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督导评估
(一)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
1991年5月,国家教委印发《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指导纲要》(简称《纲要》)。8月,省教委转发《纲要》,要求各市(地)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1992年11月,省教委通知印发《山东省高级中学督导评估方案(试行)》《山东省初级中学督导评估方案(试行)》《山东省小学督导评估方案(试行)》和《山东省幼儿园督导评估方案(试行)》,明确4个督导评估方案是对全省中小学和幼儿园督导评估的基本原则和依据,也是省教委督导、检查和指导学校(园)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各市(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评估细则,但对方案的指标体系不能随意变更,评估标准也不能降低;督导评估采取学校(园)自评与教育督导机构督导评估相结合的方法,市级督导室负责对高(完)中和直属初中、小学、幼儿园的督导评估,县级督导室负责对初中、直属小学、幼儿园和乡镇小学、幼儿园的督导评估;督导评估结束后,各级督导室要写出督导评估报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督导部门;对市、县两级的督导评估,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要组织检查,检查结果报省政府及省教委;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对中小学、幼儿园的奖惩,要以督导评估的结果为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控制对中小学、幼儿园的各种检查、评估和评比,凡能纳入综合督导评估的,一律纳入综合督导评估一并进行;不能纳入综合督导评估的,也要由督导室统一组织和协调。
4个督导评估方案下发后,多数市(地)相继制定了评估细则,逐步开展对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的督导评估,全省正式建立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成为新中国成立后山东省第一个督学制度。
1997年2月,国家教委印发《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指导纲要(修订稿)》。据此,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了一系列的调研,重新制定《山东省普通高中办学水平督导评估方案》《山东省初级中学办学水平督导评估方案》《山东省小学办学水平督导评估方案》《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督导评估方案》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规程》,并于1998年2月下发各市(地)、各大企业教委。
1998年3月,为确保上述4个督导评估方案的实施,在全省构建以实施素质教育为目标、全面科学地评估基础教育学校办学水平的机制,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制度》(简称《评估工作制度》),以省教委名义下发。鉴于多年来教育系统内部政出多门,面向基层学校的各种检查、评估、评比过多过滥,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老大难问题,《评估工作制度》对正确处理督导评估与行政性评估的关系作出明确规定:督导评估是由督导部门代表政府进行的评估,既有督学的性质,又有督政的性质,对中小学、幼儿园督导评估涉及学校(园)工作的各个方面,面向每一所学校(园),是对一个地区基础教育发展水平的全面评价,最具权威性,应当成为教育行政部门各类行政性评估的基础,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奖惩学校(园)、考核校长,以及分配高一级学校的招生指标,都要以督导评估的结果为依据;对幼儿园督导评估的结果应成为幼儿园升类的基本依据和基础。凡督导评估定为优秀等级的中小学,才能被评为规范化学校或被授予先进(优秀)称号;连续两年达不到优秀等级的,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规范化学校或各种先进(优秀)称号。凡申报省级实验园、省级示范园验收的一类幼儿园,必须经督导评估定为优秀等级并经省认可,否则不予验收。
7月,教育部向全国转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制度》,要求各地参考《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制度》建立科学的督导评估制度,推进基础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省督导评估方案及《评估工作制度》下发后,各市(地)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督导评估细则和实施办法。至1998年底,除鲁西南个别市(地)因“两基”任务艰巨,几乎倾全力抓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尚无过多精力开展对学校督导评估外,绝大多数市(地)都先后建立起具有本地特点的中小学、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创造了不少宝贵经验。其中,招远市将学校督导评估结果与招生名额分配相结合,改革招生考试制度,创造了闻名全国的“招远经验”,其做法和经验在全国推广。至此,全省基础教育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全面确立和完善。
