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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教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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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2005年,全省出台省级教育法规4部,教育规章2部;有地方立法权的济南、青岛、淄博三市分别出台地方法规和规章6部、8部、3部。山东省在教育督导、农村成人教育立法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一、省级教育法规
1995年12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简称《办法》),对教师的职责、使命、素质要求、管理,以及教师(含民办教师)的经济待遇、资格认定、聘任、考核、表彰等,作出明确规定;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稳定教师队伍”“全社会都应当树立尊重教师的良好风尚”。同时规定,对违反《教师法》和《办法》的行为,各级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
2000年12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对职业教育的实施、保障条件、法律责任等基本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规定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职业教育,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配置和优化教育资源,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发展职业教育事业,保障职业教育按照适当比例发展;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

图5-1 2001年12月7日颁布的全国第一部省级教育督导条例——《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2001年12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简称《条例》)。1992年6月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实施〈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办法》同时废止。《条例》规定,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辖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教育督导的范围是本省管辖的各级各类教育以及与教育相关的活动,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简称“学校”)。《条例》规定了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督学的条件和职责、教育督导的形式与程序等,确立了教育督导的法律地位,是全国第一部省级教育督导条例。
2004年5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普及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明确了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职责,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的范围、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范围和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要求。
二、有立法权的市教育法规
(一)济南市
1994年6月,济南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济南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8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批准。《办法》对民办学校的设立、管理、奖惩作出明确规定,是济南市第一部也是全国最早出台的规范社会力量办学的地方法规之一。
1995年11月,济南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济南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修正)》(简称《办法》),12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批准。修正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校舍场地管理的范围、任务、要求,规范了中小学校舍管理、规划和建设。
2000年7月,济南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济南市农村成人教育若干规定》(简称《规定》),8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批准。《规定》对农村成人教育的任务、管理、教师、经费及有关政策作出规定,是全国第一部农村成人教育地方法规。
2001年2月,济南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济南市教育督导条例》(简称《条例》),4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批准。《条例》规定了教育督导的对象、范围、原则、程序、方法,督导机构的职责,督学的条件及职权等,是全国第一部省会城市教育督导条例。
(二)青岛市
1994年9月,青岛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简称《条例》),10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批准。《条例》规定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与监督、学校办学的权利与义务、学生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经费保障等。
1995年11月,青岛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简称《办法》),12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批准。《办法》规定了社会力量办学的开办与审批、组织与运行、财产与财务、保障与扶持等方面的程序、措施、办法,以及教育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办学学校的权益。该《办法》分别于1997年8月、2001年8月、2004年5月进行了修订。
1996年7月,青岛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青岛市职业学校管理条例》(简称《条例》),8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批准。《条例》规定了举办职业学校的条件要求、审批程序、教师与学生、保障与扶持措施等,明确了职业学校的管理职责。
1998年11月,青岛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简称《条例》),12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批准。《条例》对托幼机构的设置、审批与管理,教职工任职资格与待遇,保育与教育,经费保障及法律责任作了规定。青岛成为全国第二个为学前教育立法的城市。《条例》于2004年5月进行了修订。
2000年7月,青岛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简称《条例》),8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批准。《条例》对教育督导机构的管理与职责,督学的聘任与职权,督导的程序、方式,督导结果的使用等予以规定,是全国第三部教育督导条例。
2003年8月,青岛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简称《规定》),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批准。《规定》规定了青岛市教师的聘任、管理、职务设置、继续教育、工资福利待遇、奖惩办法等。
(三)淄博市
1995年3月,淄博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淄博市义务教育若干规定》(简称《规定》),4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批准。《规定》对义务教育的学制、管理体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师资建设、经费保障等作出规定。
2001年3月,淄博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淄博市教育督导条例》(简称《条例》),6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批准。《条例》规定了督导工作机构及其职责、权利、义务,督学的聘任管理,督导工作方法和机制等,是全国第五部教育督导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