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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教师技术职务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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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即业务职称)评聘工作转入正常化。1992年后,恢复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并形成制度,每年评聘一次,调动了教师教育教学的积极性。
一、高校
1992年8月,省教委针对全省职称改革工作三四年未进行,积压问题较多的情况,在1991年上半年对全省高校教师队伍状况进行摸底基础上,进一步清理了首批职称改革下达的限额,为合理设置岗位和确定学校的结构比例提供了可靠依据,开始进行全省高校职称改革工作转入经常化后的第一次评审。全省46所高校共上报晋升教授525人,副教授1563人(其中含有副教授评审权的9所学校628人),经评审通过教授444人,副教授1398人(其中含有副教授评审权的9所学校597人);正、副教授合计为1842人(其中破格晋升的教授12人、副教授51人),通过率为88.2%。同时,为驻山东的部(委)属高校代评185人(教授94人、副教授91人),通过153人(教授74人、副教授79人),通过率83%。从整体看,评审工作方向正确,进展顺利,结果客观公正,学校和教师都满意。
此次职改工作,省教委本着转变政府职能,扩大学校自主权的原则,下放了青岛大学、烟台大学、山东工业大学、山东农业大学、山东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山东中医学院、青岛医学院和山东纺织工学院等9所院校的副教授评审权。同时,下放了全部专科学校的讲师评审权。
从此,全省高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正常化,每年进行一次。
至2005年,各高校按照国家和山东省规定,严格坚持评审标准条件和程序,切实保证评审质量,保证评审公正、合理。坚持规定的水平、能力、业绩、任职年限、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及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基本任职条件,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任职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工作业绩突出、有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骨干,除按有关破格条件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外,还通过考核答辩、测试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全面评审。对符合晋升条件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大胆选拔,重点评聘。
二、中小学
1992年12月,省教委在济南召开全省中专、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座谈会,会后印发《座谈会纪要》,要求各地在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参照执行。
《座谈会纪要》指出,全省中专、中小学职称工作停滞了几年,教师职务中存在的矛盾积累较多,中专、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要以教育、教学业绩为主要依据,对论文与论著要实事求是,正确处理好教学与教研的关系,引导广大教师教书育人,在积极搞好教学的前提下,努力搞好教学研究;积极推荐在一线教学岗位上教育、教学成绩显著的教师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同时对年龄大、教龄长的老教师适当予以照顾。对教育事业单位和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在适当分流的前提下,可以参加教师系列评审。在教师学历要求上,原则上按国家教委规定的合格学历掌握。但对教龄较长、年龄较大、教学成绩突出的老教师,应着重考察其教育实绩,不只看学历,实事求是评聘相应教师职务。对教学成绩优秀、贡献突出、年龄在45岁以下的优秀中青年教师,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教学能手,或市级以上拔尖人才称号者,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可以不受资历、年限等限制,破格晋升,不占用学校教师职务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