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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教育行政执法与教育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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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教育法》颁布后,山东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执法意识明显增强,执法力度逐步加大。在率先依法执教的同时,也加大对下级教育行部门和学校依法治教的指导,积极开展教育行政申诉、复议、诉讼及法律救济事项。
一、教育行政执法
1996年11月,国家教委办公厅要求山东等22个省(区、市)报送《教育法》执法检查自查报告。省教委代省政府起草《关于〈教育法〉执法检查自查情况的报告》,认为山东省实施《教育法》取得显著成效:各级政府对实施《教育法》非常重视,狠抓落实;“两基”工作顺利发展;教育改革迈出新的步伐,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进一步提高;加大教育投入,努力适应教育发展的需要;下大力气改善教师待遇。提出要做好的工作是:认真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坚定不移地把教育摆到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进一步加大对教育的投入;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薄弱学校建设;认真落实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措施。
1998年6月,省教委下发《关于组织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的通知》,就考试的参加人员范围、内容、形式、时间、合格证书等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2002年10月,省教育厅印发《山东省教育厅行政执法规程》,规定了包括教育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教育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教育执法监督与检查,教育行政申诉、复议、诉讼等法律救济在内的法制工作运作规程,对教育行政行为予以规范。
2003年3月,省教育厅下发《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根据《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和《山东省教育厅行政执法规程》要求,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依法治教和依法行政。
2005年6月,省教育厅向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下发《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范围、程序,要求按照省政府《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印发《山东省教育厅实施教育行政许可办法》,对行政许可项目的设定、公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实施监督等作出规定,规范省厅行政许可行为。
8月,省教育厅启用“山东省教育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明确了印章启用时间和使用范围;向厅机关各处室印发《山东省教育厅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推进依法行政。
9月,省教育厅对厅现有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通告,行政许可事项包含“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等7项审批项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聘任校长和变更举办者核准”等2项核准事项,“经省教育厅审批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备案”等4项备案事项。
二、教育法律救济
1997年9月至2005年8月,省教育厅(省教委)依法实施法律救济工作,先后受理、处理包括教育行政申诉、复议、诉讼,民事诉讼及涉及省教育厅(省教委)的法律救济事项26件。其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和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9件;由省教育厅(省教委)处理的行政复议17件。法律救济依法维护了学校、教师、校办企业以及省教育厅(省教委)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