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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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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政与督学相结合,以督政为主”是中国教育督导制度长期坚持的工作方针。山东省教育督导制度从恢复重建起,就遵循这一方针。1991—2005年,山东的督政工作制度建设和督政实践,为全国创造了不少经验,走在全国督政工作前列。
1998年前,全省范围的督政工作以对“两基”的督导评估和验收为主;1998年后,以省政府颁布《山东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试行)》为标志,转为对下级政府尤其是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为主。
一、“两基”督导评估及验收(详见本章第五节)
二、专项督导评估
1991—2000年,全省开展了一系列面向市、县两级政府的专项督导和执法检查等工作。
(一)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
1991年9月,为进一步推动《义务教育法》的宣传贯彻,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全省各市(地)《义务教育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检查组对山东省《义务教育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听取了省政府《山东省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执行情况》汇报,分两组对临沂、泰安等市进行了检查,并向省政府反馈了检查情况。
(二)对中小学教育工作两项督导检查
1992年2月、8月,国家教委先后下发《关于对中小学德育工作有关法规、文件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关于对中小学教育工作两项督导检查的通知》,对山东等10个省(区、市)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有关法规、文件情况进行抽查;对北京、天津、上海的城区和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城区减轻小学生过重负担问题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根据国家教委两个文件精神,省教委自1992年3月开始部署,对中小学德育工作有关法规、文件落实情况开展自下而上的自查工作。9月中旬,经省政府同意,山东省中小学德育工作督导检查领导小组抽调人员组成4个督导检查组,对烟台、威海、潍坊、滨州、德州、聊城、枣庄、菏泽8个市(地)16个县(市、区)的114所中小学进行了为期10天的督导检查。同时,省教育督导室组织济南、青岛两市对小学生课业负担情况进行自查。
10月,国家教委督导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和抽查济南、青岛两市,对山东省中小学德育工作和减轻小学生课业负担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两基”实施状况监测
为建立义务教育实施监测系统,国家教委督导团办公室(简称“国家督导办”)与世界银行合作,于1995年和1996年开展“义务教育监测实验和研究”项目第一阶段工作。1996年1月,国家督导办发出《关于委托山东、湖南两省开展〈义务教育监测实验和研究〉项目工作的函》,确定山东、湖南两省为项目省,各选取两个县为实验县,开展实验工作;项目的总目标是:研究义务教育监测的理论及方法和技术;建立监测的指标、程序和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义务教育实施监测网络。为加强领导,国家督导办成立项目组,聘请有关司局专家成立专家组。7月,国家督导办到昌邑市调研。
按照国家督导办“义务教育监测实验和研究”项目工作方案,省教委成立领导小组和专家组,确定昌邑市、垦利县为实验县。1997年1月,省教育督导室召开项目试测培训和试测工作部署会,全面部署实验工作。两县(市)依照国家督导办制定的《义务教育实施状况监测指标》进行实验,效果良好。实验报告受到国家督导办好评。
鉴于该项实验对巩固“普九”成果、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积极作用,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国家组织的实验结束后,继续在全省扩大实验。要求除昌邑、垦利两县(市)继续进行第二轮实验外,两县(市)所在的潍坊、东营两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铺开实验,有条件的市(地)也要选取部分县(市、区)进行实验。1997年,潍坊、东营所辖各县(市、区)及济南、青岛等市的部分县(市、区)均组织了实验。1998年5月,省教育督导室在昌邑市召开义务教育监测工作研讨会,济南、青岛、淄博、潍坊、烟台、东营、泰安、莱芜、临沂9市以及昌邑、垦利两县(市)的有关人员,就建立义务教育监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讨和考察。会议决定,从1998年下半年起,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开展义务教育监测工作。
1999年4月,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向各市政府、行署、各大企业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两基”实施状况监测工作制度的通知》(简称《通知》),决定从1999年起,在全省建立“两基”实施状况监测工作制度。《通知》指出,对“两基”实施状况的监测是政府行为,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证监测工作顺利进行。9月,省教育督导室又向各市(地)教委、各大企业教委(教育处)下发《关于认真组织“两基”实施状况监测工作的通知》。其后,省教育督导室编制了“两基”实施状况监测指标,开展一系列培训,组织多次研讨和检查,使这项工作在全省迅速开展起来。这在全国尚属首家。
