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2005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山东省及时调整教育收费政策,作为财政教育投入的必要补充。同时,对各类收费严格管理,不增加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
一、招生考试收费及管理
1991年,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关于中考招生报名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全省中考招生报名费收费标准为每生7元。
1992年,省招生委员会(简称“省招委”)、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关于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考试有关经费收支标准的通知》,规定参加全国全省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海空军招收飞行学员招生考试的考生,每生缴纳报名费10元、考务费1元;报考艺术、体育院校的考生,专业考试加试费每生35元。
1993年,省招委、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关于修订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务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费每生14元,考务费每生每科3元;普通高校研究生招生报名费每生20元,考务费每生30元;成人高校招生报名费每生20元,考务费每生30元;各市(地)招生办公室按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务费每生15元,成人高校、研究生招生报名考务费每生30元,上交省招生办公室(含上交国家教委部分)。
1995年,省招委、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大中专学校招生录取费标准的通知》,对大、中专学校招生录取费进行调整。各类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每录取一名委培、自费学生,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每录取一名学生,实行招生并轨学校每录取一名并轨学生,均按60元标准收取录取费。
同年,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在《关于对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在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中收取报名费和测试费。报名费5元/人·次,中小学校及师范院校的教师20元/人·次,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及演员40元/人·次。
1997年,省教委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全国英语等级证书考试等三项等级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批复的通知》,核定全国英语等级证书考试报名考务费(含笔试、听力)每人31元,口试考务费每人21元,证书审定费(含证书费)每人10元;剑桥少儿英语等级证书考试报名考务费(含笔试、口试、听力)每人32元,证书审定费(含证书费)每人10元,申请剑桥证书费,每人65元;全国信息应用技术(NIT)证书考试上机考试报名考务费,每人32元,作业设计初审、复审费(包括NIT证书费)每人40元,申请CIT证书费,每人100元。全国英语等级证书和剑桥少儿英语等级证书培训机构的资格审查和认证登记费,每个培训点每年2000元;全国信息应用技术培训机构的资格审查和认证登记费,每个培训点每年1500元。承接上述考试工作的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时不超过2元,其中计算机上机培训每生每学时不超过2.8元。
1998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山东省艺术(业余)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调整艺术(业余)考级收费标准:报名费每人5元;考级考务费(含乐器、美术、书法、声乐、舞蹈),12级每人每次40元,34级每人每次60元,57级每人每次70元,810级每人每次90元;考级证书费每人每本10元(含工本费、验印费、建档费)。
2000年,省教委下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收入、支出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费,每生25元,考试费每生每科15元,报考艺术、体育专业的测试费每生80元;各单位向考生收取的报名费、考试费,40%上缴省招生办公室,60%用于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考试工作;报考艺术、体育专业考生的测试费由报考高校上缴省招生办公室。同时对报名、编排考场、组建档案,试卷印制、运送、保管保密,考场租赁,监考,艺术、体育专业考生测试,人工评卷,录取等工作的费用支出作出明确规定。
同年,省教育厅下发通知,提出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要坚决贯彻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对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高等学校学生继续实行免收学费制度,学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各地区、各部门和高等学校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配套改革措施。
二、大中专院校收费制度的完善
1991年,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局转发《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发〈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取学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自1991学年度新入学学生的第一学期开始,收取一定的学费和住宿费。中等专业学校(不含中师,下同)中的水利、地质、煤炭等学校每生每学期学费40元,其他中等专业学校60元。技工学校每生每学期40元,其中培养费用较高的专业45元。职业中专每生每学期40元,其中农、林、牧专业25元。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住宿费每生每学期10元。
同年,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学杂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调整后的普通高校学杂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0元,住宿费为每生每学年20元。自1991—1992学年度第一学期新入学的学生开始执行。
1992年,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关于确定我省普通高等学校自费生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普通高校自费生培养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理工农医类本科生1800元,专科生1600元;文科财经政法类本科生1400元,专科生1200元,体育本科生2100元,专科生1900元;艺术类本科生2400元,专科生2200元。自费生培养费每学年分两次在学期开学时交纳。自费生不再交纳学杂费。在校住宿的,每生每学年交纳住宿费20元。自费生的医疗费自理。
