关包括蓬莱阁 ┃
┠────────────────┼──────────┼───────────────┨
┃ 北洋水师提督署 │ 清 │ 威海市刘公岛包括炮台等 ┃
┠────────────────┼──────────┼───────────────┨
┃ 牟二黑子地主庄园 │ 明民国 │ 栖霞县城镇公社古镇都大队 ┃
┠────────────────┼──────────┼───────────────┨
┃ 南宋大殿 │ 南宋 │ 广饶县城内 ┃
┠────────────────┼──────────┼───────────────┨
┃ 魏集地主庄园 │ 清 │ 惠民县魏集公社魏集大队 ┃
┠────────────────┼──────────┼───────────────┨
┃ 聊城铁塔 │ 宋 │ 聊城县东关 ┃
┠────────────────┼──────────┼───────────────┨
┃ 光岳楼 │ 明 │ 聊城县城内 ┃
┠────────────────┼──────────┼───────────────┨
┃ 山陕会馆 │ 清 │ 聊城县城镇公社 ┃
┠────────────────┼──────────┼───────────────┨
┃ 蒲松龄故居 │ 清 │ 淄博市淄川区蒲家庄 ┃
┠────────────────┼──────────┼───────────────┨
┃ 大辛庄遗址 │ 商、周 │ 历城县东郊公社大辛庄东南 ┃
┠────────────────┴──────────┴───────────────┨
┃ 四、古遗址(52处) ┃
┠────────────────┬──────────┬───────────────┨
┃ 桐林、田旺遗址 │ 新石器时代 │淄博市临淄区淮阳公社桐林大队和┃
┃ │ │路山公社田旺大队之间 ┃
┠────────────────┼──────────┼───────────────┨
┃ 偪阳故城 │ 周 │枣庄市台儿庄区后孟公社侯堂大队┃
┠────────────────┼──────────┼───────────────┨
┃ 大汶口遗址 │ 新石器时代 │泰安县大汶口公社山西大队宁阳县┃
┃ │ │南驿公社堡头大队 ┃
┠────────────────┼──────────┼───────────────┨
┃ 小屯遗址 │ 商、周 │ 长清县归德公社小屯前平大队 ┃
┠────────────────┼──────────┼───────────────┨
┃ 东平故城 │ 汉唐 │东平县须城公社须城等大队包括东┃
┃ │ │平王墓群 ┃
┠────────────────┼──────────┼───────────────┨
┃ 古冶铜遗址 │ 汉 │ 莱芜县苗山公社铜山大队 ┃
┠────────────────┼──────────┼───────────────┨
┃ 古磁窑址 │ 宋、元 │ 宁阳县华丰公社西磁大队 ┃
┠────────────────┼──────────┼───────────────┨
┃ 东平陵故城 │ 东汉 │ 章丘县平陵公社阎家大队 ┃
┠────────────────┼──────────┼───────────────┨
┃ 野店遗址 │ 新石器时代 │ 邹县峄山公社野店大队 ┃
┠────────────────┼──────────┼───────────────┨
┃ 寺堌堆遗址 │ 新石器时代 │ 济宁县唐口公社下郝大队 ┃
┠────────────────┼──────────┼───────────────┨
┃ 岗上遗址 │ 新石器时代 │ 滕县东沙河公社陈岗大队 ┃
┠────────────────┼──────────┼───────────────┨
┃ 西吴寺遗址 │ 新石器时代 │ 兖州县小孟公社西吴寺大队 ┃
┠────────────────┼──────────┼───────────────┨
┃ 邾国故城 │ 东周汉 │ 邹县峄山公社纪王城大队 ┃
┠────────────────┼──────────┼───────────────┨
┃ 滕国故城 │ 周汉 │ 滕县姜屯公社东滕城大队 ┃
┠────────────────┼──────────┼───────────────┨
┃ 薛国故城 │ 周汉 │ 滕县官桥公社、张汪公社之间 ┃
┠────────────────┼──────────┼───────────────┨
┃ 梁堌堆遗址 │ 新石器时代汉 │ 曹县侯集公社梁堌堆大队 ┃
┠────────────────┼──────────┼───────────────┨
┃ 安邱堌堆遗址 │ 新石器时代 │ 菏泽县佃户公社曹楼大队 ┃
┠────────────────┼──────────┼───────────────┨
┃ 安陵堌堆遗址 │ 新石器时代 │ 曹县韩集公社孙庄大队 ┃
┠────────────────┼──────────┼───────────────┨
┃ 北沟头遗址 │ 新石器时代 │ 临沭县泉埠公社北沟头大队 ┃
┠────────────────┼──────────┼───────────────┨
┃ 东海峪遗址 │ 新石器时代 │ 日照县石臼所公社东海峪大队 ┃
┠────────────────┼──────────┼───────────────┨
┃ 名称 │ 时代 │ 地址 ┃
┠────────────────┼──────────┼───────────────┨
┃ 两城镇遗址 │ 新石器时代 │ 日照县两城镇公社两城镇大队 ┃
