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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高中考试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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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2005年,山东省高中考试制度改革先后经历了毕业会考和学业水平考试两个阶段。
一、毕业会考
1991年11月,省教委下发《〈山东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实施意见〉的通知》,决定自1991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开始,在全省实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
(一)启动阶段(1991—1993年)
高中会考实行省教委统一组织领导,市(地)、县(市、区)分工协作,共同实施的领导体制。省教委负责会考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定全省有关普通高中会考的政策、规划,监督执行招生计划和教学计划,核发毕业证书。市(地)教委(教育局)负责会考的具体工作,建立学生考籍、学籍档案,组织考试、阅卷、统计。县(市、区)教委(教育局)负责实施考务工作。
高中毕业会考内容包括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两部分。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政治、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9科;考查科目为劳动技术教育、社会实践和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体育课和选修课的考试,由学校组织实施。会考采取三年分散考试的方法,按照国家教委和省定的课程、科目安排,结束一门,会考一门。山东省安排高中一年级会考地理,高中二年级会考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高中三年级会考政治、语文、数学;实验操作的考查,随相应会考科目进行;其余考查科目在高中三年级进行。高中一、二年级会考在每年的6月中旬进行,高中三年级会考在每年的4月中旬进行。
会考成绩原始得分采用百分制,报告成绩分A、B、C、D四个等级,D为不及格。会考证书分两种,一种是准考证书,为考生资格证明,使用三年;一种是合格证书,为考生学业成绩证明,考生所有成绩均达到合格要求后,换发会考合格证书。自1994年起,凡没有获得会考合格证书者,不能参加高考,不发给毕业证书。会考成绩也是就业、参军的重要参考依据。
实行毕业会考后,取消留级制度,非毕业年级考生如有不及格科目可随下一年级补考,毕业年级考生如有不及格科目,可在高考报名前补考,成绩只记C或D。会考经费由国家和个人分别负担。
(二)完善阶段(1993—1997年)
1993年11月,省教委成立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协调小组。随后,召开全省普通高中会考工作会议,并转发国家教委《关于稳步推进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毕业会考工作的意见》,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对相关工作作出详细规定。
1994年2月,省教委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考查科目考查办法》,规定高中会考考查科目包括物理、化学、生物三科实验操作及劳动技术、社会实践。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在高中二年级考查,劳动技术课、社会实践在高中三年级考查。考查科目的标准,原则上由省教委统一制定。凡具备考查条件的学校均可设立考点,不具备考查条件的学校,由县区普教科(股)指定学校代为考查。考查成绩评定,坚持平时考查和会考考查相结合的原则,平时成绩占30%,会考考查成绩占70%,成绩报告分及格和不及格。同年,省教委决定从199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将人口教育纳入地理会考内容。
1996年,省教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强化会考纪律维护会考信誉的通知》,要求强化会考全程管理,严肃查处违纪事件,创造加强考风考纪的良好舆论环境。
(三)深化阶段(1997—2004年)
1997年,省教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中毕业会考工作的通知》,规定必须充分利用会考成绩,加强对普通高中学校的教学评价,把会考实施情况列入各级规范化学校和各级教育督导评估的范围,把会考成绩列入评选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条件;建立制度,利用会考成绩评价教师教学;凡没有获得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合格证的普通高中学生,一律不得报考普通高等院校,社会青年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必须具备高中阶段的学历证书或取得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合格证。
1998年,省教委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管理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了全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管理工作;建立了全省点对点微机通信网络,实现了从学生入学到学生毕业全过程的微机管理;研制开发了新一代“山东省高中毕业会考管理系统”,实现了会考试卷卷面的全面采集,强化了会考成绩的综合统计分析,加强了对会考成绩和会考异动情况的监控,规范了管理过程。同年,全省在英语考试中增加听力测试。
2001年,省教育厅印发《关于改革高中毕业会考制度的意见》,对高中毕业会考制度进行了较大改革。1.调整考试科目。根据教育部新颁课程方案确定为思想政治、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信息技术7科。原会考考试科目语文、数学、外语的毕业考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组织形式,考试成绩由省市统一管理;毕业会考考查科目为体育与健康、艺术以及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2.调整考试时间。毕业会考考试科目每年开考三次。第一次考试在每年3月中旬,第二次在每年6月中旬,第三次在每年9月下旬至10月下旬之间。3.允许提前参加会考。会考成绩不合格的在校生可以申请重新参加会考,成绩合格后记录C级成绩等第。修业期满但未能毕业的已离校学生,在两年内可以参加每年3月份的会考,成绩合格记录C级成绩等第,全部考试考查科目成绩合格,发给会考合格证书,两年内考试考查科目仍不能全部合格,以后再报名参加会考时按社会青年对待。经学校、县(市、区)和市教委(教育局)、大企业教育处审核批准,允许学有余力、提前掌握有关课程内容的学生提前报名参加相应学科的会考。4.实行免考制度。实施素质教育卓有成效、社会信誉好、家长满意的学校,可由学校提出申请,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估批准,部分或全部学生免于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毕业会考。允许学科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特长明显的学生免考相应科目;允许获得省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证书的学生和社会青年免考信息技术学科。5.面向社会开考。允许社会青年报名参加普通高中毕业会考,鼓励社会青年通过自学、参加校外辅导等方式获得普通高中会考合格证书;允许高中段职业学校学生参加高中毕业会考。6.会考合格和毕业资格认证。在校学生修业期满且全部科目考试考查合格,由省会考办发给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合格证;提前参加且成绩全部合格的在校学生,经学校综合评定并报请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提前毕业,享受当年应届毕业生待遇;修业期满但未能毕业的已离校学生,在两年内全部科目考试考查合格,发给会考合格证和成绩全部合格当年的毕业证书,但不按应届毕业生对待;社会青年和高中段职业学校学生参加毕业会考,要到市指定的普通高中报名,由该校建立考籍并组织参加考试,全部科目考试考查合格,发给会考合格证并由指定学校发给区别于普通高中学生的毕业证书。
二、学业水平考试
2004年,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等普通高中课程改革配套政策的通知》《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意见(试行)》,决定从2004级高中生起实行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决定普通高中学生是否具备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可以作为高等院校招生依据。
学业水平考试的范围为语文、外语、数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9个学科和信息技术的必修课程。考试难度为课程(模块)标准要求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在课程改革实验的第一个周期,先组织必修课程的考试,在条件成熟后,开考选修课程的相关内容。
学业水平考试每学年组织2次,时间在每学年上下学期结束前三周进行;每次开考10科,由学生自主选择参加科目。考试成绩按照实际考分和等第记录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评价报告和省、市学业水平考试计算机管理系统。其中,考试成绩分A、B、C、D四级,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多次参加同一科目考试,成绩按最高的一次记录。不能按时毕业的学生,离校后允许报名参加两次考试。
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同年,原山东省普通高中会考办公室更名为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监测办公室,负责学业水平考试组织工作。
2005年,省教育厅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对考籍注册、变更,学业水平考试标准、命题、考试、评卷,成绩报告、公布,学业水平考试证书、经费、奖惩等作出规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及学分认定制度日臻完善,为普通高中课程改革顺利开展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