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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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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高中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省教委在确保教育经费增加的基础上,加强了对教育收费的管理。
一、代收代管费项目
1990年9月,省教委转发国家教委办公厅通知,要求从新学年开始严格执行《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除国家教委、省教委批准使用的教科书及练习册外,各学校不得将各种名目的复习资料、习题集、学习指导及工具书等,硬性推销或强行搭配给学生。
1991—1997年,全省高中阶段学校收费状况比较合理。学校严格控制代收代管费项目,凡能由学生自行购买或者自行到有关单位办理交款手续的,学校不能代收代管;确须由学校代收代管的,由市(地)教育局商同物价部门同意,确定具体代管项目,并向学生家长公布代收代管费的项目、标准和收支情况,以接受群众监督。市(地)教育局对乱收费学校,除对学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外,在中小学管理水平评估中确定其为管理不合格学校,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20世纪90年代末期,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及进入普通高中学生数量的不断增加,一些学校处于饱和状态,为进一步扩大规模,开始擅自增设收费项目,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2000年6月,为遏制普通高中的乱收费行为,对普通高中实行招生收费并轨,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报告》,规定普通高中从2000年起实行招生收费并轨,取消计划外招生。并轨后的学杂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省级重点高中(含省级规范化学校)由500元提高到不超过800元,城市高中由330元提高到不超过500元,农村高中由180元提高到不超过300元。住宿费,凡住校学生,不分学校类别,每生每学期(含水电费)农村由40元提高到50元,城市由50提高到70元。以上普通高中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结合教育培养成本情况,在上述标准内制定当地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学杂费、借读费和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各种形式的赞助费、捐资助学款不得与学生上学挂钩。
2001年9月,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各市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有较大差异的实际情况,在青岛、烟台、威海三市管理市属高中阶段收费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市及市以下所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住宿费、代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自2001年秋季招生起,授权各市政府管理。各市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当地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规定比例、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承受能力,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经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三部门备案。
各市制定收费标准时,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制定减免和救助办法,确保他们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省属高中的收费标准仍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要求,实行听证会制度,做到收费项目、标准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教育收费项目公示
2002年,全省普通高中开始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省教育厅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现有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废止不合法收费,对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公示内容报物价部门审核。
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公示。公示栏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学校醒目位置,方便学生及家长阅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等收费管理制度,将学校收取的学杂费、住宿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部门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对学校收费收入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限定和监督,杂费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办学经费的不足,课本、作业本费的支出按照“提供服务、不得赢利、及时结算”的原则,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三、规范择校生收费
2004年7月,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
1.各市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高中择校生“三限”(限分数、人数、钱数)政策的规定,必须有规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应列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收人数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择校生按规定标准缴纳择校费。公办学校不得挤压计划内招生指标,变相扩大择校生人数。择校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实际招生总人数的30%(以学校为计量单位)。
2.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有所差异的实际,确定各市高中择校生最高收费标准,按标准执行。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在省规定的本市最高收费标准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收费可分学年收取,不同地域、不同学校的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差异。
3.择校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由市、县两级教育部门确定。严禁招生学校擅自扩大择校生比例、降低录取分数线、提高收费标准或另外收取其他费用的行为。收取择校费后,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建校费、赞助费等费款。学校的择校费收入,按隶属关系由市、县两级集中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教学条件较差的学校建设。
4.学校择校生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票款分离”制度,接受物价、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地在高中招生前,将择校生的比例、招生计划数、最低录取分数线向社会公布。该收费标准自2004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2005年山东省各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最高收费标准一览表
表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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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 │ 收费标准(元/生·三年) │ 市 │ 收费标准(元/生·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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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 │ 18000 │ 潍坊市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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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 │ 18000 │ 枣庄市 │ 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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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 │ 15000 │ 聊城市 │ 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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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市 │ 16000 │ 日照市 │ 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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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 │ 14000 │ 莱芜市 │ 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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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市 │ 12000 │ 临沂市 │ 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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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州市 │ 12000 │ 济宁市 │ 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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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市 │ 12000 │ 菏泽市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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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营市 │ 1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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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以上标准为各市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对不同地域、不同学校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和收取办法(可一次性收取或按学年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