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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体育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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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2005年,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考试的政策和条件因专业的特殊性变化较大,每年均有调整。
一、报名
考生的报名条件除政治方面要求外,主要要求:高级中等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不超过22周岁,未婚。教练员、体育教师、优秀运动员(省级以上优秀运动队队员)可放宽到28周岁,婚否不限。身高男不低于1.70米,女不低于1.60米;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不低于0.5。1992年规定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不低于0.6。
以培养优秀运动员后备力量为主的中等体育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高等体育学校;培养师资的中等体育学校和师范学校体育班的毕业生,工作满2年后,经所在单位批准,方可报考,并限报师范院校的体育专业。后来这一限制取消,改为以培养优秀运动员后备力量为主的中等体育学校(竞技体育学校、体育运动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符合条件的在职考生,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报考。
2005年,报名规定修改为: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须本人在现住户口所在县(市、区)招生办设置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并须交验有关材料。同等学力报考者要提交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的考核材料,考核合格者方可办理报名手续。县(市、区)招生办要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查。凡体育专业考试成绩达到分数线的考生均由县(市、区)招生办发给“山东省2005年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专业考试合格证”(简称“合格证”)。取得“合格证”的考生,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报考证到户口所在的县(市、区)招生办,办理考生确认和文化统考报名手续。
二、考试
1991—2004年,专业测试按《1991年山东省高等院校体育招生体育考试内容、标准与办法》执行,分基本素质、技能测试和专业测试两部分,由第一志愿招生学校一次组织完成;各学校成立体育专业测试领导小组,负责本校的体育专业测试工作;考生须先参加专项测试,项目为田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体操、武术、游泳,测试不及格(分数不足24分)的考生不得参加基本素质、技能测试。招生学校根据考生的专业测试成绩(基本素质、技能成绩与专项成绩之和在60分以上),从高分到低分按学校招生计划的3倍确定体育专业分数线,并依此确定参加文化考试的考生名单。
2005年,体育专业招生考试由省招生办统一管理,专业考务工作由山东师范大学负责,专业考试包括专项测试和基本素质测试。考生首先参加专项测试,项目有田径(不包含100米)、篮球、排球、足球、体操、武术,测试成绩不及格(分数不足24分)的考生不能参加基本素质测试;专业考试结束后,省招生办根据考生的体育专业考试成绩按不超过招生计划的3倍确定专业分数线,分市统计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名单。
从当年开始,为杜绝出现体育测试作弊,体育专业测试采用电子设备测量考试成绩,使数据测量、显示、打印、传输、保存、统计过程自动化;对考生实行考前、考中、考后的全程监视检查,考试现场设立考风考纪监察接待处,受理来访和查处违纪舞弊案件。
体育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参加理工农医类文化统一考试。
三、志愿填报
体育专业考生可填报本科两个学校顺序志愿、一个学校服从志愿和两个专科(高职)学校顺序志愿。体育专业考生可兼报理工农医类本科二批、本科三批、专科二批的院校志愿。已被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确认录取的考生不能报考普通高校体育专业。
考生在文化高考成绩公布以后随普通文理考生同时填报志愿。
四、录取
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由省招生办统一组织,远程网上录取。
2005年,体育专业本科、专科(高职)文化最低控制分数线分别按本科、专科(高职)计划的1:1.3和1:1.5的比例确定。
文化分数在300分以上,专业成绩在90分以上,根据学校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情况,按招生计划10%的1:1的比例确定各学校的体育专业控制分数线。面向各市招生的专科按上述办法确定各市的文化控制分数线和招生学校的体育专业控制分数线。
体育教育专业在全省体育专业文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志愿和文化成绩按招生计划1:1.5的比例向学校投档,学校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社会体育、公共事业管理等侧重文化要求的专业,按文化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招生学校的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