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文物管理的重点是管理制度和监管鉴定机构建设、国有文物商店管理和文物市场监管。
一、制度建设
1991—2005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管理好社会文物,是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深化改革的重点。山东省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文物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1992年《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章、通知精神的同时,在地方法规制定、行政管理方面也都进行了积极探索。1994年,对《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明确规定典当、拍卖、旧货市场等有可能涉及文物交易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同时,对文物出境审核工作也作出明确要求和规定。
文物市场发展较快的市,也尝试出台相关规定。1995年,青岛市印发《文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明确青岛市文物局为本市文物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工商、公安部门按国家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文物市场管理的有关工作;明确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文物经营活动,须向市文物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领取许可证,持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此规定发布前经营文物者,须在2个月内向市文物局登记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1999年12月,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淄博市文物市场管理办法》,共22条,对文物市场的性质、范围、管理部门的职责、经营业户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在规范市场的同时,积极引导和规范民间收藏活动,保障民间收藏文物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民办博物馆的发展。
为完善行政管理,1997年,省文化厅成立山东省艺术品鉴定委员会,既是省文化厅的准行政专业监管机构,也对社会提供鉴定服务。2002年,省文化厅成立山东省文物专家委员会、山东省文物鉴定委员会,调整充实了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山东站。
二、国有文物商业
国有文物商店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商业手段为国家征集重要文物,外销部分存量较大的非珍贵文物为国家积累外汇。改革开放后,随着艺术品流通市场的深度发展,国有文物商店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改革很迫切地被提上日程。为在改革中更好地促进国有文物商店健康有序发展,1991—2005年,省文化厅、省文物局坚持新设立文物商店的依法审批和对原有文物商店的改制监督,并每年召开一次专门座谈会,交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为继续发挥文物商业机构为国家征集文物藏品的主渠道作用,山东提出在省内打破行政区划分割,实行跨区收购的指导意见,并引导文物商店逐步将文物销售的重心移向国内市场,但严格控制一级、二级文物进入流通领域。为保证国有资产在改制过程中增值和防止流失,在全省推广了省文物总店聘请财政部门对部分文物资产进行评估的经验。截至2005年底,除山东省文物总店一家省级机构外,山东省设立文物店的还有济南、青岛、烟台、淄博、潍坊、泰安、曲阜、威海、滨州、临沂市,共11家,数量居全国第二位。
三、文物市场
1992年,国家文物局等4部门《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了“文物市场”概念,其中明确文物市场流通的文物范围仅限于1911年后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文物和艺术品。山东由于距离北京、天津、上海等大城市较近,清末以后古玩业规模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北京和山东、河北两省外贸部门的强力收购,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文物资源非常贫乏。因此,山东省的文物市场一直没有形成较大规模。20世纪90年代初,各地开始自发形成集市式的文物监管物品市场。1994年6月26日,省内首家由工商部门主办、管理,省文物管理部门监管的古玩书画、新旧工艺品市场在济南新世界商城建成开业。同年,青岛市文物局与青岛市工商局联合于昌乐路建立文化市场,集中文物经营业户入市,统一管理。随后淄博、烟台等市也开始建立集中兼营文物监管物品的文化市场。2002年,全省有相对集中的市场10余处,散户数量500余户。市场和业户的主要特点是:规模小、档次低、绝大多数以经营现代工艺品为主,兼营文物监管物品;成立与撤销周期较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现象,包括超范围经营、黑市交易、以假乱真坑害购买者,有的直接购买盗挖的出土文物等。2001年,全国启动文化市场整顿工作,省文化厅向全省转发国家文物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文物市场秩序的文件,提出7个方面、19个单项的调研提纲,并与省经贸委、省公安厅、青岛海关、省工商局联合制定《山东省整顿和规范文物市场秩序实施方案》。针对山东省的实际情况,整顿和规范文物市场的工作重点是:(1)对全省文物监管物品市场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坚决打击涉及违法的业户和人员。(2)建立省一级统一审批制度,防止地方审批过多过滥。(3)按照统一规范,对全省文物监管物品市场和业户、文物拍卖行、国有文物商店全部重新登记审批,在数量和规模上都作适当压缩。对涉及文物收藏的企业、团体、私人博物馆和有关协会在职能上予以清理。(4)建立省文化厅领导下的山东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着重加强服务社会的工作职能。调整并加强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山东站,理顺管理体制,充实鉴定业务人员,修订工作规范和工作制度。
文物拍卖市场。1997年,全省仅有含文物监管物品艺术品的拍卖公司5家。为培育山东文物拍卖市场,促进国有文物商店转型,1998年,山东省文物总店成立山东九洲拍卖公司(2003年注销)。2004年,青岛新天地拍卖有限公司成为山东首家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具有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此后获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有青岛拍卖行、山东光大拍卖有限公司。除此以外,有山东恒昌拍卖有限公司、青岛新世纪拍卖行、山东鑫泰拍卖有限公司、山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山东大成拍卖有限公司、济南九鼎拍卖公司、山东齐鲁瑞丰拍卖有限公司、青岛市拍卖中心有限公司、山东春秋拍卖有限公司等10余家兼营文化艺术品拍卖的公司,每年举办10余场含有文物监管物品的文化艺术品拍卖活动。北京荣宝斋、太平洋、瀚海等外省、市拍卖公司也在山东组织了10余场拍卖活动。文物与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的责任主要是依据有关标准,共同加强对包含文物在内的所有艺术品拍卖活动的前置审查和监管工作。