同年,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规定普通高校学杂费的收费标准,近期控制在高校经费综合定额的15%以内;委托培养生和自费生的培养费收费标准,原则上按国家计划同类学生综合定额的80%确定;成人高校参照委培生和自费生培养费的收费标准收取。
1994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制定的《山东省大中专学校收费标准调整方案》,调整收费标准。1.普通高等学校。学杂费理工农医类每生每学年600元,文法财经类500元,艺术、体育类800元,师范类4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00元;委托代培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4900元,委托代培和自费本专科生每生每学年理工医类3200元、农林师范类3000元,文法财经类3100元,体育类4000元,艺术类4500元。学生缴纳上述费用后,不再缴纳学杂费。2.成人高等学校。全脱产学生培养费理工农医类每生每学年2300元,文法财经类2200元,体育类2600元,艺术类28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00元。3.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杂费每生每学年400元,师范类每生每学年3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元,走读生不缴纳住宿费;委托代培和自费生培养费理工农医类每生每学年2100元,艺术、体育类每生每学年2200元,文法财经、师范类每生每学年2000元。学生缴纳上述费用后,不再缴纳学杂费。4.函授、夜大学(含业大)、夜中专。高等学校不分本专科,函授理工农医、艺术、体育类每生每学年600元,文法财经、外语、师范类450元,夜大学(含业大)理工农医、艺术、体育类每生每学年650元,文法财经、外语、师范类550元;中等专业学校,函授理工农医、艺术、体育类每生每学年400元,文法财经、外语、师范类300元;夜中专(含业余中专)理工农医、艺术、体育类每生每学年500元,文法财经、外语、师范类400元。
1995年,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关于1995年普通高等院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实行并轨缴费上学制度的高校,外语、艺术等专业并轨新生每生每学年2200元,其他专业1320元,并按每生每学年200元的标准收取住宿费。不实行并轨缴费上学制度学校的未并轨新生,学杂费、住宿费收取标准调整为理工农医类每生每学年650元,文法财经类550元,艺术体育类850元,研究生1100元,师范类450元。住宿费统一按每生每学年200元收取。
1996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下发《关于调整并轨高校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从1996—1997学年度入学新生开始,并轨学生学杂费,外语、艺术、体育等专业每生每学年2400元,其他专业1450元。
1997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下发《关于调整大中专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调整收费标准。1.并轨高等学校。学费普通专业每生每学年2000元,农林、师范专业(含其他院校师资班)1000元,体育、外语、艺术专业31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300元。2.成人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全脱产学生培养费文法财经、外语、师范专业每生每学年2400元,理工农医专业2500元,体育专业2800元,艺术专业3000元;享受国家按学生定额拨款的成人高校不收取学费,可按每生每学年500元的标准收取杂费;住宿费每生每学年300元;半脱产学生培养费文法财经、外语、师范类每生每学年1000元,理工农医、艺术体育类1200元。3.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费每生每学年500元,师范专业4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200元;委托培养和自费生培养费理工农医专业每生每学年2200元,文法财经、师范专业2100元,艺术体育专业2300元。4.成人中专(含职工中专)。全脱产学生培养费文法财经、外语、师范专业每生每学年1400元,理工农医、艺术体育专业16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200元。5.函授、夜(业)大、夜中专。(1)高校(不分本专科)函授理工农医、艺术体育专业每生每学年700元,文法财经、外语、师范专业650元;夜(业)大学理工农医、艺术体育专业每生每学年750元,文法财经、外语、师范专业650元;中专函授理工农医、艺术体育专业每生每学年450元,文法财经、外语、师范专业350元;夜中专理工农医、艺术体育专业每生每学年550元,文法财经、外语、师范专业450元。
同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下发《关于中央直属驻鲁高校1997年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同意山东大学、青岛海洋大学、山东建材工业学院、石油大学(华东)、济南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山东财政学院、山东矿业学院、青岛建筑工程学院、青岛化工学院、中国煤炭经济学院、山东建材工业学院分院、山东医科大学按新标准对1997—1998学年度新生收取各项费用。
1998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及调整收费标准的报告》,从1998年秋季起,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全面实行招生并轨。取消统招生、委托培养生和自费生三种形式,统一并轨为国家任务生。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学费调整为文法财经、师范类每生每学年1900元,理工农医类2000元,艺术、体育类3000元;住宿费调整为每生每学年300元。
同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下发《关于调整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的通知》,调整普通高校并轨学生收费标准。学费普通专业每生每学年2400元,农林、师范专业及其他院校的师资专业(以招生计划为准)1200元,体育、外语、艺术专业36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350元。
1999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下发《关于我省高校自主招生收费标准的通知》,确定各高等院校按招生计划2%自主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班和电大普通班)学生的培养费收费标准,分别按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规定的普通高校本专科扩招生和高职班、电大普通班学生培养费收费标准提高20%执行。
