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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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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省政府决定全省托幼工作由省妇联移交省教委主管,并调整充实省托幼工作领导小组。省教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学前教育的法规、政策和教育规律,对全省学前教育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一、管理体制改革
1991年8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园管理条例》,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强调幼儿教育是整个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确保全省学前教育事业逐步走上法治轨道。
1992年9月,省教委召开学前教育领导管理体制改革经验交流会,明确学前教育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幼儿园的行政管理由举办单位和举办个人负责,实行园长负责制。
1998年,省教委在青岛市召开城市学前教育工作现场会,推广青岛等市地经验,探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改革发展城市学前教育的思路与对策。
2000年1月,省教育厅在淄博市召开全省农村学前教育工作会及表彰会,就解决农村学前教育领导管理体制、办园体制、经费投入体制、教师队伍管理体制等影响学前教育发展的关键问题进行研究。
2003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提出全省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对经费筹措、师资建设、深化改革、提高质量、加强领导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2004年,经省政府同意,建立山东省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学前教育工作,研究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联席会议组长为副省长,成员单位包括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和省妇联。
2004年,省政府首次将学前教育纳入对市级政府综合督导范畴。2005年4月,省政府组织对全省17个市政府的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督导,强化了政府办好学前教育的职能,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较前有所增加,幼儿园校舍条件及办学设备有了明显改善。
2005年4月,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组成联合调研组,到济阳县进行农村学前教育立法调研,考察了县直实验幼儿园、1所乡镇中心幼儿园和2所民办幼儿园,讨论、修订了《山东省学前教育管理条例(草案)》。
7月,全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高层论坛暨现场会在青岛市黄岛区举行,会议就地方政策开发与实施、教师队伍管理与待遇、经费筹措与民办幼儿园管理、办园体制改革与探讨、管理策略与干部素质等专题进行了研讨。
1991—2005年,部分市、县在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方面取得成功经验。寿光市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加强政府领导,统筹解决农村幼儿教师待遇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淄博市强化政府领导,把学前教育纳入加强乡镇建设和教育现代化建设工程,推动学前教育持续快速发展,该市临淄区实行幼儿“教育券”制度,保障每个儿童享有公平的受教育权利。冠县运用民建公租等形式,积极筹措乡镇中心建园资金,建起一批投资较多、高标准的幼儿园。东营市政府强化幼儿教育专项督导,拨专款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创造了“结网互动,优势拉动,整体推动”的学前教育发展“东营模式”。潍坊市潍城区及博兴县、沂源县等撤销学前班,依托当地学校举办高标准幼儿园,实现义务教育与学前教育互惠双赢。
2005年,东营市教育局李玉珍获全国首届宋庆龄幼儿教育奖,并在颁奖典礼上代表获奖者发言,全省有9人获提名奖。
二、幼儿园建设
(一)实验、示范幼儿园建设
1992年,省教委制定《山东省实验幼儿园办园标准》,对园舍与设施、幼儿园规模、工作人员条件、教育教研科研、卫生保健、管理、幼儿园与幼儿家庭等办园标准作出规定。经省教委综合考察,确认山东省实验幼儿园、济南市槐荫区实验幼儿园、淄博市实验幼儿园等22所幼儿园为全省首批合格的实验幼儿园,成为全省幼儿园的窗口和当地教育教研、师资培训中心、科学实验基地,推动了全省幼儿园科学管理的逐步加强和保教质量的不断提高。
1993年,根据《省级示范幼儿园办园标准》,经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评估,确定枣庄市实验幼儿园等71所幼儿园为全省首批省级示范幼儿园。
1995年,青岛市市南区、龙口市、莱芜市莱城区和阳信县,被国家教委授予“全国幼儿教育先进县(市、区)”称号。
1998年,省教委验收公布第八批省级实验幼儿园和第四批省级示范幼儿园共52处,并对1995年公布的113处省级实验幼儿园、示范幼儿园进行复评。
1999年,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公布新修订的《山东省省级实验幼儿园、示范幼儿园办园标准》,新标准包括园舍设备、行政管理、教育工作和卫生保健四个部分。
2000年,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验收公布第九批、第十批省级实验幼儿园10处,第五批省级示范幼儿园69处。

图1-1 2005年,山东省“首批省级实验幼儿园”——滨州市实验幼儿园(原滨州行署幼儿园)庆祝建园60周年

(二)“十佳幼儿园”建设
2001年起,为推动全省学前教育水平整体提高,省教育厅开始在全省评选“十佳幼儿园”,每年一届,每一届称号保留三年。从2005年第五届开始,称号保留五年。
截至2005年,全省共有“十佳幼儿园”50所(其中省级30所),省级实验幼儿园、示范幼儿园共752所。
(三)幼儿园收费管理
1991—1999年,由省教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调整提高幼儿园收费标准,增加幼儿园政策性投入,增强幼儿园对市场经济的适应能力。
2001年11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发《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将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授权市级政府管理。根据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园质量及经费、资金来源情况,按质按类实行不同的收费管理办法。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市自行调整并报省里备案。幼儿园的收费项目为:保育费、管理费、杂费和代办费。
2003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控制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范围,不得超出保育费、管理费、杂费和代办费四项。省级“十佳幼儿园”可在省级实验幼儿园、示范幼儿园的基础上将收费标准上浮10%。各地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2005年4月,省政府通过对市级政府的教育督导,将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授权市级政府管理。
(四)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
2005年5月,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学前教育机构(含幼儿园、学前班、托儿所、亲子园等)注册登记审批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明确了学前教育机构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财会人员、炊事员等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严格控制班额,家庭托幼机构、亲子园每班不得超过10人;幼儿园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学前班不得超过4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