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
(1994年11月5日鲁发〔1994〕12号)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发〔1993〕3号文件),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提出了我国九十年代至下世纪初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任务,是指导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认真贯彻实施《纲要》,对于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确保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根据《纲要》精神,结合山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到2000年我省教育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一)根据《纲要》的总体规划和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三步走的战略任务要求,到本世纪末我省教育发展的总目标是:提前3年即到1997年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全民受教育水平有明显提高;城乡劳动者的职前职后教育有较大发展,新增从业劳动者受教育水平提高到9年,并在上岗前基本掌握一两项岗位需要的初、中级技术;基本满足全省各行各业对各类专门人才的需求;高等教育水平有较大提高;初步形成与山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规模适当、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质量效益较高、各类教育互相衔接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
实现《纲要》和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目标,必须始终坚持把教育放到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突出抓好调整和优化教育内部结构,以九年义务教育为基础,以提前实现“两基”为重点,大力发展以初中后为主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为重点的成人教育,适量发展普通高中教育,适当发展高等专科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使各类教育事业适度、协调、健康发展。
(二)大力加强基础教育。确保1997年全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具体目标是:小学毕业生升学率由1993年的82.9%提高到95%以上;普及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的县(市、区)由现在的38个增加到126个,人口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其余的县初中入学率和人口覆盖率均达到85%以上。到2000年,全省各县(市、区)全面完成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任务。
——根据各地需要和可能适度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到本世纪末,大中城市市区和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县(市、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全省普通高中在校生由目前的50万人增加到70万人,占高中阶段在校生数的35%左右,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含成人中专)的比率达到60%左右。
——加强中小学管理。研究制定办学质量标准。建立和完善教育水平评估和督导制度,促使各类学校逐年上等级、上水平。争取到本世纪末,分别有1%、10%、60%的中小学成为省级、市地级、县区级规范化学校。有3040所普通高中进入全国1000所重点高中行列。
——积极创造条件,使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实施义务教育。大中城市基本满足幼儿接受教育的要求。农村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
(三)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政策,在全社会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到2000年努力做到:城乡新增劳动力上岗前都能受到必需的职业训练;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劳动岗位,就业者能普遍受到系统、严格的职业技术教育;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达到130万人,占高中阶段在校生总数的65%。
——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办学水平高、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到2000年,全省要有60所职业学校达到国家重点水平,100所学校达到省级重点水平。每个县(市、区)都要建成1所规模较大、设施完善、具有地方特色的骨干职业学校或职教中心。
——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在成人高校中招收职业中学毕业生,举办灵活多样的高等职业班,试办高等职业学校,使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有较大发展。
——在大、中城市和经济较发达的农村积极发展残疾人中、高级职业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举办残疾人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有条件的地市要逐步建立残疾人职教中心。
——加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沟通和衔接。在普通中学增加职业技术教育内容,有计划地实行初三分流、高三分流。同时。普通高中也要创造条件举办职业高中班。经济困难、不能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县乡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使不能升学的小学毕业生接受一定的职业技术培训。
(四)高等教育要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重点。走以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通过改革调整专业结构和本、专科比例,使之规模适当,结构合理。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适应山东经济建设对专科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要,适当扩大高等专科学校的招生规模。到本世纪末,普通高校在校生力争达到23万人。
——各类高等学校都要根据不同的培养对象和工作任务,明确发展目标和重点,努力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面向21世纪,重点建设几所水平较高的大学、100个省级重点学科、50个重点实验室,争取45所大学进入国家“211工程”,1015个学科进入国家级重点学科,56个学科领域成为国家级的基础研究基地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积极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适度发展研究生教育,提高高层次人才的培养能力。到2000年。使我省高校博士学科点达到80个左右,硕士学科点达到350个左右,在校研究生达到6000人左右,使本科生与研究生的比例达到100:7。
——发挥高等学校优势,大力组织科技攻关,积极发展以科技产业为重点的校办产业,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到本世纪末,在全省高校形成若干个科技产业集团,研制开发一批高技术拳头产品。
(五)大力发展以扫盲、岗位培训及继续教育为重点的成人教育。1995年全省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使青壮年非盲率达到95%以上,并以实用技术培训为重点抓好巩固提高,把复盲率控制在3%以内。
——在城市,积极推进职工在岗和转岗培训制度的建立,以行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对广大职工实施多种形式的培训,到本世纪末,使工人的技术水平提高12个技术等级。
——在农村,进一步完善以乡镇成人中心学校为骨干的县、乡、村三级成人学校培训网络。大力开展培训活动。到2000年,为每个行政村培养35名中专技术人才,使每个农村劳动力接受文化技术教育的年限提高12年。
——积极为乡镇企业培养人才。到2000年,乡村骨干企业技术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的达到200万人以上,职工中高中和中专文化程度的达到700万人以上。
——成人学历教育要向多样性、职业性方向发展。中等专业教育以充实完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为重点,不断扩大办学规模。各类成人中专在校生1995年达到45万人,1997年达到55万人,2000年达到70万人。成人高等教育以专科教育为主,2000年成人高等教育在校生(包括自学考试)达到27万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坚持“改革、完善、提高、发展”的方针,逐步增开适合社会需要的专业。到2000年,开考专业增加到6080个,使每年参考人数稳定在30万人左右。
(六)重视和发展少数民族教育。要在经费和师资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居集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给予重点扶持。在各类学校招生中。对少数民族学生给予照顾,积极为少数民族培养培训干部和师资。
(七)积极发展广播电视教育和学校电化教学,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到本世纪末,达到省、市、县有教育电视台,乡(镇)有卫星地面接收站,村和学校有教学放像点的目标,基本建成功能比较完善、为各级各类教育服务、覆盖全省绝大多数城乡的电化教育网络。
(八)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和国际交流,切实做好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聘请、使用和管理工作,提高聘用外国专家的效益。根据“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继续扩大派遣留学生数量。鼓励他们学成归来为祖国及我省经济建设服务。加强我省高等学校同外国高校的交流与合作,与国外学校或专家联合培养人才,联合进行科学研究。
(九)加强教育事业的统筹规划,合理调整结构、规模和布局,提高办学效益。中、小学在便于就近入学的前提下,尽可能相对集中办学,扩大学校规模。初中一般在12个班以上,高中18个班以上,职业中学12个班以上,技工学校10个班以上,中专学校达到1000人以上,专科学校达到2000人以上,本科院校达到3500人以上。
二、深化教育改革的任务和政策措施
(十)深化教育改革是教育发展的根本动力。要从山东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完善配套措施,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科技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教育新体制,促进全省教育事业有较大的发展。
(十一)加快办学体制改革,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的新体制。
——学前教育以社会各界办学为主,政府办学为辅。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学校设置、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评估督导等方面实行统筹管理。
——基础教育以县、乡两级政府办学为主,省和市地政府、行署主要办好高等和中等师范学校,保证实施义务教育的师资需求。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办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实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办学形式。企业举办的中小学应继续办好。
