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2月,国家教委、人事部召开全国民办教师工作经验交流会。山东省和烟台市牟平县在大会上介绍了加强民办教师队伍管理、提高民办教师待遇等方面的经验做法。人事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决定,从1991年起:1.教育部门中小学公办教师自然减员指标,由教育部门在当年全部用于从有实践经验的优秀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2.继续有计划有步骤地从优秀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地方各级政府要尽可能在每年国家下达的增人计划中,调剂一部分指标用于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要进一步扩大中师和高师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民办教师比较集中的地区争取做到中师招生人数的30%左右用于定向招收民办教师。
同年,省教委制定《山东省教师队伍建设“八五”计划》,规定全省民办教师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改善待遇,加强管理,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进一步调动广大民办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当年,全省登记在册的中小学民办教师30.9万人,占中小学教师总数的41.9%,民办教师数量多、比例大的问题十分突出。为此,各地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稳妥解决民办教师问题。1991年,全省继续加强民办教师队伍管理,稳定民办教师队伍;狠抓民办教师待遇落实,切实提高民办教师待遇;继续做好师范院校定向从民办教师中招生工作;继续做好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工作,省教委会同省人事局,向人事部申请专项指标1万名,连同1991年全省教育系统中小学公办教师自然减员指标和省拨增人指标合并使用,全部用于从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
1993年12月,省人事厅、省计委、省教委印发通知,在认真搞好民办教师队伍调整、整顿、提高基础上,安排部分指标专项用于从民办教师中择优选招公办教师,凡1985年登记在编并颁发任教证书的民办教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选招范围:1.1978年以来,由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省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含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下同)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教龄10年以上的,以及受聘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教龄15年以上的;授予市(地)劳动模范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教龄15年以上的,以及受聘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教龄20年以上的。2.受聘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教龄18年以上的,以及受聘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教龄23年以上的。3.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职务,教龄15年以上的,以及受聘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教龄20年以上的。年龄不超过50周岁。选招对全省从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起到政策导向作用。此后,各市(地)根据当地经济状况,也先后进行了从民办教师中择优选招公办教师工作。
1994年11月,省委、省政府要求各市(地)、县(市、区)加强对民办教师队伍的管理,采取切实措施,提高民办教师待遇。要求省计委、省人事厅根据新形势要求和全省民办教师的实际,研究制定规划,分步骤分年度实施,争取到20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1995年,《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印发,从法规层面对民办教师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山东各级党委、政府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加强对民办教师队伍的管理,提高民办教师的综合素质,落实民办教师的待遇,探索民转公方法途经,加快、加大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工作的进度、力度。
1999年1月,青岛市委、市政府决定一次性将全市符合条件的1461名未转公的民办教师全部转为公办,提前一年完成了20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任务,彻底解决了多年来困扰农村教育发展、关系民办教师切身利益的大难题,走在全省前列。
2003年8月,全省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工作基本完成,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出现的民办教师队伍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第四节 民办教师管理
1991年2月,国家教委、人事部召开全国民办教师工作经验交流会。山东省和烟台市牟平县在大会上介绍了加强民办教师队伍管理、提高民办教师待遇等方面的经验做法。人事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决定,从1991年起:1.教育部门中小学公办教师自然减员指标,由教育部门在当年全部用于从有实践经验的优秀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2.继续有计划有步骤地从优秀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地方各级政府要尽可能在每年国家下达的增人计划中,调剂一部分指标用于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要进一步扩大中师和高师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民办教师比较集中的地区争取做到中师招生人数的30%左右用于定向招收民办教师。
同年,省教委制定《山东省教师队伍建设“八五”计划》,规定全省民办教师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改善待遇,加强管理,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进一步调动广大民办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当年,全省登记在册的中小学民办教师30.9万人,占中小学教师总数的41.9%,民办教师数量多、比例大的问题十分突出。为此,各地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稳妥解决民办教师问题。1991年,全省继续加强民办教师队伍管理,稳定民办教师队伍;狠抓民办教师待遇落实,切实提高民办教师待遇;继续做好师范院校定向从民办教师中招生工作;继续做好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工作,省教委会同省人事局,向人事部申请专项指标1万名,连同1991年全省教育系统中小学公办教师自然减员指标和省拨增人指标合并使用,全部用于从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
1993年12月,省人事厅、省计委、省教委印发通知,在认真搞好民办教师队伍调整、整顿、提高基础上,安排部分指标专项用于从民办教师中择优选招公办教师,凡1985年登记在编并颁发任教证书的民办教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选招范围:1.1978年以来,由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省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含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下同)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教龄10年以上的,以及受聘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教龄15年以上的;授予市(地)劳动模范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教龄15年以上的,以及受聘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教龄20年以上的。2.受聘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教龄18年以上的,以及受聘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教龄23年以上的。3.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职务,教龄15年以上的,以及受聘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教龄20年以上的。年龄不超过50周岁。选招对全省从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起到政策导向作用。此后,各市(地)根据当地经济状况,也先后进行了从民办教师中择优选招公办教师工作。
1994年11月,省委、省政府要求各市(地)、县(市、区)加强对民办教师队伍的管理,采取切实措施,提高民办教师待遇。要求省计委、省人事厅根据新形势要求和全省民办教师的实际,研究制定规划,分步骤分年度实施,争取到20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1995年,《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印发,从法规层面对民办教师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山东各级党委、政府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加强对民办教师队伍的管理,提高民办教师的综合素质,落实民办教师的待遇,探索民转公方法途经,加快、加大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工作的进度、力度。
1999年1月,青岛市委、市政府决定一次性将全市符合条件的1461名未转公的民办教师全部转为公办,提前一年完成了20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任务,彻底解决了多年来困扰农村教育发展、关系民办教师切身利益的大难题,走在全省前列。
2003年8月,全省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工作基本完成,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出现的民办教师队伍从此退出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