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全省进一步加强以中小学教师为主的师资队伍管理和改革。1995年后,随着《办法》的实施,全省教师队伍的管理走上法制轨道,各级各类学校教师队伍的数量、知识结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等不断提高,较好地适应了教育教学和山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一、规划目标
1994年11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实现全省教育发展的规划目标,必须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一项战略措施来抓,努力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主要措施:1.加快中小学教师培养培训步伐,提高整体素质,到2000年使98%以上的小学教师、90%以上的初中教师和85%以上的高中教师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标准,中小学校长全部达到岗位合格标准。2.积极实施“跨世纪人才工程”,到2000年培养中小学优秀骨干教师1.5万人,平均每个县(市、区)各学科有70名以上的学科带头人;高校中青年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达到1000人,新增博士导师100人左右,形成一支层次完整、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跨世纪学科带头人队伍。3.大力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到2000年全省小学教师和50%以上的初中教师都能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本科院校45岁以下的教师具备硕士以上学位的超过70%,专科学校超过30%,重点院校年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超过40%,一般院校超过15%。4.大力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岗位规范,努力提高校长的领导管理水平。1995年全省完成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任务,1997年前全省实行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
《实施意见》同时要求:加强师德教育和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范教育和师资培训工作;结合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进行教师队伍的精简、整顿;引入竞争机制,稳定骨干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的待遇和社会地位;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的保障机制,坚决制止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由省财政拨付专项经费,设立“特殊岗位津贴”,提高博士生导师、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的待遇;大力改善教师的住房条件;切实解决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看病难、药费报销难的问题,教师公费医疗要同当地党政机关干部享受同等待遇;加强对民办教师队伍的管理,抓好民办教师队伍的整顿、提高,提高民办教师待遇,在精减基础上加快转公办步伐。
1996年12月,省教委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九五”计划要点》,明确指出到2000年,全省中小学45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要全部达到《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标准;同时,要有20%的小学教师取得专科以上学历,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要力争超过30%;15%的初中教师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力争超过20%;省、市重点高中,要拥有一部分研究生毕业的教师;通过继续教育,新补充教师全部接受岗位培训,全体教师进行晋职轮训,小学教师实行教育教学基本功训练;加大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培训、培养力度。
1999年10月,省政府在《山东省实施〈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意见》中指出,到2010年,教师队伍建设的规划目标是,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较强教学科研能力和强烈教书育人社会责任感的教师队伍;建立新的教师队伍管理机制,积极推行教师资格制度、职务制度和聘任制度;建立健全教师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加强教育管理干部队伍建设,认真搞好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的岗位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组织优秀中小学校长到薄弱学校任职;拓宽教师来源渠道,优化教师队伍,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实施园丁工程,小学和初中专任教师的学历力争分别达到专科和本科层次,20%以上的高中专任教师、80%以上的高校专任教师获硕士学位或达到研究生水平;建立教师流动机制,引导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鼓励骨干教师到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任教;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开展骨干教师培训;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建设,逐步完善省、市、县、乡、校五级培训网络;按照“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到2000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2002年6月,省教育厅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五”计划》,指出到2005年,全省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所有中小学教师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小学、初中教师的学历层次提升到一个新水平,新补充的小学教师全部达到专科及以上学历,新补充的初中教师50%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高中教师中硕士研究生达到一定比例;全省小学教师中具有中、高级职务的比例应分别超过38%和2%,初中教师中具有中、高级职务的比例应分别超过38%和6.5%,高中教师中具有中、高级职务的比例应分别占46%和22%左右。