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一节 常规管理

档案浏览器

一、日常管理
(一)校园环境管理
1992年,省教育厅贯彻国家教委《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要求在全省中小学首先加强校园环境的日常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1.创设学校良好育人环境,建立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校园内教学区、体育活动区、生活区和生产劳动区等布局合理;校舍坚固、适用,校园绿化、美化;学校严格按照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和训练学生,教师模范执行职业道德规范,形成方向正确、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校风;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
2.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国旗合乎规定,无破损、无污迹、旗杆直立,位置适宜;悬挂领袖像;张贴中国地图和世界地图,张贴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守则,积极创造条件设置板报、阅报栏、供展览用橱窗,开辟图书室、阅览室、团队活动室和教育展览室。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中进行宗教活动、向学生宣传宗教。
3.严禁宣传暴力、凶杀、色情、恐怖、迷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在学校中传播。坚决抵制赌博、酗酒、不健康的歌曲和封建迷信活动对学生的影响;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校园内从事以师生为消费对象的营利性活动。
4.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在教学设施,饮水饮食,取暖、用电,开展体育、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等方面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财务、档案、食堂、宿舍、各类专用教室、传达室等部门和场所指定人员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管理;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护校;非学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非学校及学校人员的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或穿行学校。
5.建立公共卫生制度。 校园整洁、有序;宿舍空气流通,被褥干净,物件安置有序;食堂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厕所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保持清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预防传染病在校园内传播;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依傍学校围墙或房墙构筑建筑物,在学校周围从事有毒、有害的污染(包括噪声)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设立精神病院、传染病医院),在学校所属地域内放牧、种植作物、打场、堆物、取土、采石,在学校门前和两侧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在学校门前200米半径内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营业点;不允许校园周围的建筑影响学校教室采光、通风;严禁在校园内建造、恢复祠堂、庙宇、坟茔等。
(二)学生日常行为管理
1992—1995年,全省中小学按照《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简称《规范》)进行日常行为管理。
中学生日常行为管理。
1994年4月,省教委转发国家教委《关于正式颁发〈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通知》,对全省中学生的道德品质与日常行为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各地、各学校在贯彻实施《规范》时要侧重于日常行为的严格训练,避免让学生只是简单地背诵条文,做到知行统一;要区分不同年龄、学段,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训练计划,坚持全面要求,分步实施,严格训练,点滴做起,要与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结合起来,相互渗透;要取得家长和社会的广泛支持与密切配合,协调社会各方面和有关部门的力量,形成良好的社会教育氛围;要认真做好品德评定工作,使品德评定工作更加科学化;要把师德建设作为根本环节抓紧抓好,教师要言传身教,率先垂范,努力提高自身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将《规范》的贯彻实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规范》全文印在《学生手册》里。贯彻实施情况作为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督导检查和学校教育质量综合评估的重要内容。
同年,省教委组织开展特色学校创建工作。特色学校的审批管理,由学校申报,经市(地)教育部门批准,报省教委备案。省教委建立特色学校联系制度,每年组织特色学校交流办学经验,进行工作研讨。
小学生日常行为管理。
1991年8月,国家教委颁布《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小学生日常行为提出基本要求。全省小学积极贯彻执行,促使小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1996年起,省教委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对小学生日常行为的管理。在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农村地区视情况实行中心小学校长负责制。小学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义务教育法》要求,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不得开除学生,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校长要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教职工应服从校长领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小学应同街道、村民委员会及附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
(三)课余生活管理
