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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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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省政府颁布《山东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规定幼儿园要按照国家《幼儿园教育纲要》要求,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全省幼儿园教育内容分为生活卫生习惯、体育活动、思想品德、语言、常识、计算、音乐、美术八个方面,以游戏为主,创造与幼儿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作用,寓教育于活泼有趣的活动之中;使用全省统编幼儿教材,严禁使用小学教材;教师、保育员使用普通话;按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规定,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控制班额,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学前班不超过40人。
根据1994年卫生部、国家教委《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山东省规定,全省托儿所、幼儿园的园舍及各种设施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安全要求;必须设立保健室、隔离室,并配齐儿童保健人员;要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定期健康检查制度等。
2000年9月,省教育厅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确定学前教育内容的选择及编排要依据教育目标进行;教育活动的组织要根据需要合理安排,保证幼儿有充足的自由活动时间,为幼儿提供多样化的学习机会和条件,创设引发幼儿主动探索、促进幼儿发展的良好环境;以游戏作为基本活动形式积极开展适合幼儿发展的各类游戏;科学合理安排、组织幼儿的一日活动,确立一日活动即课程的观念;教师应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和引导者;树立大教育意识并发挥教育的整体功能,充分利用学前教育机构、家庭、社区的教育资源,开拓促进幼儿发展的广阔空间;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使家长成为学前教育机构的重要合作伙伴;保持与小学教育的衔接,为幼儿的后续学习奠定基础;教育评价是学前教育机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幼儿、家长及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包括对幼儿发展状况评价、课程和教育计划评价及教育活动评价三个方面。
2003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幼儿园要积极推进教育改革,加强管理,提高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教育部门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要充分发挥实验(示范)幼儿园及乡镇中心幼儿园的示范、辐射作用;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严禁组织幼儿园参加与保育教育工作无关的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