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全省共有中小学校长2.64万人。其中,高中、完全中学校长1901人,初中校长7924人,小学校长16604人。
1991年5月,国家教委在莱芜市召开全国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会,总结推广此前在莱芜开展培训试点的经验,研究部署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工作。12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成立山东省中小学校长培训领导小组的通知》,副省长宋法棠为领导小组组长。全省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全省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领导,大力改善培训基地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培训工作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培训政策、规划、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制定全省培训质量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并组织检查评估;负责全省培训基地的资格认定,指导培训基地建设;组织专家编写和审定培训补充教材或地方教材。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及相应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地培训基地建设;对本地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规范培训行为,确保培训质量。
1992年2月,省教委印发《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班的办班条件和审批办法》,规定了办班院校在组织机构、管理工作、师资、物质方面应具备的条件,明确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必须由经国家教委或省政府批准备案的教师进修院校承办,高中和完全中学的校长培训主要由省教育学院负责,初中校长的培训主要由市(地)教育学院负责,小学校长的培训工作由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负责。举办小学、初中校长岗位培训班,须经市(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省教委主管部门备案;举办高中校长岗位培训班,须经省教委主管部门批准。
3月,省教委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班的学籍管理规定、面授管理制度、自学管理制度、学员守则;转发国家教委颁发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规定校长的岗位要求包括基本政治素养、岗位知识和岗位能力三个方面;印发《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班合格证书试行办法和培训班考核方案》,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小学校长中的正职必须取得相应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从1996年9月1日起,所有在岗的中小学校长必须取得相应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未取得的一律不得任职,新任校长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图6-1 1994年,全省逐步推行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校长必须考试竞争持证上岗。图为寿光市公开考选学校领导干部面试答辩现场
1995年3月,省教委转发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评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省教委负责中学校长岗位培训工作的评估,各市(地)教委负责小学校长岗位培训的评估。11月,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委下发《关于实行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提出从1996年9月1日起,全省中小学校长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截至2000年底,全省累计培训中小学校长24500余人。2001年8月,省教育厅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
2004年10月,省教育厅对全省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进行了督导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