2000年,省教委按照教育部要求,对合理安排中小学生课余生活工作作出规定:1.加强对中小学生课外活动的安排。组织开展科普知识传授、发明创造、科技制作、科学实验等活动,组织课外阅读、影视、音乐、舞蹈、戏剧、绘画、书法、工艺制作以及集邮、摄影等活动,积极组织开展田径、球类、游泳、体操、武术等多种多样的体育锻炼和竞赛活动。中小学不得提前放学,要积极为学生参加各种有益活动创造条件,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在假日、公休日将现有体育场馆设施充分向学生开放。2.加强对中小学生校外活动的合理安排与指导。组织开展中小学生告别“四厅”(电子游戏厅、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的活动。充分利用“宫、馆、家、站”和其他校外活动基地、营地等,有计划地组织中小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并将学生参加情况纳入对本人考核评价的内容。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教育系统管理的校外教育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活动场所、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凡挤占、挪用、出租学校体育、文娱、科技等场馆设施的,限期腾退。加大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力度。在制订规划和安排资金使用时,对急需的学校体育场馆设施要优先考虑、重点保障。
二、安全管理
1991年2月,省教委转发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学习中小学安全须知〉的通知》,要求各地组织学习中小学安全须知,保证学习卓有成效;各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工作制度,切实防止师生伤亡事故发生,如有师生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应立即向省教委报告;每学年结束时,要将本地本学年度发生的伤亡事故统计分析,上报省教委。
1992年始,按照国家教委《关于做好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几点意见》,全省着力抓好学校安全工作,明确领导分工,落实办事机构和目标责任,建立起安全管理工作体制。
1996年,省教委等部门转发国家教委、劳动部、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国家体委、卫生部《关于建立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制度的通知》,明确把每年3月份最后一周的星期一确定为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要求各地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日”活动,确定教育内容,制订实施方案,指派专人负责,增强活动的针对性;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帮助学校开展好“安全教育日”活动,与宣传、综合治理、保险、街道等部门及共青团、妇联、少先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组织加强联系,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共同抓好“安全教育日”的组织、宣传教育活动。
1997年,针对中小学安全教育薄弱、学生人身伤亡事故不断发生的现实情况,省教委遵循“教育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确保一方平安”的原则,狠抓安全教育工作。原副省长张瑞凤在3月31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发表电视讲话;省教委与省公安厅联合举行《消防安全常识》赠送仪式,向学校赠送图书26万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举行安全教育活动;省教委、省委宣传部、省地震局联合保险公司等单位共同举办全省中小学防震减灾知识竞赛,提高了学生防震自救的意识;国家教委在山东举办各省安全联络员培训班,山东省各市(地)分管学生安全工作的人员接受了培训;省教委与省公安厅联合在淄博市举行消防自救自护演习,在济南举办全省小学生消防教育绘画比赛和展览;在全省中小学校开展毒品预防教育。
2000年,省教育厅在全省中小学开展一系列活动,进一步抓好安全隐患普查,摸清安全状况;加大安全工作投入,消除隐患,对查出的隐患学校能够自行解决的立即解决,学校解决不了的立即上报当地党委政府限期解决;进一步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救自护能力。
2001年1月,省教育厅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对中小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安全教育的目标等作出具体规定。
同年,针对一些地方出现中小学生参与宗教活动现象,省教育厅下发《关于禁止中小学生参与宗教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高度重视和警惕此类现象,对师生重点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科学思想的教育。
2002年,全省全面开展中小学安全教育活动。各地对教育部确定的中小学“安全教育日”主题内容进行重点讲授,学校安排专门的安全教育课时,或者利用班(团、队)活动、课外活动及其他活动时间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对教职工的安全教育结合理论和业务学习进行。充分利用家长学校对学生家长进行安全知识传授。同时,各地抓紧中小学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落实;继续抓好中小学危房改造;深入开展中小学“安全教育日”活动,向广大中小学生深入开展安全知识教育,严防溺水、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2003年,全省中小学校安全工作重点是防治非典型肺炎。省教育厅连续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非典”防治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关于继续做好中小学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防治非典型肺炎督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成立防治机构,明确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全面做好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
2005年,全省中小学安全教育工作继续加强。通过开展“安全教育日”主题教育活动、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推广“一岗双责”经验等,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校园”建设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