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2005年,省政府制定省级教育规章2部,有地方立法权的济南、青岛、淄博市政府共制定涉及教育的规章5件。
图5-2 2001年12月19日,省长(代)张高丽批准实施的《山东省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办法》
一、省级教育规章
1991年8月,省政府发布《山东省实施
〈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简称《办法》),确定幼儿园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办法》对幼儿园的发展规划、管理机制、经费来源、收费标准、经费使用管理、教职工聘任和培训、教师待遇、保育和教育活动、教材使用等作出明确规定。
2001年12月,省政府发布施行《山东省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办法》,明确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地位、性质;对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的条件、名称、审批、管理和监督以及举办者、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权益等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稳妥发展。
二、有立法权的市教育规章
(一)济南市
1997年11月,济南市政府印发《济南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试行规定》,规定了素质教育在教育教学、保障实施等方面的要求,明确了奖励与处罚的各种情况,规范了办学行为。
2000年12月,济南市政府印发《济南市幼儿园管理规定》,对幼儿园的举办和审批、保育与教育、教职工任职资格与待遇、收费与管理等作出规定。
(二)青岛市
1993年2月,青岛市政府印发《青岛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简称《规定》),明确了社会用字的规范标准及社会用字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及奖惩办法。1998年8月对该《规定》进行修订。
2000年7月,青岛市政府印发《青岛市贫困家庭子女就学费用保障办法》,规定了贫困家庭子女就学费用保障途径、减免费用的内容、就学费用减免的申请与审批程序等。
(三)淄博市
1997年9月,淄博市政府印发《淄博市幼儿园托儿所管理规定》,对幼儿园园所建设,师资管理,保育教育管理,经费管理、保障等作出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