实施骨干教师“111工程”,全省培养选拔10名教育教学专家,100名学科带头人,1000名省级骨干教师。进一步完善特级教师制度,评选特级教师300名、省级教学能手400名。巩固并完善校长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实施中小学校长高级研修工程,培养一定数量在全国有影响的知名校长,造就一大批学校管理专家。依法理顺中小学教师的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加强教师教育,提高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教师继续教育制度,促进教师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掌握现代教育理论,转变教育教学观念,更新专业知识结构,提高广大教师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和开展创新教育实践的自觉性和能力水平。
二、队伍管理
1993年1月,省教委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出为使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上一个新台阶,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着重抓好以下工作:1.采取得力措施,大力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建立对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制度;把青年教师、骨干教师的培养当作师资队伍管理的重点抓紧抓好。2.积极进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教师队伍竞争激励机制。完善校长负责制,使真正懂教育、会管理,具有开拓精神的教育行家出任校长,真正赋予校长管理学校的权力;实行教师聘任制,校长通过考核择优聘任,对聘任教师规定明确的聘任期限、岗位目标及待遇等,建立教师队伍竞争激励机制;实行学校内部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和内部结构工资制实验;提高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制定重奖优秀教师的办法,对特别优秀的教师和教育专家,要推荐到各级人大、政协和群众团体担任相应职务和社会荣誉职务,宣传媒介经常、定期地宣传优秀教师、教育专家的先进事迹和奉献精神,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教师的新风尚;努力提高教师队伍管理水平,加强对管理理论的学习和研究,进一步完善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逐步从经验管理走上科学管理轨道。
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先后实施一系列制度和改革措施,加强了教师队伍管理。
(一)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初,聊城、滨州、泰安、莱芜、青岛、德州、淄博、临沂等地的部分县和中小学进行了以校长负责制和教师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取得良好效果,其中滨州地区阳信县的成功经验影响最大。
1988年,阳信县开始实行农村小学和教师“双向选择”改革,即根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允许办学条件好的村(学校)在本乡镇优先挑选教师,同时允许教学水平高的教师优先挑选好的村、校。双方签订《工作目标合同》《教育质量合同》《奖惩合同》,每学期和年末由乡镇教委按合同进行考评、检查和落实待遇。双向选聘后来发展为“三制”改革(校长负责制、教师聘用制、岗位目标责任制),在全县中小学逐步推广,激发了办学和教学积极性,引起轰动。《人民日报》《大众日报》《中国教育报》均予以报道。1993年9月,省长赵志浩作出批示,对阳信经验给予充分肯定。滨州地区对阳信县的改革经验及时进行了完善、充实、提高,发展为“四制”改革,并于1994年暑假在全区中小学推广。滨州地区改革的基本做法是,首先实行“五定”,即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定规模、定编制、定经费、定岗位、定工作量。在“五定”的基础上实行“四制”,即改革领导体制,实行竞争上岗、能上能下的校长负责制;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双向选择、能进能出的教职工聘任制;改革管理体制,实行目标管理,强化职责的岗位责任制;改革分配制度,实行劳酬挂钩、能多能少的校内结构工资制。“四制”改革通过学校聘任校长,校长聘任教师,学校和校长、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做到责、权、利明确,既提高了校长治教的积极性,扩大了校长的办学自主权,又调动了教师工作和学习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实行了学校全员聘任制,建立了学校内部竞争激励机制,激发了学校办学活力。
1994年11月,省教委、省财政厅在滨州市联合召开全省中小学管理体制改革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阳信等地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经验。
1995年,全国教育工作电话会议指出:“积极推广山东阳信等一些地方深化学校内部管理改革,优化教职员工队伍的经验,走出一条高效的办学路子。”同年10月,全国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委员会在滨州市召开会议,重点研讨滨州地区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经验。
至2000年,滨州经验在全省逐步推开,深化了全省中小学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了教师队伍管理和建设。