1999年6月和10月,为进一步熟悉掌握省定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培训督导队伍,推动中小学督导评估工作深入健康发展,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分别在莱芜市钢城区城子坡小学和济南第七中学召开了全省小学和高中办学水平督导评估试点会议,研讨小学和高级中学自评和督导部门督导评估的基本程序、方法,并对这两所学校的办学水平进行督导评估。督导评估后,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向这两所学校颁发“山东省督导评估优秀学校”牌匾。
(二)幼儿园督导评估
1991年和1997年国家教委印发的学校督导评估指导纲要均不包括幼儿园。但鉴于学前教育的重要性,泰安、莱芜、青岛、烟台、滨州、德州等市(地)主动将乡镇幼儿园的建设纳入“普九”规划。滨州地区还曾在“两基”督导检查时明确提出乡镇“四个中心(中心初中、中心小学、成教中心校、中心幼儿园)一起建”的要求。因此,1992年,省教育督导室根据山东省实际制定了幼儿园的督导评估标准。1998年1月,省政府教育督导室与省教委学前教育处在滨州市联合召开全省幼儿园督导评估研讨会,研讨并制定幼儿园督导评估指标体系。2月,《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督导评估方案》与中小学督导评估方案同时颁布,其督导评估的有关原则也写入《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制度》。
2000年6月,全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督导评估试点会议在邹平县召开,在共同学习研讨督导评估标准基础上,对邹平县实验幼儿园的办园水平进行了督导评估试点,该园被评为优秀等级。会后,全省的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按照新的督导评估标准在全省普遍开展起来,这在国内尚不多见。
二、职业学校督导评估
20世纪90年代初期,省教育督导室提出,有条件的市(地)应积极开展对职业学校的督导评估,以取得经验推动全省此项工作的开展。1992—2003年,青岛、济宁、泰安、枣庄、烟台、济南、潍坊、滨州、东营、莱芜、临沂等地先后开展对职业学校的督导评估,多数市(地)还形成制度,创造了不少经验。
2004年开始的市级综合督导,将各类职业学校的督导评估正式纳入督导范围。
三、高等学校督导评估
1995年前后,济南、青岛、枣庄、泰安等市对市属高校(教育学院等)进行过督导评估,但并未形成制度,也未坚持下去。
2001年颁布的《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规定,教育督导的范围是各级各类教育,高等教育正式纳入教育督导范围。
2004年,全省市级综合督导第一次在全省范围将省市共建的高校(专科学校、高等职业院校、职工教育院校等)正式纳入督导评估范围,并取得明显成效。
至2005年,在全国将高等教育纳入督导评估范围的,仅有山东、北京、宁夏等个别省(区、市)。
第三节 学校工作督导评估
一、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督导评估
(一)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
1991年5月,国家教委印发《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指导纲要》(简称《纲要》)。8月,省教委转发《纲要》,要求各市(地)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1992年11月,省教委通知印发《山东省高级中学督导评估方案(试行)》《山东省初级中学督导评估方案(试行)》《山东省小学督导评估方案(试行)》和《山东省幼儿园督导评估方案(试行)》,明确4个督导评估方案是对全省中小学和幼儿园督导评估的基本原则和依据,也是省教委督导、检查和指导学校(园)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各市(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评估细则,但对方案的指标体系不能随意变更,评估标准也不能降低;督导评估采取学校(园)自评与教育督导机构督导评估相结合的方法,市级督导室负责对高(完)中和直属初中、小学、幼儿园的督导评估,县级督导室负责对初中、直属小学、幼儿园和乡镇小学、幼儿园的督导评估;督导评估结束后,各级督导室要写出督导评估报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督导部门;对市、县两级的督导评估,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要组织检查,检查结果报省政府及省教委;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对中小学、幼儿园的奖惩,要以督导评估的结果为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控制对中小学、幼儿园的各种检查、评估和评比,凡能纳入综合督导评估的,一律纳入综合督导评估一并进行;不能纳入综合督导评估的,也要由督导室统一组织和协调。
4个督导评估方案下发后,多数市(地)相继制定了评估细则,逐步开展对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的督导评估,全省正式建立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成为新中国成立后山东省第一个督学制度。
1997年2月,国家教委印发《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指导纲要(修订稿)》。据此,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了一系列的调研,重新制定《山东省普通高中办学水平督导评估方案》《山东省初级中学办学水平督导评估方案》《山东省小学办学水平督导评估方案》《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督导评估方案》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规程》,并于1998年2月下发各市(地)、各大企业教委。
