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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艺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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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5月,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加强学校艺术教育的意见》,指出艺术教育是学校实施美育的主要内容和途径,学校艺术教育是国民素质教育,根本目的是培养全面发展的“四有”新人,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1999年10月,省委、省政府在济南召开全省科技教育工作会议,指出到2010年,各级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把美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音乐、美术课教学,开设包括艺术在内的人文学科课程,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艺术活动,培养学生初步的审美感受能力和审美情趣。
至2000年,全省义务教育学校音乐、美术的开课率达到100%;普通高中全部开齐艺术课;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含师范院校)于1999年开设艺术类选修或必修课程,并根据学校特点举办各种类型的专题讲座。各级各类学校还不断规范课外艺术活动,规划艺术社团组织,成立艺术兴趣小组或艺术团(合唱队、舞蹈队、乐队等),定期举办不同规模、形式多样的艺术活动,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推动全省学校艺术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2000年2月,教育部针对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薄弱状况,在全国选择了58个县作为实验单位。山东省龙口市被确定为实验县。到2004年,通过5年的实验、总结,探索出一些比较适应社会与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的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规律和途径。
2000年12月,教育部表彰“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先进个人”,济南市教委等24个单位、济南中学生歌舞团高健等24人受到表彰。
2002年6月,为进一步提高全省中小学音乐、美术教师业务素质,省教育厅举办第四届山东省中小学音乐、美术教师基本功比赛。200名教师参加比赛,194人获奖,其中音乐教师、美术教师各97名。
2003年4月,省教育厅印发《山东省〈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实施细则》,明确指出:
普通高等学校应在一、二年级开设艺术类课程必修课,三年级以上开设艺术类课程选修课。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开设的艺术类课程应按照国家颁布的艺术类课程标准进行教学。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的艺术类课程列入期末考查、毕业考核科目。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课程应当进行考试或考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举办艺术展演活动。学校在艺术教育中应结合重大节日、庆典活动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3年举办一次中小学生(包括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艺术展演活动,每3年举办一次大学生(包括高等职业学校的学生)艺术展演活动,并根据需要组织学生参加全国学生艺术活动和国际学生艺术活动。山东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在实际教育教学过程中确立课堂教学在艺术教育工作中的主导地位,重点加强课堂和农村艺术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开课率。
2003年下半年,为展示学校艺术教育成果,推动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发展,省教育厅、团省委联合举办山东省第一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展示内容有艺术节目、艺术作品、科学论文;2004年4月,省教育厅、团省委公布展演活动获奖名单并表彰先进集体,济南市教育局体卫艺处和烟台市、淄博市、泰安市教育局体卫艺科获优秀组织奖。
2005年9月,省教育厅下发通知,决定于当年10月至2006年11月举办山东省第二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主题为“阳光下成长”,活动分艺术表演节目类(含声乐、器乐、舞蹈、校园剧或课本剧、少儿歌曲创作)、艺术作品类(绘画、书法、篆刻)、摄影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