2004年,山东省在推进校长职级制方面迈出突破性一步。此前,潍坊市已经在全国率先实行校长职级制,市委、市政府制定了潍坊市《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凡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一律取消行政级别,全部由县(市、区)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校长实行职级制度。潍坊市的做法,对全省推行校长职级制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教育部给予较高评价。
(二)教师待遇的提高
山东省高度重视教师政治、社会地位尤其是经济待遇的提高,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提高教师工资、福利等待遇,积极探索教师住房、公费医疗、民办教师养老保险等制度改革的路子,解决教师住房、医疗困难和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后顾之忧。
1993年8月,省教委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印发《关于在农村乡镇、村任教的中小学教师实行浮动工资的意见》,规定从当年起:1.凡在农村乡镇、村中学(含职教学校、成教学校、小学和幼儿园)任教的公办教师,在本人现基础职务工资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享受浮动工资的教师调离乡镇、村中小学的,从调出之日起取消向上浮动的一级工资。2.享受浮动工资的教师,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调整工资时,以本人浮动前的工资作为基数升级,然后再按调整后的工资向上浮动一级工资。3.享受浮动工资的教师从享受浮动工资起,连续任教满8年的,自满8年的下一个月起,浮动的一级工资予以固定。固定后仍符合享受浮动工资条件的,可继续按规定向上浮动一级工资。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办理离退休时,实行浮动工资不满8年的,其浮动工资可予以固定并作为基数计发离退休费。4.分配到乡镇以下学校任教的大中专毕业生,从报到起薪之日起享受定级工资待遇,见习期满确定职务工资后,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1996年7月,省人事厅、省教委、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在农村乡镇、村任教的教师实行浮动工资问题的通知》,对上述规定重新予以明确,全省从1995年12月起执行。将上浮的工资从“一级”改为“一档”,所指农村乡镇、村不含县级以上政府驻地城区。此前按省教委要求于1993年后已经上浮一级工资的教师,享受浮动工资的年限可连续计算。
同年,省人事厅、省教委、省财政厅下发《关于提高任教三十年的中小学教师退休待遇的通知》,规定:小学、幼儿园、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中的教师,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教研室、电教馆等单位中聘任为中小学教师职务的人员,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并由省教委颁发30年教龄“教师荣誉证书”的,其退休金按原工资的100%发给。此规定从1995年12月起开始执行。
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从1997年起,全省中小学教师的职务等级工资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基础上提高10%。技工学校、乡(镇)成人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参照执行。教师医疗享受与当地国家公务员同等待遇,特级教师享受当地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医疗待遇。
同时,省、市积极落实关于全省教师人均居住面积应高于当地居民人均居住面积的法规、政策。1995年5月,省政府拨出1亿元专款用于省属高校教职工住房建设,高校再筹措1.3亿元,共建设教师住房25万平方米,缓解了高校教师住房难的状况。1994年11月,青岛市实施“教师住宅广厦工程”,并列为市政府为民要办的实事之一,确定1994—1997年为全市教师建设12万平方米住宅,连续召开三次全市教师住房建设工作会议,加快推进教师住房建设,一大批教师宿舍先后建成。1995年11月,在全国第二次教职工住房建设经验交流会上,青岛市作典型发言。到1998年,全市通过各种渠道共筹集资金6.2亿,新建教职工住房9400多套,近70万平方米,城乡教师住房都得到较好解决,走在全省前列。
截止到1996年底,全省教师人均住房面积达到8.6平方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997年省政府继续拨专款1亿元用于高校教职工住房建设。
(三)教师培训
1.中学教师培训
1992年9月,省教委下发《关于加快我省中学教师培训步伐的意见》(简称《意见》),指出山东省师资培训工作不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致使全省中学教师学历达标率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直接影响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和基础教育质量的提高,中学教师培训工作必须解放思想,深化改革,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培训步伐。至1995年,全省初中教师学历达标率要达到70%,高中教师达到65.96%;至2000年,绝大多数中学教师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标准,并全面开展继续教育。高中教师培训工作以省为主,省、市(地)共同负责,省教育学院负责具体实施;初中教师培训工作以市(地)为主,市(地)、县(市、区)共同负责,市(地)教育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意见》明确指出,全省分期分批开展教师全员培训。第一步,组织教师参加“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学习,经过考试,使其中大部分教师取得“专业合格证书”,达到岗位合格;第二步,在此基础上再与专科学历衔接。培训坚持以在职、业余、自学为主,充分利用寒暑假集中进行面授辅导。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脱产班。参加学习的教师学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全部及格,思想品德和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合格者,分别颁发“专业合格证书”或“专科毕业证书”,单科及格者发给“单科结业证明”。同时要求:各地要把教师参加培训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挂钩,与民办教师转正挂钩,与教师考核、评优、奖励挂钩;教师学习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凡应参加培训而无故不参加的教师,不能评聘、续聘教师职称,不能评为优秀教师,民办教师不能转为公办教师;至1995年,对未取得国家规定合格学历或“专业合格证书”的中学教师,公办教师进行调整,民办教师予以辞退。