1998年3月,为确保上述4个督导评估方案的实施,在全省构建以实施素质教育为目标、全面科学地评估基础教育学校办学水平的机制,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制度》(简称《评估工作制度》),以省教委名义下发。鉴于多年来教育系统内部政出多门,面向基层学校的各种检查、评估、评比过多过滥,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老大难问题,《评估工作制度》对正确处理督导评估与行政性评估的关系作出明确规定:督导评估是由督导部门代表政府进行的评估,既有督学的性质,又有督政的性质,对中小学、幼儿园督导评估涉及学校(园)工作的各个方面,面向每一所学校(园),是对一个地区基础教育发展水平的全面评价,最具权威性,应当成为教育行政部门各类行政性评估的基础,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奖惩学校(园)、考核校长,以及分配高一级学校的招生指标,都要以督导评估的结果为依据;对幼儿园督导评估的结果应成为幼儿园升类的基本依据和基础。凡督导评估定为优秀等级的中小学,才能被评为规范化学校或被授予先进(优秀)称号;连续两年达不到优秀等级的,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规范化学校或各种先进(优秀)称号。凡申报省级实验园、省级示范园验收的一类幼儿园,必须经督导评估定为优秀等级并经省认可,否则不予验收。
7月,教育部向全国转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制度》,要求各地参考《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制度》建立科学的督导评估制度,推进基础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省督导评估方案及《评估工作制度》下发后,各市(地)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督导评估细则和实施办法。至1998年底,除鲁西南个别市(地)因“两基”任务艰巨,几乎倾全力抓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尚无过多精力开展对学校督导评估外,绝大多数市(地)都先后建立起具有本地特点的中小学、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创造了不少宝贵经验。其中,招远市将学校督导评估结果与招生名额分配相结合,改革招生考试制度,创造了闻名全国的“招远经验”,其做法和经验在全国推广。至此,全省基础教育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全面确立和完善。
1999年6月和10月,为进一步熟悉掌握省定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培训督导队伍,推动中小学督导评估工作深入健康发展,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分别在莱芜市钢城区城子坡小学和济南第七中学召开了全省小学和高中办学水平督导评估试点会议,研讨小学和高级中学自评和督导部门督导评估的基本程序、方法,并对这两所学校的办学水平进行督导评估。督导评估后,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向这两所学校颁发“山东省督导评估优秀学校”牌匾。
(二)幼儿园督导评估
1991年和1997年国家教委印发的学校督导评估指导纲要均不包括幼儿园。但鉴于学前教育的重要性,泰安、莱芜、青岛、烟台、滨州、德州等市(地)主动将乡镇幼儿园的建设纳入“普九”规划。滨州地区还曾在“两基”督导检查时明确提出乡镇“四个中心(中心初中、中心小学、成教中心校、中心幼儿园)一起建”的要求。因此,1992年,省教育督导室根据山东省实际制定了幼儿园的督导评估标准。1998年1月,省政府教育督导室与省教委学前教育处在滨州市联合召开全省幼儿园督导评估研讨会,研讨并制定幼儿园督导评估指标体系。2月,《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督导评估方案》与中小学督导评估方案同时颁布,其督导评估的有关原则也写入《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制度》。
2000年6月,全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督导评估试点会议在邹平县召开,在共同学习研讨督导评估标准基础上,对邹平县实验幼儿园的办园水平进行了督导评估试点,该园被评为优秀等级。会后,全省的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按照新的督导评估标准在全省普遍开展起来,这在国内尚不多见。
二、职业学校督导评估
20世纪90年代初期,省教育督导室提出,有条件的市(地)应积极开展对职业学校的督导评估,以取得经验推动全省此项工作的开展。1992—2003年,青岛、济宁、泰安、枣庄、烟台、济南、潍坊、滨州、东营、莱芜、临沂等地先后开展对职业学校的督导评估,多数市(地)还形成制度,创造了不少经验。
2004年开始的市级综合督导,将各类职业学校的督导评估正式纳入督导范围。
三、高等学校督导评估
1995年前后,济南、青岛、枣庄、泰安等市对市属高校(教育学院等)进行过督导评估,但并未形成制度,也未坚持下去。
2001年颁布的《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规定,教育督导的范围是各级各类教育,高等教育正式纳入教育督导范围。
2004年,全省市级综合督导第一次在全省范围将省市共建的高校(专科学校、高等职业院校、职工教育院校等)正式纳入督导评估范围,并取得明显成效。
至2005年,在全国将高等教育纳入督导评估范围的,仅有山东、北京、宁夏等个别省(区、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