——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在各级政府统筹管理下,主要依靠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鼓励社会各方面联合举办;政府通过专项补助和贷款等形式给予必要的扶持。明确企业举办职业教育以及对在职职工进行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责任。有条件的地方要统筹职教经费、统筹技术等级考核、统筹联合办学、统筹建设骨干学校,探索促进企业办学和校企联合办学的有效机制。学校要积极利用贷款发展校办产业和实习基地,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高等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办学。从实际出发,积极而又审慎地推动不同类型、不同隶属关系学校之间的联合、合作与合并。联合的学校之间,允许本科生跨校选课,相互承认学分,允许跨校辅修专业和攻读第二学位,并实行教师互聘、联聘制度。通过联合办学,达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提高规模效益的目的。
——制定政策或进行立法,鼓励、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友好机构、人士投资兴学和捐资助学。办学重点以非学历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为主。
(十二)按照各级各类学校的特点,理顺政府与学校、社会与学校、教育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
——扩大市地、县对中等以下教育的统筹决策权。完善乡镇一级教育及经费包干管理办法。对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实行县、乡共同管理,以乡镇为主的体制;对经济欠发达的乡镇,实行县、乡共同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
——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管理体制。省和市地政府、行署及学校主管部门要转变职能,下放管理权限,从直接管理转变到宏观指导、政策调控、检查督导方面来。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对职业教育的统筹决策权。以进行学历教育为主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由各级教育部门主管。职业培训和在职的岗位培训工作,由各级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
——大力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重点抓好平度等九个国家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示范县和淄博市国家教委地区级农村教育综合改革联系点,总结推广其先进经验。促进“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
——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省属院校由省主管,主要办好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以及部分专业性较强、招生分配面向全省的高等专科教育;专科学校由省和市地共同管理,以市地为主充分发挥市地办学的积极性。积极稳妥地做好某些部委属高校下放给地方管理的工作。改变省属高校管理条块分割、重复设置和“小而全”的状况,逐步减少单科性院校,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校、院、系、学科或专业进行调整,核实确定高校布局和设置方案,分步实施。实施“211”工程,重点建设山东大学、青岛海洋大学、山东工业大学、山东农业大学、山东师范大学、石油大学和青岛大学。理顺政府与高等学校的关系,扩大学校办学的自主权,使学校逐步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今后政府对学校的管理主要是运用法律、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
(十三)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领导要以主要精力抓好教育改革和学校管理。通过学校内部机构与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和后勤管理改革,引入竞争机制,促进人员合理流动。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在改革中要认真总结经验。正确处理思想教育与物质激励的关系,加强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教代会的民主管理作用,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十四)积极推进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大中专学校招生要逐步扩大调节性计划,除师范、农林水矿等专业和基础学科、国家重点项目学科外,其他专业、学校均以调节性计划为主。高等教育及高级中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生上学应缴纳部分培养费用,缴费标准由省、市地按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和社会及城乡居民家庭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同时建立奖学金、贷学金、困难补助等配套措施,维护公民受教育机会均等的权力,鼓励学生努力学习。从1995年开始,用3年时间,在普通高校实现“公费生”与“自费生”“并轨”,省财政按照基数加增长的办法核拨经费。中专、技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也要逐步实行缴费上学制度。
——改革毕业生就业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在一定范围内的双向选择,扩大学校的推荐权、用人单位的择人权和毕业学生的择业权。近期内,大、中专学校安排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学生,实行在国家宏观指导下,学校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和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制度。委培生按合同就业,自费生自主择业。教育、人事、劳动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帮助毕业生合理择业。
(十五)加大教育教学改革力度,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是各级各类学校深化改革的核心内容和最终目的。要围绕提高教育质量这一总目标,从教育思想、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等方面继续推进各项改革。正确处理好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的关系,使学生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实践能力有明显的提高。
——优化课程结构和专业设置。中、小学课程教材改革是一项跨世纪的工程,要认真总结试点学校的经验,加快实施小学新课程方案,并逐步过渡到初中、高中全面试行。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下大决心调整专业结构,改革教材内容,尽快改变内容陈旧、脱离实际的弊端。建立学校领导听课制度。加强课堂管理,严格教学纪律。在充分论证后,设置一批与发展高新技术、国际金融经贸和第三产业密切相关的短缺专业,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要制订专业调整的操作规程,形成自我约束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学分制、双学位、双专科、主辅修制等项教育管理改革,大力培养应用型与复合型人才。
——加强实践教育,促进“产学研”结合。各级务类学校都要进一步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促进学校教育与社会的紧密结合。要把劳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逐步做到制度化、系列化。社会各方面要积极为学校进行劳动教育提供场所和条件。要加强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实验室和校内外实习、实验基地的建设,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继续推进“产学研”多位一体的教学体制。认真贯彻“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科技方针,加强基础性研究,大力开展高新技术研究,抓好重大科技攻关,放开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促进大批科技力量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加强横向联合和产学结合,推动高校与部门、行业及科研单位建立联合体,合办研究机构和实验室,联合承担重大攻关项目和技改项目。
——加强学校德育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以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跨世纪“四有新人”为目标,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文件精神,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探索改革的新思路,完善德育体系,努力把学校德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要遵循青少年和儿童思想品德形成发展的规律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科学地规划大、中、小学德育的目标、内容和实施途径,加强整体衔接。要加强德育队伍建设,完善管理体制,保证德育工作目标和任务的落实。要加大力度改革政治课教材和教学方法,优化学校和社会育人环境,从各方面关心和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健康教育,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任务。积极贯彻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大、中、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认真开设体育课和健康教育课,加强疾病防治工作。培养学生讲卫生、讲文明和自我服务的良好习惯。各级政府要把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状况列为各级教育督导的内容之一。
三、合理调整投资结构,切实增加教育投入
(十六)增加教育投入是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根本性措施,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教育投资是战略性投资的观念,合理调整投资结构,在财政预算安排上优先保证教育的发展。
——切实做到《纲要》提出的“三个增长”,即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并使在校生人均教育费用逐年增长。保证教师收入和学生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同时坚持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力争1997年各级各类学校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设学标准。
——按照《纲要》要求,全省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包括: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城乡教育费附加,企业用于举办中小学的经费,校办产业减免税部分)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1997年应达到3.3%,到本世纪末,要达到4%。省计划、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全省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要尽快达到22%以上,省、市地、县各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要在现有基础上适当提高。