2.继续教育
1992年9月,省教委印发《山东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指出全省必须大力开展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对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进行以提高政治思想、师德修养、教育理论和教育教学能力为主要目标的培训,通过培训与教育教学实践使每个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不断得到提高,从中成长出一批教育教学骨干,有的逐步成为小学教育教学专家,形成一支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思想品德高尚、学科结构合理、业务素质优良的小学教师队伍。
根据上述规定和要求,全省各地认真实施了教师及教育行政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的主要类型是新教师见习期培训、岗位职务培训、骨干教师培训、短缺学科师资培训和各种应急专题培训。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和师德修养教育、教育理论学习、教材教法研究、教育教学实践和教师基本功训练;补充新知识新技能,以及当地建设所需要的职业技能和乡土教育等。不论哪种类型的继续教育,都把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师德修养和强化教师职业技能训练作为培训重点。实行继续教育证书制度,建立继续教育成绩与教师转正、考核、职务评聘、晋级相结合的机制。
至2000年,全省培训小学优秀骨干教师10万人。在全省普通中小学中,小学、初中、高中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分别达到99%、86.6%和71.2%。全省普通高校专任教师2.48万人,有博士学位的教师902人,有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占教师总数的42.15%。全省教师队伍年龄结构、学历层次、职称结构有了明显变化,整体素质有了较大提高。
2005年,通过不同形式和层次,全省中小学教师和校长全部培训了一遍,培训省级骨干教师7000人,市(地)级骨干教师70000人,形成一支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同时,加强中小学校长(园长)上岗前和在岗培训,扩大培训内容,提高培训层次,逐步实现了培训后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节 教师队伍管理
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全省进一步加强以中小学教师为主的师资队伍管理和改革。1995年后,随着《办法》的实施,全省教师队伍的管理走上法制轨道,各级各类学校教师队伍的数量、知识结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等不断提高,较好地适应了教育教学和山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一、规划目标
1994年11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实现全省教育发展的规划目标,必须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一项战略措施来抓,努力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主要措施:1.加快中小学教师培养培训步伐,提高整体素质,到2000年使98%以上的小学教师、90%以上的初中教师和85%以上的高中教师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标准,中小学校长全部达到岗位合格标准。2.积极实施“跨世纪人才工程”,到2000年培养中小学优秀骨干教师1.5万人,平均每个县(市、区)各学科有70名以上的学科带头人;高校中青年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达到1000人,新增博士导师100人左右,形成一支层次完整、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跨世纪学科带头人队伍。3.大力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到2000年全省小学教师和50%以上的初中教师都能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本科院校45岁以下的教师具备硕士以上学位的超过70%,专科学校超过30%,重点院校年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超过40%,一般院校超过15%。4.大力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岗位规范,努力提高校长的领导管理水平。1995年全省完成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任务,1997年前全省实行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
《实施意见》同时要求:加强师德教育和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范教育和师资培训工作;结合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进行教师队伍的精简、整顿;引入竞争机制,稳定骨干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的待遇和社会地位;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的保障机制,坚决制止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由省财政拨付专项经费,设立“特殊岗位津贴”,提高博士生导师、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的待遇;大力改善教师的住房条件;切实解决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看病难、药费报销难的问题,教师公费医疗要同当地党政机关干部享受同等待遇;加强对民办教师队伍的管理,抓好民办教师队伍的整顿、提高,提高民办教师待遇,在精减基础上加快转公办步伐。