同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下发《关于民办高等学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调整民办高校收费标准。1.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院校学生培养费收费标准,理工农医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4500元,文法财经专业最高不超过4300元。2.非学历教育民办高校学生培养费标准,理工农医专业每学年最高不超过3200元,文法财经专业最高不超过3000元。为推进民办高校收费制度改革,拟在山东联合大学(中日合作山东中西医结合大学)、山东渤海进修学院、山东军星教育专修学院实行自主定学费的试点,住宿费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学生宿舍每生每学年500元,普通学生宿舍350元。
2000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印发《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学生公寓类别及收费标准:A类600元/每生每学年,B类800元/每生每学年,C类1000元/每生每学年。2003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发通知,调整收费标准为:A类600元/每学年,B类800元/每学年,C类1000元/每学年,D类1200元/每学年。
2002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发《关于普通本科高校民营二级学院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规定民营二级学院每生每学年学费,艺术类专业不超过12000元,其他类专业不超过10000元,住宿费参照普通高校住宿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中小学收费管理
1992年,省教委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校收费的批复》,规定了普通中小学收费中杂费、高中学费、中小学借读费、中小学住宿费以及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委托培养费的收费标准,自1992—1993学年度上学期开始执行。1.普通中小学。杂费:小学每生每学期城市(含县城驻地,下同)12元,农村8元;初中每生每学期城市24元,农村16元;高中每生每学期城市30元,农村20元。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城市24元,农村20元。借读费:每生每学期小学最高不超过40元,初中最高不超过60元,高中最高不超过12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期城市20元,农村12元。2.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委托培养费理工农医类(含体育、艺术)每生每学期最高1400元,文法财经类(含中师)最高1300元。
1995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对中小学收费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本着“小学、初中杂费从严控制,高中学杂费相应理顺”的原则,小学、初中的杂费标准在省定标准基础上提高50%,高中杂费提高80%;学费城市和农村分别提高67%和50%,作为省定最高标准。各市(地)可根据当地情况在不突破省定最高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备案。上述收费标准清理整顿方案自1995年秋季开学时执行。
1998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关于调整规范中小学收费的报告》,将中小学收费调整为收费项目和代收费项目,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减轻群众负担。1.收费项目和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每生每学期学杂费农村30元,城镇4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农村55元,城镇65元。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学杂费每生每学期农村100元,城镇110元;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农村60元,城镇70元,省级重点高中(省级规范化学校)210元(市、县重点高中或规范化高中参照执行);职业高中学杂费200元;职业中专学杂费500元。凡住校学生,不分学校类别,每生每学期(含水电费)住宿费农村40元,城镇50元。凡跨省、跨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或其他原因需在山东省异地借读的,借读费,每生每学期小学180元,初中300元。2.代收费项目和标准。代收费项目包括课本费、作业本费、班费、取暖费、自行车看管费。课本费、作业本费按课本、作业本定价或成本费收取;班费、取暖费、自行车看管费,由各市(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取之于学生,用之于学生”和“不得营利”的原则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2000年,省教育厅直属学校收费实行“票款分离”制度,转由银行的业务网点收取。收费项目包括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电大学生学费(包括培养费、培训费)、住宿费;高中学生学杂费、初中和小学学生杂费、学生借读费。
2001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发《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将非义务教育的高中阶段(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学校收费标准授权市级政府管理。市及市以下所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费、住宿费、代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自2001年秋季招生起省授权各市级政府管理。各市制定收费标准时,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要按有关规定制定减免和救助办法,确保他们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各市不得超出授权管理范围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省属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收费标准仍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2002年,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通知,结合山东省实际,将“一费制”收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学年农村小学190元,初中310元。试行范围仍为省定28个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
四、学前教育收费管理
1992年,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关于整顿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收费标准的通知》,对全省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的收费标准进行整顿。只保留管理费、保育费、杂费、伙食费、代办费。整顿后的收费标准为全省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适当从低安排。