(十七)确保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的经费。
——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并切实予以保证。财政困难、学校经费无法保证、教师工资不能按期足额发放的地方,教育经费由县级政府统筹管理。省、市地、县三级财政都要设立和增加扶持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专项经费。从1994年起至本世纪末,省财政义务教育补助专款由现在的每年900万元增加到1500万元。
——各级财政都要增加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专项补助经费。从1994年起至本世纪末,省财政安排的职业教育补助经费由每年100万元增加到300万元;企业职工教育及其他成人教育经费要切实予以保证。
——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确保1997年基本达到设学标准,从1995年起,省属普通高校基建投资每年确保安排8000万元,力争增加到1亿元。普通高校重点建设专项经费随着财政状况的好转逐年增加。省设立实施“211”工程重点建设补助经费4000万元(含青岛市500万元),其中原定2000万元按原渠道承担。此项经费按重点建设项目和进度分配使用。
(十八)改革教育经费管理体制。从1995年起实行教育经费预算单列。每年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年度计划建议,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政府列入预算,批准后认真实施。
——加强对各级政府教育投入水平的监控。从1994年开始,省统计局、省教委对全省及各市地教育经费的支出情况按国家规定指标进行统计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题报告教育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接受监督考核。
——改革、完善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办法。城乡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由税务部门征收。农村不交纳“三税”的乡村企业、联合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销售收入的4%由税务部门征收。农民按人均纯收入的1.5%2%(包括在农民负担的5%之内),由乡财政所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实行乡征县管乡用的办法,主要用于乡村民办教师补贴和学校公用经费,不得扣减和挪作他用。
(十九)继续实行对教育倾斜的优惠政策。
——政府支持学校大力发展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对校办产业实行减免税政策。
——高校科技开发周转金,中小学、职业中学勤工俭学周转金要在原有基础上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
——城乡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新建校舍要列入基建计划,各级各类学校修建校舍设施免交公共设施配套费、用水用电权费、增容费、征地配套费、商业网点费、人防工程费。
——根据群众承受能力,适当调整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标准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标准。学校收费由省教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确定项目,并提出收费标准的幅度,由市、地政府、行署确定具体标准。各类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乱收费。社会也不得向学校乱摊派。
——继续鼓励厂矿企业、社会力量及海内外各界人士捐资助学、集资办学。对国内个人捐资办学者,捐资部分减免其所得税金。
——农村教育集资,主要用于学校危房改造、新建校舍及内部设施配套等基本办学条件的改善,审批权放在县级人民政府。
——争取在省、市地建立教育银行。运用金融手段扩大教育资金来源。
(二十)进一步拓宽教育筹资渠道。从1994年开始。在全省开征下述教育费:
——对城镇就业职工按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义务教育费。月工资500元以上(含500元)者按2%征收;300元以上(含300元)者按1%征收;300元以下者免征。
——在城镇统一筹集职业教育经费。凡城镇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制企业)。每年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单位交纳,具体比例和办法由各市、地确定。
——对宾馆、旅社、招待所、饭店按住宿费标准加收3%的教育费,专项用于义务教育。
——对水产品。在特产税中加收1%的教育费。
(二十一)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统筹合理安排教育经费开支,通过调整学校布局、优化结构、精减整顿超编人员,压缩不必要开支;要坚持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办教育,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补充教育经费的不足。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配合教育部门共同把教育经费管好、用好。
四、全面贯彻《教师法》,大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二十二)实现我省教育发展的规划目标,必须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一项战略措施来抓,努力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
——加快中小学教师培养培训步伐,提高整体素质。到本世纪末,全省需要培养补充合格教师18.9万人。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使98%以上的小学教师、90%以上的初中教师和85%以上的高中教师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标准。中小学校长全部达到岗位合格标准。
——积极实施“跨世纪人才工程”。到本世纪末,培养中小学优秀骨干教师1.5万人,平均每个县(市、区)各学科有70名以上的学科带头人。高校中青年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达到1000人,新增博士导师100人左右,形成一支层次完整、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跨世纪学科带头人队伍。大力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到本世纪末。全省小学教师和50%以上的初中教师都能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本科院校45岁以下的教师具备硕士以上学位的达到70%以上,专科学校达到30%以上,重点院校年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达到40%以上。一般院校达到15%以上。
——大力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岗位规范,努力提高校长的领导管理水平。1995年全省完成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任务,1997年前全省实行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
(二十三)统筹规划,健全机制,使师资培养培训工作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切实办好师范教育。各级政府要采取特殊政策,优先安排师范院校的经费投入、招生计划和基建计划。鼓励优秀学生报考师范院校,师范院校毕业生一律安排从教,各单位不得截留、改派。要进一步扩大师专培养能力,继续办好电大师资班,同时积极鼓励支持非师范院校优秀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发挥山东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等骨干师范院校的带头作用。
——扩大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师资的来源。普通高校和有条件的高级技工学校要从学校学科、专业的实际出发,积极培养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高等师范院校要适应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需要,列出专门计划,培养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师资。继续办好职业教育师资培训中心。适当提高职业学校优秀毕业生对口升入高等学校的比例,实行定向培养、定向分配。继续从社会和各行各业选聘优秀人才到职业学校、成人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
——加强师德教育和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学校党、团组织和教代会的作用,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努力提高广大教师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
——加强师资培训工作的领导。省和市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师资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重视加强教师培训机构和培训基地建设,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师资培训工作。建立山东省中小学师资培训中心。将高师培训中心改建为高校师资培训中心。
——结合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地进行教师队伍的精简、整顿。引入竞争机制,稳定骨干教师。严格核编定岗,对超编和不适宜做教师工作的人员,实行合理分流。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提高师生比例。
(二十四)提高教师的待遇和社会地位。
——按照《教师法》和《纲要》规定,切实保证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省人事厅、财政厅、教委等部门,要尽快完善教师的晋升和奖励制度,建立教师工资比较、监控和信息反馈制度,规定教师的津贴标准和范围。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的保障机制,中小学教师工资由县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全额预算,不留缺口,坚决制止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为支持高等学校开展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吸引高层次人才,由省财政拨付专项经费,设立“特殊岗位津贴”,提高博士生导师、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的待遇。
——大力改善教师的住房条件。各级政府要把城镇教师住宅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康居工程计划”,在住房建设和住房改革中对教师实行优先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市、地、县,可以在县城或乡镇政府驻地集中建设教师公寓,为在农村任教的教师退休后到乡镇或县城居住提供方便。通过多种措施,确保在1997年前,使全省公办教职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达到或超过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平均居住水平。