1996年12月,省教委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九五”计划要点》,明确指出到2000年,全省中小学45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要全部达到《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标准;同时,要有20%的小学教师取得专科以上学历,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要力争超过30%;15%的初中教师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力争超过20%;省、市重点高中,要拥有一部分研究生毕业的教师;通过继续教育,新补充教师全部接受岗位培训,全体教师进行晋职轮训,小学教师实行教育教学基本功训练;加大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培训、培养力度。
1999年10月,省政府在《山东省实施〈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意见》中指出,到2010年,教师队伍建设的规划目标是,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较强教学科研能力和强烈教书育人社会责任感的教师队伍;建立新的教师队伍管理机制,积极推行教师资格制度、职务制度和聘任制度;建立健全教师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加强教育管理干部队伍建设,认真搞好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的岗位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组织优秀中小学校长到薄弱学校任职;拓宽教师来源渠道,优化教师队伍,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实施园丁工程,小学和初中专任教师的学历力争分别达到专科和本科层次,20%以上的高中专任教师、80%以上的高校专任教师获硕士学位或达到研究生水平;建立教师流动机制,引导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鼓励骨干教师到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任教;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开展骨干教师培训;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建设,逐步完善省、市、县、乡、校五级培训网络;按照“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到2000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2002年6月,省教育厅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五”计划》,指出到2005年,全省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所有中小学教师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小学、初中教师的学历层次提升到一个新水平,新补充的小学教师全部达到专科及以上学历,新补充的初中教师50%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高中教师中硕士研究生达到一定比例;全省小学教师中具有中、高级职务的比例应分别超过38%和2%,初中教师中具有中、高级职务的比例应分别超过38%和6.5%,高中教师中具有中、高级职务的比例应分别占46%和22%左右。实施骨干教师“111工程”,全省培养选拔10名教育教学专家,100名学科带头人,1000名省级骨干教师。进一步完善特级教师制度,评选特级教师300名、省级教学能手400名。巩固并完善校长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实施中小学校长高级研修工程,培养一定数量在全国有影响的知名校长,造就一大批学校管理专家。依法理顺中小学教师的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加强教师教育,提高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教师继续教育制度,促进教师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掌握现代教育理论,转变教育教学观念,更新专业知识结构,提高广大教师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和开展创新教育实践的自觉性和能力水平。
二、队伍管理
1993年1月,省教委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出为使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上一个新台阶,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着重抓好以下工作:1.采取得力措施,大力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建立对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制度;把青年教师、骨干教师的培养当作师资队伍管理的重点抓紧抓好。2.积极进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教师队伍竞争激励机制。完善校长负责制,使真正懂教育、会管理,具有开拓精神的教育行家出任校长,真正赋予校长管理学校的权力;实行教师聘任制,校长通过考核择优聘任,对聘任教师规定明确的聘任期限、岗位目标及待遇等,建立教师队伍竞争激励机制;实行学校内部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和内部结构工资制实验;提高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制定重奖优秀教师的办法,对特别优秀的教师和教育专家,要推荐到各级人大、政协和群众团体担任相应职务和社会荣誉职务,宣传媒介经常、定期地宣传优秀教师、教育专家的先进事迹和奉献精神,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教师的新风尚;努力提高教师队伍管理水平,加强对管理理论的学习和研究,进一步完善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逐步从经验管理走上科学管理轨道。