第四节 社会文物管理
山东省社会文物管理的重点是管理制度和监管鉴定机构建设、国有文物商店管理和文物市场监管。
一、制度建设
1991—2005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管理好社会文物,是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深化改革的重点。山东省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文物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1992年《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章、通知精神的同时,在地方法规制定、行政管理方面也都进行了积极探索。1994年,对《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明确规定典当、拍卖、旧货市场等有可能涉及文物交易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同时,对文物出境审核工作也作出明确要求和规定。
文物市场发展较快的市,也尝试出台相关规定。1995年,青岛市印发《文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明确青岛市文物局为本市文物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工商、公安部门按国家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文物市场管理的有关工作;明确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文物经营活动,须向市文物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领取许可证,持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此规定发布前经营文物者,须在2个月内向市文物局登记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1999年12月,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淄博市文物市场管理办法》,共22条,对文物市场的性质、范围、管理部门的职责、经营业户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在规范市场的同时,积极引导和规范民间收藏活动,保障民间收藏文物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民办博物馆的发展。
为完善行政管理,1997年,省文化厅成立山东省艺术品鉴定委员会,既是省文化厅的准行政专业监管机构,也对社会提供鉴定服务。2002年,省文化厅成立山东省文物专家委员会、山东省文物鉴定委员会,调整充实了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山东站。
二、国有文物商业
国有文物商店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商业手段为国家征集重要文物,外销部分存量较大的非珍贵文物为国家积累外汇。改革开放后,随着艺术品流通市场的深度发展,国有文物商店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改革很迫切地被提上日程。为在改革中更好地促进国有文物商店健康有序发展,1991—2005年,省文化厅、省文物局坚持新设立文物商店的依法审批和对原有文物商店的改制监督,并每年召开一次专门座谈会,交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为继续发挥文物商业机构为国家征集文物藏品的主渠道作用,山东提出在省内打破行政区划分割,实行跨区收购的指导意见,并引导文物商店逐步将文物销售的重心移向国内市场,但严格控制一级、二级文物进入流通领域。为保证国有资产在改制过程中增值和防止流失,在全省推广了省文物总店聘请财政部门对部分文物资产进行评估的经验。截至2005年底,除山东省文物总店一家省级机构外,山东省设立文物店的还有济南、青岛、烟台、淄博、潍坊、泰安、曲阜、威海、滨州、临沂市,共11家,数量居全国第二位。
三、文物市场
1992年,国家文物局等4部门《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了“文物市场”概念,其中明确文物市场流通的文物范围仅限于1911年后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文物和艺术品。山东由于距离北京、天津、上海等大城市较近,清末以后古玩业规模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北京和山东、河北两省外贸部门的强力收购,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文物资源非常贫乏。因此,山东省的文物市场一直没有形成较大规模。20世纪90年代初,各地开始自发形成集市式的文物监管物品市场。1994年6月26日,省内首家由工商部门主办、管理,省文物管理部门监管的古玩书画、新旧工艺品市场在济南新世界商城建成开业。同年,青岛市文物局与青岛市工商局联合于昌乐路建立文化市场,集中文物经营业户入市,统一管理。随后淄博、烟台等市也开始建立集中兼营文物监管物品的文化市场。2002年,全省有相对集中的市场10余处,散户数量500余户。市场和业户的主要特点是:规模小、档次低、绝大多数以经营现代工艺品为主,兼营文物监管物品;成立与撤销周期较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现象,包括超范围经营、黑市交易、以假乱真坑害购买者,有的直接购买盗挖的出土文物等。2001年,全国启动文化市场整顿工作,省文化厅向全省转发国家文物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文物市场秩序的文件,提出7个方面、19个单项的调研提纲,并与省经贸委、省公安厅、青岛海关、省工商局联合制定《山东省整顿和规范文物市场秩序实施方案》。针对山东省的实际情况,整顿和规范文物市场的工作重点是:(1)对全省文物监管物品市场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坚决打击涉及违法的业户和人员。(2)建立省一级统一审批制度,防止地方审批过多过滥。(3)按照统一规范,对全省文物监管物品市场和业户、文物拍卖行、国有文物商店全部重新登记审批,在数量和规模上都作适当压缩。对涉及文物收藏的企业、团体、私人博物馆和有关协会在职能上予以清理。(4)建立省文化厅领导下的山东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着重加强服务社会的工作职能。调整并加强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山东站,理顺管理体制,充实鉴定业务人员,修订工作规范和工作制度。
文物拍卖市场。1997年,全省仅有含文物监管物品艺术品的拍卖公司5家。为培育山东文物拍卖市场,促进国有文物商店转型,1998年,山东省文物总店成立山东九洲拍卖公司(2003年注销)。2004年,青岛新天地拍卖有限公司成为山东首家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具有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此后获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有青岛拍卖行、山东光大拍卖有限公司。除此以外,有山东恒昌拍卖有限公司、青岛新世纪拍卖行、山东鑫泰拍卖有限公司、山东天平拍卖有限公司、山东大成拍卖有限公司、济南九鼎拍卖公司、山东齐鲁瑞丰拍卖有限公司、青岛市拍卖中心有限公司、山东春秋拍卖有限公司等10余家兼营文化艺术品拍卖的公司,每年举办10余场含有文物监管物品的文化艺术品拍卖活动。北京荣宝斋、太平洋、瀚海等外省、市拍卖公司也在山东组织了10余场拍卖活动。文物与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的责任主要是依据有关标准,共同加强对包含文物在内的所有艺术品拍卖活动的前置审查和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