——切实解决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看病难、药费报销难的问题。教师公费医疗要同当地党政机关干部享受同等待遇。教师的医疗费原则上应随看随报,确有困难的也应不超过三个月。
——加强对民办教师队伍的管理。继续通过选招优秀民办教师转公办、师范院校每年招收一批年轻民办教师、对老年民办教师实行养老保险、整顿辞退不合格者等多种形式,逐步降低民办教师比例。各市、地、县要从实际出发,抓好民办教师队伍的整顿、提高,在精减的基础上,加快转公办步伐。采取切实措施,提高民办教师待遇,适当增加民办教师工资国拨补助部分,力争使民办教师收入超过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8倍,逐步做到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根据新形势要求和我省民办教师的实际,省计委、人事厅研究制定规划,分步骤分年度实施,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二十五)各级领导要带头尊重教师和教师的劳动,牢固树立依靠教师办好学校的思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级政府要制定表彰奖励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规定和办法,大力表彰奖励优秀教师和尊师重教的先进典型。省政府每2年表彰1次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每4年评选1次中小学特级教师。对侮辱、殴打教师等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广大教师要深刻认识自己责任的重大,重视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自觉抵制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侵蚀,发扬敬业、奉献精神,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肩负起历史和人民赋予的崇高使命。
五、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强党和政府对教育工作的领导
(二十六)全面贯彻《纲要》,实现山东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奋斗目标,是我省教育事业和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件大事。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优先发展教育的重大战略意义,真正做到把教育放到优先发展的地位,像抓经济工作那样抓教育,要切实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把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几次,及时解决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教育,为教育优先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和工作环境,为教育工作多办实事,并经常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指导工作。各地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时,必须有教育优先发展的目标要求;在每年向人大报告工作时,要把本地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和教育发展水平列为重要内容,接受人民代表的审查监督。要把确保教育事业优先发展、保证教育投入、尊师重教、为教育办实事列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由各级主管部门认真检查落实。各行各业、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牢固树立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百业待兴先兴教育的观念,关心教育,支持教育,把为教育排忧解难、多办实事作为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积极推动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二十七)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教育的指导,严格依法治教,并通过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等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学历教育归口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加强管理。
(二十八)要切实加强各级各类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干部“四化”要求配备好各级各类学校领导班子。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高等学校,党委应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学校,也要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所有学校的领导干部都必须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坚持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为实施《纲要》当好优秀施工员。
(二十九)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制定地方教育法规,为实现教育改革和发展目标提供法律保障。对国家已经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将要制定的《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省里要尽快制定实施条例或办法;根据山东教育发展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对原有的地方教育法规和政府规章,要根据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在适当时机进行修改,使之更加完善和健全。加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促进教育决策科学化。
(三十)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健全督导机构,充实督导队伍,完善督导制度。将省教委督导室改建为山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行使政府管理教育的职能,主要负责对下级政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在今后一段时间内,要把推动“两基”实施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任务,进一步明确实现“两基”的具体标准和评估验收办法,精心扎实地做好评估验收工作。
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
(2000年12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鲁战略,积极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初等、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及职业培训。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职业教育,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配置和优化教育资源,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制定相应措施,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发展职业教育事业,保障职业教育按照适当比例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发展职业教育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计划,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为受教育者接受职业教育,创造和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符合职业教育规律的职业教育体系,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因地制宜开展初等职业教育,实现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协调发展,并与其他学校教育形式相互衔接沟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现有教育资源,通过改制、合并、改办等形式,举办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高级职业培训,培养高层次的实用型、技能型以及管理型人才;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带动行业、企业事业和农村的职业教育发展。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民办职业教育,鼓励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保证办学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调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与企业、事业组织联合办学,建立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发挥企业、事业组织的人才、技术、设备和管理优势,提高受教育者的实践技能。
第九条 设立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定的办学条件。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设置专业,保证教育质量。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坚持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重视实践性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运用先进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手段,增强职业教育的适应性、实用性和灵活性。
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组织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核鉴定,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得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毕业生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 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者职业培训;对国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技术工种,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就业上岗;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须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普通中学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升学指导、职业咨询和职业介绍,引导和帮助学生合理选择职业学校和专业,不得限制其报考各类职业学校。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拓宽就业渠道,为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自主择业提供就业条件。