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先后实施一系列制度和改革措施,加强了教师队伍管理。
(一)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初,聊城、滨州、泰安、莱芜、青岛、德州、淄博、临沂等地的部分县和中小学进行了以校长负责制和教师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取得良好效果,其中滨州地区阳信县的成功经验影响最大。
1988年,阳信县开始实行农村小学和教师“双向选择”改革,即根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允许办学条件好的村(学校)在本乡镇优先挑选教师,同时允许教学水平高的教师优先挑选好的村、校。双方签订《工作目标合同》《教育质量合同》《奖惩合同》,每学期和年末由乡镇教委按合同进行考评、检查和落实待遇。双向选聘后来发展为“三制”改革(校长负责制、教师聘用制、岗位目标责任制),在全县中小学逐步推广,激发了办学和教学积极性,引起轰动。《人民日报》《大众日报》《中国教育报》均予以报道。1993年9月,省长赵志浩作出批示,对阳信经验给予充分肯定。滨州地区对阳信县的改革经验及时进行了完善、充实、提高,发展为“四制”改革,并于1994年暑假在全区中小学推广。滨州地区改革的基本做法是,首先实行“五定”,即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定规模、定编制、定经费、定岗位、定工作量。在“五定”的基础上实行“四制”,即改革领导体制,实行竞争上岗、能上能下的校长负责制;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双向选择、能进能出的教职工聘任制;改革管理体制,实行目标管理,强化职责的岗位责任制;改革分配制度,实行劳酬挂钩、能多能少的校内结构工资制。“四制”改革通过学校聘任校长,校长聘任教师,学校和校长、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做到责、权、利明确,既提高了校长治教的积极性,扩大了校长的办学自主权,又调动了教师工作和学习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实行了学校全员聘任制,建立了学校内部竞争激励机制,激发了学校办学活力。
1994年11月,省教委、省财政厅在滨州市联合召开全省中小学管理体制改革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阳信等地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经验。
1995年,全国教育工作电话会议指出:“积极推广山东阳信等一些地方深化学校内部管理改革,优化教职员工队伍的经验,走出一条高效的办学路子。”同年10月,全国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委员会在滨州市召开会议,重点研讨滨州地区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经验。
至2000年,滨州经验在全省逐步推开,深化了全省中小学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了教师队伍管理和建设。
2004年,山东省在推进校长职级制方面迈出突破性一步。此前,潍坊市已经在全国率先实行校长职级制,市委、市政府制定了潍坊市《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凡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一律取消行政级别,全部由县(市、区)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校长实行职级制度。潍坊市的做法,对全省推行校长职级制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教育部给予较高评价。
(二)教师待遇的提高
山东省高度重视教师政治、社会地位尤其是经济待遇的提高,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提高教师工资、福利等待遇,积极探索教师住房、公费医疗、民办教师养老保险等制度改革的路子,解决教师住房、医疗困难和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后顾之忧。
1993年8月,省教委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印发《关于在农村乡镇、村任教的中小学教师实行浮动工资的意见》,规定从当年起:1.凡在农村乡镇、村中学(含职教学校、成教学校、小学和幼儿园)任教的公办教师,在本人现基础职务工资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享受浮动工资的教师调离乡镇、村中小学的,从调出之日起取消向上浮动的一级工资。2.享受浮动工资的教师,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调整工资时,以本人浮动前的工资作为基数升级,然后再按调整后的工资向上浮动一级工资。3.享受浮动工资的教师从享受浮动工资起,连续任教满8年的,自满8年的下一个月起,浮动的一级工资予以固定。固定后仍符合享受浮动工资条件的,可继续按规定向上浮动一级工资。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办理离退休时,实行浮动工资不满8年的,其浮动工资可予以固定并作为基数计发离退休费。4.分配到乡镇以下学校任教的大中专毕业生,从报到起薪之日起享受定级工资待遇,见习期满确定职务工资后,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1996年7月,省人事厅、省教委、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在农村乡镇、村任教的教师实行浮动工资问题的通知》,对上述规定重新予以明确,全省从1995年12月起执行。将上浮的工资从“一级”改为“一档”,所指农村乡镇、村不含县级以上政府驻地城区。此前按省教委要求于1993年后已经上浮一级工资的教师,享受浮动工资的年限可连续计算。
同年,省人事厅、省教委、省财政厅下发《关于提高任教三十年的中小学教师退休待遇的通知》,规定:小学、幼儿园、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中的教师,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教研室、电教馆等单位中聘任为中小学教师职务的人员,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并由省教委颁发30年教龄“教师荣誉证书”的,其退休金按原工资的100%发给。此规定从1995年12月起开始执行。
