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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制建设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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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2005年,山东省不断加强文物法制建设,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同时,制定颁布了《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一批地方文物保护法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文物行政执法工作主要集中在强力纠正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严厉查处法人违法案件等方面。多部门联合对文物市场监管力度逐步加大,加强了对包含文物在内的所有艺术品拍卖活动的前置审查和监管工作,不断完善和规范管理,保证了这一领域的健康发展。省文化厅、省文物局自2002年开始,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对文物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梳理和整顿,全省文物行政审批工作进一步规范。
文物安全防护能力有了很大提高。通过推广济南、济宁、淄博等地创新实施的县、乡、村三级文物保护网络经验,全省较好地贯彻执行了《山东省文物安全责任书》,形成了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新体制。1992年,开始在全省全面推进国家颁布的《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实施工作,文物安全工作进一步加强。文物部门与公安、海关、工商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严厉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犯罪活动,取得一系列重大战果,起到了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