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和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应当定期向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提供人才、劳务需求信息,积极推荐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毕业生就业。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注重对学生的就业教育和创业教育,鼓励和支持学生更新择业观念,多渠道、多形式就业或者创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通过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招聘人员,应当优先录用专业对口或者相近的职业学校毕业生。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开辟继续学习的途径。
有条件的普通高等院校可以举办高等职业学校。
高等职业学校应当主要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报考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学校专科毕业生可以报考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院校本科继续学习,毕业后享受国民教育系列同类毕业生待遇。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第十八条 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保证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逐步增长。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人均经费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第二十一条 职业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克扣。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具体收费和减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向学生收取费用,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收取费用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职业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标准配备教学设施,建设教学和生产实习基地。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并提供技术指导和劳动保护;对于顶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在实习中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劳动强度大、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优惠政策,鼓励、支持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举办校办产业,开展社会服务,所得收入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师资的培养、培训工作纳入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建设,造就一支合格的职业教育师资队伍。
对职业学校所需要的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和特殊技能人员的聘请、选拔、调动,以及从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中选拔教师,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方便、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在办学条件较好、师资力量较强的高等院校建立职业教育师范学院或者系、科。
有关普通高等院校、高等师范院校、高级技工学校应当承担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任务。高等职业教育师范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享受普通高等师范院校在校生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资格和待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完善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研究机构,加强职业教育教材的研究、编辑、出版和发行,开展职业教育教研、科研等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擅自举办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受教育者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的,由审批机关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侵占、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擅自收取费用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所称职业学校包括职业初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职业学校。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9月1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同时废止。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2001年12月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障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辖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范围是本省管辖的各级各类教育以及与教育相关的活动。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以下简称“学校”)。
第四条 教育督导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督导职责,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拟订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实施教育法律、法规和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进行检查评估;
(四)对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进行督导;
(五)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教育先进单位的评审,对被督导学校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设立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按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聘任,并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书。
兼职督学行使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九条 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十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
(四)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督导单位遵守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对学生课业负担情况和收费及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
(四)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督学进行教育督导时,应当出示督学证书。
第十二条 督学应当接受国家或者省组织的教育督导培训。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的基本形式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根据需要,教育督导机构可以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教育督导。
第十四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确定教育督导目的、内容,提前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二)督促、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并提出自查报告;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或者评估,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查;
(四)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论,提出整改意见;
(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督导报告,必要时可以将督导结论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按照教育督导机构的统一安排,督学两人以上可以进行随访督导。随访督导结束后,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或者人民政府提出督导报告。
第十六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
第十七条 督导结论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督导结论的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查。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查结论。被督导单位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教育督导机构的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申诉。
第十九条 督学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抗拒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拒不执行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整改建议的;
(三)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四)对如实向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反映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妨碍教育督导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撤销其督学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失职、渎职贻误工作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歪曲事实,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
(五)滥用职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实施〈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办法》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实施《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意见
(1999年9月16日鲁政发〔1999〕105号)