┠────────────────┼──────────┼───────────────┨
┃ 尧王城遗址 │ 新石器时代 │日照县高兴公社尧王城南辛庄子大┃
┃ │ │队 ┃
┠────────────────┼──────────┼───────────────┨
┃ 莒国故城 │ 东周汉 │ 莒县城关公社 ┃
┠────────────────┼──────────┼───────────────┨
┃ 郯国故城 │ 东周汉 │ 郯城县城关公社北关外 ┃
┠────────────────┼──────────┼───────────────┨
┃ 齐长城遗址 │ 东周 │ 沂水、临朐、莒县三县交界区 ┃
┠────────────────┼──────────┼───────────────┨
┃ 鄫国故城 │ 东周 │ 苍山县向城公社城前大队 ┃
┠────────────────┼──────────┼───────────────┨
┃ 蛤堆顶遗址 │ 新石器时代 │ 牟平县大窑公社蛤堆后大队 ┃
┠────────────────┼──────────┼───────────────┨
┃ 杨家圈遗址 │ 新石器时代 │ 栖霞县杨础公社杨家圈大队 ┃
┠────────────────┼──────────┼───────────────┨
┃ 刘家沟遗址 │ 新石器时代 │ 蓬莱县刘沟公社刘沟大队 ┃
┠────────────────┼──────────┼───────────────┨
┃ 沙里店遗址 │ 新石器时代 │ 文登县文登营公社沙里店大队 ┃
┠────────────────┼──────────┼───────────────┨
┃ 归城故城 │ 周 │ 黄县文基公社归姜、南埠等大队 ┃
┠────────────────┼──────────┼───────────────┨
┃ 山旺古生物化石保护区 │ 第三纪中新世 │ 临朐县矽藻土矿区角岩山 ┃
┠────────────────┼──────────┼───────────────┨
┃ 萧家庄遗址 │ 新石器时代 │ 益都县谭家坊公社萧家庄大队 ┃
┠────────────────┼──────────┼───────────────┨
┃ 东皂户遗址 │ 新石器时代商 │ 胶南县琅琊公社东皂户大队 ┃
┠────────────────┼──────────┼───────────────┨
┃ 丹土遗址 │ 新石器时代周 │ 五莲县潮河公社丹土大队 ┃
┠────────────────┼──────────┼───────────────┨
┃ 呙宋台遗址 │ 西周 │ 寿光县前杨公社呙宋台大队 ┃
┠────────────────┼──────────┼───────────────┨
┃ 纪国故城 │ 周汉 │ 寿光县纪台公社 ┃
┠────────────────┼──────────┼───────────────┨
┃ 大商遗址 │ 新石器时代商 │ 惠民县何坊公社大商大队 ┃
┠────────────────┼──────────┼───────────────┨
┃ 鲍家遗址 │ 新石器时代周 │ 邹平县长山公社鲍家大队 ┃
┠────────────────┼──────────┼───────────────┨
┃ 营子遗址 │ 新石器时代 │ 广饶县石村公社营子大队 ┃
┠────────────────┼──────────┼───────────────┨
┃ 小庞遗址 │ 新石器时代周 │ 桓台县田庄公社小庞村 ┃
┠────────────────┼──────────┼───────────────┨
┃ 大盖遗址 │ 商、周 │ 惠民县麻店公社大盖村 ┃
┠────────────────┼──────────┼───────────────┨
┃ 兰家遗址 │ 商、周 │ 滨县堡集公社兰家大队 ┃
┠────────────────┼──────────┼───────────────┨
┃ 杨家古窑址 │ 东周 │ 沾化县富国公社杨家大队 ┃
┠────────────────┼──────────┼───────────────┨
┃ 名称 │ 时代 │ 地址 ┃
┠────────────────┼──────────┼───────────────┨
┃ 尚庄遗址 │ 新石器时代汉 │ 茌平县城关公社尚庄大队 ┃
┠────────────────┼──────────┼───────────────┨
┃ 台子高遗址 │ 新石器时代 │ 茌平县杜郎口公社台子高大队 ┃
┠────────────────┼──────────┼───────────────┨
┃ 景阳冈遗址 │ 新石器时代汉 │ 阳谷县张秋公社景阳冈大队 ┃
┠────────────────┼──────────┼───────────────┨
┃ 玉皇冢遗址 │ 新石器时代 │ 济阳县店子公社店子大队 ┃
┠────────────────┼──────────┼───────────────┨
┃ 五里冢遗址 │ 新石器时代周 │ 乐陵县城关公社五里冢大队 ┃
┠────────────────┼──────────┼───────────────┨
┃ 禹王亭遗址 │ 新石器时代 │ 禹城县十里望公社十里望大队 ┃
┠────────────────┼──────────┼───────────────┨
┃ 城子遗址 │ 新石器时代 │ 崂山县城阳公社城子大队 ┃
┠────────────────┴──────────┴───────────────┨
┃ 五、古墓葬(31处) ┃
