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四节 学生资助

档案浏览器

1991—2005年,山东省认真落实国家政策,逐步建立健全对学生的各项资助、奖励制度,加强勤工俭学,实行助学贷款,最大限度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一、高等教育阶段资助政策
1991年,省教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增发高等师范院校等学生生活补助费的通知》,规定普通中等师范学校、农业学校、林业学校、民族学校、体育学校的学生在现有人民助学金标准的基础上增发学生生活补助费,每生每学年120元,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学校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负担。高等师范院校等学生生活补助费,按照统一标准扣除每生每月不超过2元的困难补助费后,随同专业奖学金(学生助学金)一并发放给学生本人。提取的困难补助费主要用于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统一由学校集中掌握,不准挪作他用。
1992年,省教委、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增发高等师范院校学生生活补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对列入国家计划、享受专业奖学金的非师范院校的师生可按每生每学年136元的标准增发学生生活补助费。享受全额助学金的畜牧兽医学校的学生按省教委、省财政厅文件规定,每生每学年增发学生生活补助费120元。
1993年,省教委、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对高等学校生活特别困难学生进行资助的通知》,要求各高校要把解决“特困生”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抓细抓好。各高校从“奖贷基金”或“专业奖学金”总额中,按每人每月2元标准提取的困难补助经费,必须首先集中用于补助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现有贷款总数内,各高校首先考虑“特困生”的贷款需要,并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集中使用,切实保证“特困生”能够获得贷款。要组织好学生,特别是“特困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使他们在参加劳动的同时取得一些收入,以补充学习和生活上的费用。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各高校可根据困难的程度减免其学杂费。
1999年,省教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通知》,要求各高校进一步重视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从财政拨款、学杂费收入及预算外收入中按规定比例和数额划出经费,用于勤工助学工作,适当提高勤工助学补助标准,加大对特困生的补助力度。同时对缴学杂费有困难的学生,继续实行“减、缓、免”政策以确保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各高校继续向社会各界进行关心、支持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宣传发动,制定规范的制度,统一组织接受、管理并统筹安排社会各界捐赠、设立的资助基金。各高校还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努力开辟新的勤工助学岗位,积极引导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切实做好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妥善解决好研究生待遇问题。
2002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高等院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高校充分认识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大政府帮扶力度,全面落实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政策,加强宣传教育,促进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健康持久开展。
同年,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设立国家奖学金。资助对象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国每年定额发放给45000名学生,其中,10000名特别优秀的学生享受一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35000名学生享受二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其所在学校减免当年的全部学费。
二、勤工助学工作管理
1993年,省教委、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高校的勤工助学以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实验室、校办产业的生活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性劳动为主要内容。学校要首先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然后再考虑其他学生。
1995年,省教委、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对勤工助学基金的经费来源、经费使用及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作出要求。
三、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1993年,省教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教委、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对普通高校学校本、专科学生贷款制度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出修改。第三条修改为: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最高数额,由学校根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水准或本校学生学习、生活费用的基本需要研究决定。学生在获得奖学金后如生活仍有困难,可以申请贷款。第四条修改为:享受贷款的学生比例,由学校根据本校本、专科学生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数,在规定的贷款经费总额内确定。
2001年,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要求,为保障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建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成立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并在省教育厅设立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作为协调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2004年,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市政府切实负起推进市财政承担贴息的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责任;各普通高校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按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由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
同年,经省政府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发《关于开办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通知》,在全省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开展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明确纳入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范围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一并交由农村信用社办理。山东省籍学生一律回生源地农村信用社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外省籍学生由高校集中为其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四、高校奖学金制度
(一)来华留学生奖学金
1992年,省教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生活费标准的通知》,决定从当年9月1日起,调整来华留学生的奖学金生活费标准,凡享受中国政府全额奖学金的大学本科学生每月320元,普通进修生、硕士研究生350元,高级进修生、博士研究生380元。
(二)研究生奖学金
1992年,省教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决定将发放研究生生活补助费的办法,改为试行研究生奖学金制度。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其中,普通奖学金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每生每月90元;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2年以上者,每生每月100元;累计时间满4年以上者,每生每月110元。硕士研究生入学前没有参加实际工作的,每生每月70元;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2年以上者,每生每月80元;累计时间满4年以上者,每生每月90元。优秀奖学金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200元,评定比例不超过15%;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150元,评定比例不超过10%。
1996年,国家教委、财政部下发《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决定适当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由原来的每生每月190元、210元、230元分别提高到240元、260元、280元;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由原来的每生每月147元、167元、187元分别提高到200元、220元、240元;各学校发放时原则上可按上述标准上下浮动50元。山东省随后据此执行。
(三)普通高校专业奖学金
1994年,省教委、省财政厅下发《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奖学金标准的通知》,为鼓励学生报考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专业,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和学习的基本需要,决定适当提高专业奖学金标准。按学生平均计算,民族专业奖学金提高到每生每年700元,其他类专业奖学金提高到500元。
五、义务教育阶段资助政策
2003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的通知》,省财政设立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和免费提供教科书专项资金。地方各级政府也安排助学专项资金,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得到救助。经常性助学活动的主要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适当兼顾其他困难学生;捐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受援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和寄宿学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以及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学费等开支。全省各地充分发挥各类基金会、“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山区女童助学计划”“城乡少年手拉手助学活动”“扶残助学活动”等社会公益项目作用,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

图6-2 2003年,全省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补助贫困学生和残疾学生。图为章丘市农村特困学生领取生活补助

同年,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山东省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全省各级政府设立义务教育贫困学生助学金专款,用于贫困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家庭学生的补助。市、县两级财政均设立助学金专款,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助学金的发放对象主要是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负担杂费、书本费、寄宿生活费而未入学、已辍学和可能辍学者。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儿童、孤残儿童、革命烈士子女均优先资助。
同时,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对农村地区家庭经济困难中小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为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小学和初中学生,以及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市、县(市、区)政府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当地免费提供的教科书。农村贫困学生包括绝对贫困和低收入家庭中的子女、孤儿,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教科书、杂费等开支家庭中的子女,因突发事件致贫家庭中的子女等。对贫困学生划分贫困等级,优先资助最贫困的学生。
同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下发《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费教育和广泛开展资助贫困残疾学生活动的通知》,自2004年春季开学起,对特殊教育学校(班)义务教育阶段所有适龄入学的残疾儿童少年全部实施免费教育,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国家和省对贫困儿童少年的各项救助政策,均优先考虑贫困残疾儿童和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