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是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要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伟目标,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进一步提高竞争能力,开拓新的发展空间,解决经济建设中深层次矛盾,关键在于提高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在于改革和发展教育,把我省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人力资源,培养大量的高素质的创新型人才,为经济振兴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基本实现,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迅速发展,高等教育规模不断扩大,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明显提高,依法治教取得较大进展。但是,教育发展水平仍然偏低,教育体制和内部机制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学校活力不足,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有限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教育观念、教学内容、方法以及人才培养模式尚不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缺少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和一流学者。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把握历史机遇,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是确保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客观需要。我们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深化改革,锐意进取,建设适应时代要求的教育体系,为我省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目标和任务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总的要求和目标是:紧紧围绕山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开拓创新,力争到2010年基本建成与山东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相适应的规模适当、结构合理、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较高、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化教育体系;基本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运转协调、灵活高效、充满活力的教育体制与运行机制;在教育的综合实力和现代化水平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到2010年,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思路和具体目标是:
(一)加快教育发展步伐
巩固“普九”成果。小学适龄人口入学率保持在99%以上,初中适龄人口入学率提高到98%。到2005年,城市市区和经济发达的农村基本满足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要求。城镇和有条件的农村2005年、全省2010年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教育的比例由1998年的49%提高到2010年的85%以上。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由1998年7.9%提高到2005年的13%,2010年的18%。
(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以提高民族素质和创新能力为重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到2010年,要基本建立起目标明确,评价机制健全,运行机制完善,教育思想、内容、方法先进的中小学素质教育体系。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要使学生在掌握必需的文化知识的同时,具有熟练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高等教育要重视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普遍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
(三)优化教育结构
到2010年,建立起各类教育结构合理、互相贯通的现代教育体系。调整中小学布局,在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扩大办学规模。加强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之间的沟通与衔接,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保持高中段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通过共建、调整、合作、合并,优化高等教育布局,构建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普通高等教育与职业高等教育,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等各类高等教育互相渗透、协调发展的高等教育体系。
(四)建设一流大学
到2010年,建成1所综合性、研究型、开放式、居于国内一流大学;建成35所居国内同类学校前列的重点院校;拥有一批一流水平的学科带头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带动全省高等教育水平的提高。
(五)加快办学体制改革
到2010年,形成与多种经济成分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相适应的多元化办学体制。学前教育以民办为主,义务教育以公办为主,以少数民办为补充。积极发展民办高中教育。广泛发动行业、企业、个人及社会各界举办继续教育,积极促进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积极推进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制定优惠政策,支持企业集团、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多种形式参与举办高等教育。
二、四项重点建设
(一)以建设1所一流大学为龙头,带动全省高等教育办学水平的提高,大幅度提高高等教育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率。为实现这一目标,拟实施三项工程:
1.一流大学建设工程
经过10年或更长时间努力,集中优势,优化组合,转换机制,经费支持,政策倾斜,重点建设一所拥有一流的学者与学科,一流的管理,一流的办学条件,一流的生源与毕业生,一流的科研实力与社会贡献。同时学科较为齐全,自我发展能力较强的综合性大学行列。
2.高校重点建设强化工程
在“八五”以来三项重点建设的基础上,实施“重中之重”的建设计划,自1999年起,陆续遴选30个重点学科、20个重点实验室和若干名学术带头人,加大扶持力度;制订聘任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和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设立100150个高校特聘教授岗位,构建起校(院)、省、国家三级重点建设体系。
通过重点建设,到2010年使我省高校中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工程研究中心、博士后流动站、博士点、硕士点的拥有量。以及高层次人才的拥有量达到全国先进水平,35所高校进入全国同类高校前列。
3.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
高校科研要重点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实行产、学、研结合,把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技术推广与高新技术产业化结合起来,积极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大幅度提高高校科技对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
加强产学研合作,积极主动地与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积极创办工作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机构,到2010年在省内高校建立省级工程研究中心30个左右,推动产学研工程向更深层次发展。
借鉴国内外依托高校创办高新技术园区的成功经验,在济南、青岛、泰安等高校比较集中的城市建设高新技术基地,发展高科技园区,发挥科技“孵化器”作用。
(二)以高校内部机制改革为重点,全面推进高等教育改革,优化高教布局,转换办学体制与管理机制,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实现这一目标,拟实施三项工程:
1.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工程
切实落实《高等教育法》关于“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的规定。扩大高校自主权,使学校真正成为依法独立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
学校要积极探索以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为核心的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新模式,研究建立有利于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新机制。逐步推行聘任制,精简高校职工队伍,使学生与教职员工之比、专任教师与职工之比均有较大提高;加速学校后勤工作社会化改革,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承担、市场引导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2.高教布局与结构调整工程
高等教育布局与结构调整,要在省政府宏观统筹下,立足山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重点实行“五个推进”:一是在充实、完善公办高校的同时,推进民办高校的稳步发展;二是在充实、完善省、部属高校的同时,推进地区中心城市高等教育的发展;三是在充实、完善普通高校的同时,推进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四是适应提高教师素质的需要,尽快推进师范教育三级制向二级制的转变;五是坚持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举,推进多种形式高等教育的协调发展。
3.面向21世纪人才质量工程
高等教育要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强化质量意识,调整培养目标,拓宽专业面向,优化专业结构,改革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培养面向21世纪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
从1999年开始,建设100门教学改革试点课程,200门教材,300个教学改革项目。50个教学改革试点专业;将教学成果奖确认为省级奖励,每4年评定1次。在人才培养模式、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方面起到示范带头作用,促进教育教学整体质量的提高。
进一步提高各类学生培养质量,设立大学生创造发明奖,开展三级学位论文的评优工作。
(三)以高等职业教育为龙头,带动各类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的发展,构建高中初级并行、城市农村并重的新型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体系,提高高中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改善劳动者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构成。为实现这一目标。拟实施两项工程:
1.高标准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工程
各市地可以现有高校为依托,办好1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建设若干所起点高、规模大、效益好的重点职业学校以及与全省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相对应的重点专业。
深化教学改革,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教学模式和方法扩大“双元制”试点范围,制定面向21世纪的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规划,设立职教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基金,培养同21世纪我国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和全面素质的应用型、技能型实用人才和新型劳动者。
2.农村富民培训工程
农村富民培训工程的近期目标是到2005年建立健全新型的农村人才培训与科技开发、示范、推广机制,引进、推广农业实用技术200项,创建科技培训示范乡镇200处,示范村2000处,使全省80%以上的乡镇做到每村、每项技术推广都有一名技术员和一批科技示范户。到2010年,县、乡、村三级培训学校网络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使大部分农村劳动力都能受到一定的农业技术培训,掌握12门致富技术,力争使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率达到50%,科学技术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贡献率达到45%。
(四)以中小学素质教育为龙头,以不断提高义务教育水平为重点,积极促进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推进高中段教育的发展,构建面向21世纪的中小学教育体系,为提高全省国民的综合素质打好基础。为完成这一目标,拟实施三项工程:
1.中小学素质教育工程
遵循“区域推进,分段实施,统筹规划,重点突破”的原则,通过依法治教和教育改革,到2010年,基本形成实施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实现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
加强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各科的课业标准,总结、奖励和推广一批体现素质教育要求的教学模式,构建面向21世纪的、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课程教材体系。
小学和初中就近招生,划片入学。完善中考招生制度,继续向市地下放招生自主权,实行一评二挂和一考多取;开展高中学校自主招生的试点。完善高中会考制度,推动高考招生制度的改革。重视考试命题的改革,增加综合运用知识和实践操作、英语听力等内容。
建立学生素质发展目标体系,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贯彻教育的法律法规,整顿教学秩序,解决违规现象,加强对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的管理,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和经济负担。特别注意抓好学生正确品德行为、健康体质和审美情趣的养成教育。重视中小学计算机教育和科技教育,组织中小学生创造活动竞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2.基础教育现代化工程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办园体制,坚持幼儿园登记注册和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园长和教师资格审定制度,依法管理学前教育事业;加强示范幼儿园和实验幼儿园的建设,提高学前教育的整体水平。
坚持义务教育“重中之重”地位不动摇巩固义务教育成果,适度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扩大初中规模,加强内部设施配备,提高义务教育的实施水平。2000年后,省继续设立义务教育补助专款,专项用于薄弱学校改造,继续完善特殊教育办学格局,逐步使特殊教育向学前教育、高中教育阶段拓展。
改革高中的办学模式,建设80所左右国家级示范性高中;结合山东实际试办综合高中,在示范高中建网上学校,使全社会共享其教育资源;大多数高中应具备计算机辅助教学和辅助管理的基本能力;所有高中都应创造条件,把计算机教育纳入高中的课程。
建设规范化学校。到2010年,分别建立1000所、10000所达到省、市级规范化标准的中小学,其他学校达到县级规范化学校标准,从根本上解决薄弱学校问题。
3.园丁工程
努力提高中小学教师学历层次。到2005年,新补充的小学教师全部达到专科层次,新补充初中教师的50%达到本科层次,全省高中专任教师本科学历达标率提高到90%以上,职业高中(中专)专任教师本科学历达标率提高到70%以上。到2010年,力争使小学和初中教师分别达到专科和本科学历。高中段专任教师和校长中获硕士学位和达到研究生水平者应占一定比例。
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5年内用不同方式对全体中小学教师和校长培训一遍。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骨干教师培训,培训省级骨干教师7000人,市地级骨干教师70000人,形成一支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建设,逐步完善省、市、县、乡、校五级培训网络。到2005年,全省重点建设5处职业教育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培养、培训基地。
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及全员聘任制,拓宽教师来源渠道,优化教师队伍,强化教师考核工作,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三、四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坚持用邓小平理论教育和武装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认真组织实施普通高校公共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简称“两课”)课程设置新方案,进一步做好邓小平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工作。要积极开展“两课”课程的教研工作,加强教材建设、基地建设和“两课”教师的培训。尽快使“三进工作”的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切实加强高校领导班子及党风廉政建设。以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进高校领导班子建设。大力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干部队伍建设引入竞争机制,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完善民主推荐、测评、定期考核干部和干部监督等制度;加大干部交流力度;要普遍实行学校行政班子任期制。
切实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要努力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的系统工程,形成大中小学德育纵向衔接,学校、家庭、社会教育横向沟通,课堂教育、党风建设、校园文化、社会实践互为补充、融为一体的思想政治教育新格局。要把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摆到素质教育的重要位置,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素质教育的灵魂,通过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理想教育、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教育、政治知识教育、人文科学教育和艺术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坚定政治信念,加强思想修养,树立远大理想,投身社会实践,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把培养“四有”新人的战略任务落到实处。要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咨询机构建设,努力建设以学生辅导员为主导,以心理咨询辅导教师为骨干的心理健康教育队伍。要加强学生政工队伍建设,把学生政工人员培训纳入师资培训规划。要加大德育投入,设立全省德育基金。
(二)切实增加教育的有效投入
各级政府要把教育投资作为一种战略性、基础性、产业性投资,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筹措教育经费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千方百计增加教育投入。
提高省、市地和县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支出所占的比例。自1999年起到2003年的5年中,提高省本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在保证正常经费逐步增长的前提下,要加大对教育重点项目的投资,安排一流大学建设专项经费。
政府教育拨款主要用于保证普及义务教育和承担普通高等教育的大部分经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义务教育的资金投入并傲到专款专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公办教师的工资,由县级财政负责。拓宽非义务教育阶段经费来源的渠道。通过吸收社会资金、个人投资或捐资,增加教育资源,改善办学条件。企业或个人捐助教育的资金。不计征税。
筹备建立山东省教育发展基金会,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三)大力推进教育手段现代化
加速发展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形式相互配套的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积极构建职前、职后教育和社会教育相互沟通与衔接的终身教育体系。依托1所综合大学,建立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山东省现代化远程教育基地,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到2005年基本建成与省公用信息平台、中国教育科研信息网、国际互联网等公用信息网连接,覆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大中专院校和部分中小学的教育专用网,到2010年基本建成普及率较高,使用效益较好,具有山东特色的现代远程教育体系。
尽快制定现代远程教育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坚持自主开发与积极引进优秀教育教学软件相结合的办法。尽快建成省和市地(高校)教育资源数据库。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参与现代远程教育建设;支持各类学校和办学单位分工协作,资源共享,联合开展现代远程教育,尽快扩大社会成员受教育的机会。
(四)全面实施依法治教,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到2005年前,力争出台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民办教育管理条例》、实施《高等教育》办法、《教育投资条例》等教育法规规章,完善地方性教育法规体系。