1994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下发《关于调整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收费标准的通知》,对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的保育费、管理费、杂费、代办费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1994年全省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的收费标准一览表
表6-6 单位:元/每生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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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幼儿园 │ 托儿所 │ 学前 ┃
┃ 项目 ├──────┬──────┬─────┬──────┼───┬──┼──┬───┨
┃ │ 实验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全日 │寄宿│进餐│不进餐┃
┃ ├───┬──┼──┬───┼──┬──┼───┬──┤ │ │ │ ┃
┃ │ 全日 │寄宿│全曰│ 寄宿 │全日│寄宿│ 全日 │寄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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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育费 │ 14 │ 28 │ 12 │ 24 │ 10 │ 20 │ 8 │ 16 │ 12 │ 24 │ 8 │ 4 ┃
┠─────┼───┼──┼──┼───┼──┼──┼───┼──┼───┼──┼──┼───┨
┃ 管理费 │ 45 │ 55 │ 35 │ 45 │ 30 │ 40 │ 26 │ 32 │ 40 │ 46 │ 18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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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杂费 │ 6 │ 6 │ 6 │ 6 │ 6 │ 6 │ 6 │ 6 │ 6 │ 6 │ 6 │ 6 ┃
┠─────┼───┼──┼──┼───┼──┼──┼───┼──┼───┼──┼──┼───┨
┃ 代办费 │ 40 │ 40 │ 30 │ 30 │ 25 │ 25 │ 20 │ 20 │ 25 │ 2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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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中有关收费标准
1992年,省教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下发《关于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中有关收费规定的通知》,对在毕业生调配、录用工作中的有关收费问题作出规定。
对下列情况的毕业生不准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费用:1.按照国家分配调配计划派遣到各级调配部门或用人单位的毕业生;2.经商调派遣到我省各级调配部门或用人单位的外省属院校毕业生;3.由大、中城市改派到中、小城市和乡镇或由经济发达地区要求改派到经济落后地区(或经济贫困县)的毕业生。
属下列情况的毕业生须交纳部分费用:1.凡国家部委属院校(含科研单位)按国家计划派遣到我省的毕业生以及山东省属院校(含科研单位)的毕业生、兄弟省市为山东委培的毕业生,因特殊困难,要求出省分配的,经省教委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批准后,须交纳教育培养补偿费。研究生6000元,本科生4000元,专科生3000元,中专生2000元。2.委托培养毕业生要求改派其他单位的,须经原委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同意并交还由单位支付的全部委培费。3.凡改派涉及省直和中央驻鲁单位的毕业生,经批准后,须交纳改派手续费50元。4.国家统一招商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电大和函授普通专科班的毕业生,办理报到证每人交纳手续费30元。
六、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的规定
2000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发《关于社会力量举办高中以下学校收取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社会力量举办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普通初中和小学,不含中外合作办学)的审批、招生广告及学校管理应严格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经批准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以上学校,其向学生收取的培养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由市(地)物价部门会同当地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的培养成本,参照国办学校学生公用经费定额核定,并报省备案。
七、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2002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让学生及其家长能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成果。各地方和有关部门按《通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顺利实施。
八、收费管理和教育乱收费治理
2003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2003年学校收费管理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根据《意见》要求,全省各类各级学校收费政策保持基本稳定,全面清理上报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择校生的“三限”政策(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严格规范中小学收费和代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制止任何单位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进一步做好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同时,各级地方财政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力度,缓解经费紧张情况;认真搞好教师定编、定岗,合理配置教育经费;加大监督处罚力度,确保各项制度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