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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族教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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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对象
山东省民族教育学校主要设置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以回族、满族、蒙古族为主。此外,1985年,在济南市开办山东省济南西藏中学;2000年,在青岛第六十六中学开办新疆班;2002年以后,东营、潍坊、烟台、威海、淄博、济宁、泰安、日照等中学招收了一批西藏自治区学生插班就读,有西藏少数民族初中生560人、高中生80人,新疆少数民族高中生700余人;省法律学校、省卫生学校招收多届西藏自治区中专学生,为西藏自治区培养合格毕业生近300名。

图1-11 在青岛第六十六中学就读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学生在课堂上发言

1998年起,山东省自筹经费在省属院校安排,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收本专科生100名、研究生50名、中学教师50名。至2005年,全省有民族中学12所(其中高中1所),民族小学48所,民族中等专业学校1所,民族高师班、中师班各1个,民族幼儿园17所(独立设置),西藏中学1所。少数民族幼儿园在校幼儿5905人,小学在校生34953人,初中在校生24393人,高中在校生11375人,中专(职业学校)在校生5271人,普通院校在校生12604人(其中本科生681人、硕士生259人、博士生47人)。全省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入学率超过99%,小学升初中率超过98%,初中升高中率在85%左右,全省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实现“普九”目标;小学、初中辍学率分别控制在1%和3%以下,高考录取率在2001年后一直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二、教育管理
1991—2005年,全省各级政府把民族教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的领导和管理,把重视民族教育、确保民族教育投入、为民族教育办实事等列入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政绩考核重要内容。教育行政部门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民族教育工作,重视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定期对民族教育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充分发挥省少数民族教育研究会的作用,加强民族教育的科学研究,组织开展民族教育工作的经验交流,促进民族教育的相互合作与发展。对在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科学研究、教育对口支援、培养少数民族人才以及捐资助学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机构、高等学校、社会团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宣传。严格执行国家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民教育,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宣传宗教。鼓励宗教界爱国人士在信教群众中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和科教兴国战略,动员适龄儿童入学,调动信教群众支持办好国民教育的积极性。对各族师生进一步加强无神论和唯物主义教育,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不断增强各族师生自觉抵御封建迷信和邪教影响的能力。
民族学校全面实行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教职工聘任制和结构工资制,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加强针对少数民族学生特点的教学和管理,加大对少数民族学生非智力因素的开发,深入开展素质教育,培养少数民族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积极推进教育手段现代化进程,加大对民族学校微机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等信息技术教育设施配备的扶持力度,努力帮助民族学校创建规范化学校。重点支持办好济南回民中学,使其成为全省办学水平一流的民族教育“窗口”学校。鼓励民族学校在完成国民教育的基础上,努力在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办出特色。
2003年11月,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和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召开,省民委、省教育厅通报表彰全省50个民族教育先进集体和356名先进个人。会议确定对民族教育实行“一个确保、两个倾斜、三项优惠”政策,即全面落实国务院对杂散居民族教育的总体要求,确保民族教育优先或与全省教育同步发展;重点突出在校舍改造,改善办学条件和教学设施上向民族中小学倾斜政策;完善落实少数民族升学降分优惠政策、“两免一补”优先政策和优先提供免费教科书政策。
三、教师队伍建设
1991—2005年,全省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把提高民族学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作为提高民族学校教学质量的重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富有奉献精神的中青年教师充实到师资力量薄弱的民族学校,努力配备高素质的民族学校领导班子。采取灵活措施,不断拓宽教师来源渠道。继续办好济南大学、济南师范学校民族师资班,逐步扩大招生规模,保证向民族学校输送合格的教育人才。有计划地实行教师轮岗制度,鼓励优秀汉族教师轮流到民族学校短期任教。切实保证教师培养培训经费投入。充分发挥各地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的作用,采取集中培训骨干、分片设点、送教下乡、定期指导等方式,加强民族学校教师培训,提高教师学历学位层次。切实提高民族学校教师待遇,对在民族学校长期任教做出贡献的教师在选优评先、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确保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其间,济南大学和济南师范学校设立了民族高师班与中师班,每年培养80名学员,毕业后充实到民族学校任教。同时从普通学校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教师到民族学校任教,如聊城市优先调整安排130多名优秀大中专毕业生到民族学校任教。
各地政府同时为少数民族学校教师的职称评选和生活制定相关政策,在评职称、先进,推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优先考虑民族学校教师。
四、控制少数民族学生辍学
1991—2005年,为降低少数民族学生辍学率,全省各级政府强化政府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控辍保学”的一系列制度:县、乡、民族学校、民族村居、少数民族学生家长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控辍责任制;建立控辍专项督导制度;省财政安排的贫困地区中小学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助学金优先用于少数民族贫困家庭子女,通过“两免一补”帮助少数民族贫困家庭的子女完成学业;在学校布局调整中,按照“小学就近上学,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适当保留民族学校;各级各类学校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者发给助学金和给予特殊照顾。
同时加大在少数民族群众中宣传尊师重教观念的力度,彻底扭转落后的传统思想和观念,逐步从根本上杜绝少数民族中小学辍学现象的发生。
五、民族团结教育
1991—2005年,全省各地民族教育学校在办学中,始终坚持开展民族团结教育。
省教委(省教育厅)每年下发通知,强调在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并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校本课程。小学着重进行民族常识教育,中学(含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着重进行党的民族基本政策教育,大学着重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基本理论教育。1996年,省教育厅将青州市作为山东省民族团结教育的试点单位,并向全省推广。2000年,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在青州市召开全国第二次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经验交流会议,对山东省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
每年10月份,各地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向广大群众、学生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常识。全省不少民族学校成为全国改进民族教育教学的先进基地。济南回民中学的“中华美·民族情·中国心”民族文化教育展室,成为展示校园文化和民族文化的窗口。
至2005年,全省大部分学校开设了民族团结教育课,接受教育的学生累计360余万人次。通过民族团结教育,广大师生牢固确立了“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观念,牢固树立了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思想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