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从1997年起,全省中小学教师的职务等级工资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基础上提高10%。技工学校、乡(镇)成人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参照执行。教师医疗享受与当地国家公务员同等待遇,特级教师享受当地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医疗待遇。
同时,省、市积极落实关于全省教师人均居住面积应高于当地居民人均居住面积的法规、政策。1995年5月,省政府拨出1亿元专款用于省属高校教职工住房建设,高校再筹措1.3亿元,共建设教师住房25万平方米,缓解了高校教师住房难的状况。1994年11月,青岛市实施“教师住宅广厦工程”,并列为市政府为民要办的实事之一,确定1994—1997年为全市教师建设12万平方米住宅,连续召开三次全市教师住房建设工作会议,加快推进教师住房建设,一大批教师宿舍先后建成。1995年11月,在全国第二次教职工住房建设经验交流会上,青岛市作典型发言。到1998年,全市通过各种渠道共筹集资金6.2亿,新建教职工住房9400多套,近70万平方米,城乡教师住房都得到较好解决,走在全省前列。
截止到1996年底,全省教师人均住房面积达到8.6平方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997年省政府继续拨专款1亿元用于高校教职工住房建设。
(三)教师培训
1.中学教师培训
1992年9月,省教委下发《关于加快我省中学教师培训步伐的意见》(简称《意见》),指出山东省师资培训工作不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致使全省中学教师学历达标率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直接影响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和基础教育质量的提高,中学教师培训工作必须解放思想,深化改革,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培训步伐。至1995年,全省初中教师学历达标率要达到70%,高中教师达到65.96%;至2000年,绝大多数中学教师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标准,并全面开展继续教育。高中教师培训工作以省为主,省、市(地)共同负责,省教育学院负责具体实施;初中教师培训工作以市(地)为主,市(地)、县(市、区)共同负责,市(地)教育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意见》明确指出,全省分期分批开展教师全员培训。第一步,组织教师参加“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学习,经过考试,使其中大部分教师取得“专业合格证书”,达到岗位合格;第二步,在此基础上再与专科学历衔接。培训坚持以在职、业余、自学为主,充分利用寒暑假集中进行面授辅导。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脱产班。参加学习的教师学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全部及格,思想品德和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合格者,分别颁发“专业合格证书”或“专科毕业证书”,单科及格者发给“单科结业证明”。同时要求:各地要把教师参加培训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挂钩,与民办教师转正挂钩,与教师考核、评优、奖励挂钩;教师学习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凡应参加培训而无故不参加的教师,不能评聘、续聘教师职称,不能评为优秀教师,民办教师不能转为公办教师;至1995年,对未取得国家规定合格学历或“专业合格证书”的中学教师,公办教师进行调整,民办教师予以辞退。
2.继续教育
1992年9月,省教委印发《山东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指出全省必须大力开展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对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进行以提高政治思想、师德修养、教育理论和教育教学能力为主要目标的培训,通过培训与教育教学实践使每个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不断得到提高,从中成长出一批教育教学骨干,有的逐步成为小学教育教学专家,形成一支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思想品德高尚、学科结构合理、业务素质优良的小学教师队伍。
根据上述规定和要求,全省各地认真实施了教师及教育行政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的主要类型是新教师见习期培训、岗位职务培训、骨干教师培训、短缺学科师资培训和各种应急专题培训。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和师德修养教育、教育理论学习、教材教法研究、教育教学实践和教师基本功训练;补充新知识新技能,以及当地建设所需要的职业技能和乡土教育等。不论哪种类型的继续教育,都把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师德修养和强化教师职业技能训练作为培训重点。实行继续教育证书制度,建立继续教育成绩与教师转正、考核、职务评聘、晋级相结合的机制。
至2000年,全省培训小学优秀骨干教师10万人。在全省普通中小学中,小学、初中、高中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分别达到99%、86.6%和71.2%。全省普通高校专任教师2.48万人,有博士学位的教师902人,有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占教师总数的42.15%。全省教师队伍年龄结构、学历层次、职称结构有了明显变化,整体素质有了较大提高。
2005年,通过不同形式和层次,全省中小学教师和校长全部培训了一遍,培训省级骨干教师7000人,市(地)级骨干教师70000人,形成一支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同时,加强中小学校长(园长)上岗前和在岗培训,扩大培训内容,提高培训层次,逐步实现了培训后持证上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