逐步建立并完善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的运行机制。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主要职能从具体行政事务转到依法管理和监督上来,切实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学校要自觉规范办学行为,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加强教育执法和监督机构建设,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的专兼职结合的教育执法和监督队伍。要在继续抓好对“两基”工作督导检查的基础上,逐步强化对素质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执法检查,保障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山东省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2001年12月19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维护举办者、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力量办学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受教育者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受教育者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稳妥发展,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办学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第二章 设置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办学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办学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
(三)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有具备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院)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
(五)有数量足够的合格的教师和必要的管理人员;
(六)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八条 申请设立民办教育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举办实施艺术、体育、建设、卫生、财经、法律等培训的,经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举办民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举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民办普通高中,经申办者所在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施学前教育的,称幼儿园;
(二)实施学历教育的,按其层次和类别,分别称小学、中学、学校、学院;
(三)实施全日制非学历高等教育的,称专修(进修)学院;
(四)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称培训学校或者中心;
(五)以函授、业余方式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教育机构,必须在名称中注明“函授”“业余”字样;
未经省教育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在名称中冠以“山东”“齐鲁”等字样。
第十条 实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经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定期予以公布。
不得伪造、变造和买卖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解散、变更法定代表人、校(院)长或者行政负责人,变更其名称、性质、层次,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独立设置规模较大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当设立校董会;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根据需要设立校董会。
校董会提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选,决定民办教育机构发展、办学经费的筹措、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未设校董会的,本款规定事项由举办者负责。
第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教职工工会组织,通过教职工会议或教职工代表会议,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董事、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与在该民办教育机构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聘任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并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经审批机关审核批准。
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说明教育机构名称、办学性质、办学形式、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注明广告批准文号。广告一经审定,不得任意改动。
未经规定的广告审批部门审核同意的招生广告,广告经营单位不得刊播。
第十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培养目标和专业设置编制教学计划,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确定教材,组织教学。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必须执行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用的教材需经国家或者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十九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的学生修完学业,经考试考核合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
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受教育者完成学业,由所在民办教育机构发给培训证书或者学业证书,注明所学课程和考试成绩。需要取得技术等级或者资格证书的,由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发证。
任何民办教育机构不得滥发和出售学历或者学业证书。
第二十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配备专业财会人员,按照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二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要将国有财产、举办者投入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的财产分别登记建账。
第二十二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或者办学以外的投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教育机构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举办学习期限在1年以内的教学班,按照学习期限收费;举办学习期限在1年以上的教学班,按照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
学生因正当理由退学,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收退费的规定核退费用。
第四章 保障与扶持
第二十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引进资金、购置教学设备等方面,享有与国家举办的同类教育机构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因办学需要使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规定和实际情况,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
第二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工。国办学校的专任教师可以调动到民办教育机构任教,或者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到民办教育机构兼职任教。
国家计划内统招的大中专毕业生被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聘任为专任教师,国办学校的教师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经主管部门批准离职到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任专任教师,其聘任期间的人事档案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民办教育机构的教师在民办教育机构工作期间,连续计算教龄,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由民办教育机构予以保证。
第二十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专任教师及其他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同等对待并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的专任教师,其业务进修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范围,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应当承担民办教育机构专任教师进修的任务。
第二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参加地区性先进评选表彰和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征地建设教学基础设施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征有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以及国办学校,将闲置的房产、设施、设备等,优先、优惠转让给民办教育机构。
第三十二条 国家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民办高校的学生,可以享受政府提供奖学金和贷学金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在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文件发放、表彰奖励、人员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同等对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民办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机关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予以接管。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滥发或者出售学历、学业证书的,由审批机关予以警告,没收滥发或者出售的证书,撤销其颁发证书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办学或者擅自变更民办教育机构名称、性质、层次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动已经核准的招生广告、简章内容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改正并退还所收费用。
广告经营和发布单位刊登、播放未经招生广告审批部门审核同意的招生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与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在本省合作办学的,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