┠────────────────┬──────────┬───────────────┨
┃ 房彦谦墓 │ 唐 │ 历城县采石公社西采石大队 ┃
┠────────────────┼──────────┼───────────────┨
┃ 潘茂村汉墓 │ 汉 │ 宁阳县东述公社潘茂大队 ┃
┠────────────────┼──────────┼───────────────┨
┃ 北桥墓群 │ 汉 │ 东平县水河公社北桥村 ┃
┠────────────────┼──────────┼───────────────┨
┃ 梁氏墓群 │ 宋 │ 东平县水河公社梁林大队 ┃
┠────────────────┼──────────┼───────────────┨
┃ 四基山崖墓群 │ 西汉 │ 邹县大束公社云山、四基山 ┃
┠────────────────┼──────────┼───────────────┨
┃ 防山墓群 │ 周、汉 │ 曲阜县防山公社防山西麓 ┃
┠────────────────┼──────────┼───────────────┨
┃ 韦家墓群 │ 周、汉 │ 曲阜县董庄公社韦家庄大队 ┃
┠────────────────┼──────────┼───────────────┨
┃ 姜村古墓 │ 汉 │ 曲阜县息陬公社姜村大队 ┃
┠────────────────┼──────────┼───────────────┨
┃ 九龙山崖墓群 │ 汉 │ 曲阜县小雪公社武村、小雪大队 ┃
┠────────────────┼──────────┼───────────────┨
┃ 孟母林墓群 │ 东周清 │ 曲阜县小雪公社包括林木 ┃
┠────────────────┼──────────┼───────────────┨
┃ 少昊陵 │ 宋清 │ 曲阜县东风公社旧县大队 ┃
┠────────────────┼──────────┼───────────────┨
┃ 安丘王墓群 │ 明 │ 曲阜县吴村公社红山大队 ┃
┠────────────────┼──────────┼───────────────┨
┃ 萧王庄墓群 │ 汉 │ 济宁县李营公社萧王庄大队 ┃
┠────────────────┼──────────┼───────────────┨
┃ 尖山崖墓 │ 汉 │ 嘉祥县仲山公社清凉寺大队 ┃
┠────────────────┼──────────┼───────────────┨
┃ 微山岛古墓 │ 汉 │ 微山县微山岛公社墓前大队 ┃
┠────────────────┼──────────┼───────────────┨
┃ 仿山墓群 │ 西周汉 │ 定陶县邓集公社仿山大队 ┃
┠────────────────┼──────────┼───────────────┨
┃ 北寨画像石墓群 │ 东汉魏 │ 沂南县界湖公社北寨大队 ┃
┠────────────────┼──────────┼───────────────┨
┃ 名称 │ 时代 │ 地址 ┃
┠────────────────┼──────────┼───────────────┨
┃ 银雀山、金雀山墓群 │ 汉 │ 临沂县城关公社金、银雀山 ┃
┠────────────────┼──────────┼───────────────┨
┃ 兰陵古墓 │ 战国 │ 苍山县兰陵公社 ┃
┠────────────────┼──────────┼───────────────┨
┃ 齐家庄墓群 │ 汉 │ 莒县刘官庄公社齐家庄大队 ┃
┠────────────────┼──────────┼───────────────┨
┃ 三十里堡墓群 │ 汉 │ 福山县古现公社三十里堡大队 ┃
┠────────────────┼──────────┼───────────────┨
┃ 村里集墓群 │ 西周 │ 蓬莱县村里集公社包括古城墙 ┃
┠────────────────┼──────────┼───────────────┨
┃ 前河前墓群 │ 西周春秋 │莱阳县中荆公社前河前大队包括西┃
┃ │ │周遗址 ┃
┠────────────────┼──────────┼───────────────┨
┃ 苏埠屯墓群 │ 商 │ 益都县桃园公社苏埠屯大队 ┃
┠────────────────┼──────────┼───────────────┨
┃ 六曲山墓群 │ 汉 │ 平度县古岘公社东六曲大队 ┃
┠────────────────┼──────────┼───────────────┨
┃ 冢头墓群 │ 汉 │ 广饶县杜宋公社冢头大队包括小 ┃
┃ │ │张、田王等古墓 ┃
┠────────────────┼──────────┼───────────────┨
┃ 郭莱仪古墓 │ 汉 │ 无棣县店子公社郭莱仪大队 ┃
┠────────────────┼──────────┼───────────────┨
┃ 牛王堂古墓 │ 唐 │ 阳信县城关公社牛王堂大队 ┃
┠────────────────┼──────────┼───────────────┨
┃ 神头墓群 │ 汉 │陵县神头公社神头张庄、高庄等大┃
┃ │ │队 ┃
┠────────────────┼──────────┼───────────────┨
┃ 苏禄王墓 │ 明 │ 德州市长庄公社北营大队 ┃
┠────────────────┼──────────┼───────────────┨
┃ 临淄墓群 │ 周汉 │淄博市临淄区包括夯土台建筑遗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