山东省的做法得到了国家督导办的重视和支持。2002年5月,教育部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建立义务教育监测系统,成立教育部义务教育监测项目领导小组、专家组和项目办公室。9月,国家督导办在全国选取60个县(市、区)作为义务教育监测系统项目县,启动义务教育监测系统项目。山东省即墨市、沂水县、泰安市泰山区、文登市入选项目县。12月,全国义务教育监测项目工作培训班在青岛市召开。全国28个项目省(区、市)的督导室主任,60个项目县的分管县长、教育局长等200余人参加培训。山东省政府教育督导室代表教育部义务教育监测前期试点省作大会典型发言,介绍了开展“两基”实施状况监测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全体与会人员考察了青岛市义务教育改革情况。
(四)教育经费法规政策落实情况督导检查
1991年后,省教育督导室多次约请省有关部门组织对市、县两级政府教育经费(尤其是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教师工资和经济待遇落实情况、民办教师工资发放及拖欠情况等内容进行督导检查,以确保国家和省关于教育经费法规政策贯彻落实,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医疗、住房等经济待遇较好解决。
1997年9月,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教育经费的有关规定,推动全省教育工作进一步发展,省教委、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政协科教文卫委员会、省审计厅、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对全省教育经费投入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决定对全省教育经费投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范围是各市(地)、县(市、区)、乡(镇)1995—1996年教育经费投入情况。检查采取自下而上自查和自上而下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在市、县自查基础上,省五部门于1998年6月和1999年11月先后对济南等6市(地)和青岛等10市(地)进行了抽查〔省财政厅参加了对青岛等10市(地)的抽查〕。在市(地)、县(市、区)、乡(镇)核查时,除了听取各级政府、财政局、地税局汇报,查阅近三年有关教育投入的文件、资料和财税账表外,还深入学校检查、调研,并约请社会人士座谈。抽查后,均向市(地)政府反馈检查结果。两次抽查共检查32个县(市、区)的近200个乡镇,涉及中小学近800所。除尚未完成“普九”目标的菏泽地区外,其余16市(地)均接受了省里的检查。
督导检查结束后,省五部门分两批向全省下发检查通报,同时报告省政府,并在《山东教育报》、中国教育电视山东台等媒体发表或公布核查结果。通报在充分肯定各地经验、成绩的同时,对存在的问题坚决予以揭露,第一次对问题严重的市、县、乡公开点名批评。第一批被抽查的济南等6市(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整改。其中,枣庄、济宁、聊城、滨州4市(地)党委、政府连续下发文件,建立健全增加和确保教育经费投入的制度,落实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农村教育费附加“乡征县管乡用”等整改措施,促进了“两基”的巩固和教育事业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
此次督导检查引起教育部高度重视。国家督导办将《关于对济南等六市地教育经费投入督导检查的通报》呈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李岚清于1999年4月18日批示教育部部长陈至立:“你们可以建议其他省、市、区也仿照山东做一次认真检查。”
(五)基础教育“五项内容”督导检查
1995—1999年,山东省先后组织了两次基础教育“五项内容”督导检查(简称“五查”)。
1995年5月,国家教委、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简称“三委”)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基础教育“五项内容”督导检查的通知》。“五项内容”即“两基”规划的实施情况、《教师法》的落实情况、增加教育投入的情况、加强德育工作的情况、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各项主要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对象主要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以县及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查为主。
7月,山东省“三委”联合转发国家“三委”的通知,部署全省“五查”工作。督导检查的内容除了“五项内容”之外,还增加了制止中小学乱收费、制止乱编乱印复习资料情况。10月,省教委下发《〈山东省基础教育“五项内容”督导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对全省的自查和抽查作出具体部署,并确定文登市、郯城县、青州市、阳谷县为省“五查”试点县(市)。
在各县、市逐级自查和省试点基础上,1996年4月,省教委、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政协科教文卫委联合下发《关于对市、县两级基础教育“五项内容”督导检查工作进行抽查的通知》,决定对全省市、县两级的“五查”工作进行抽查。经省政府同意,成立山东省基础教育“五查”检查团,下设4个分团,分别于4月、6月分两批对日照市、淄博市、烟台市、威海市、莱芜钢铁公司和枣庄市、德州市、济宁市、菏泽地区、胜利石油管理局进行了抽查。未被抽查的市地、企业也将自查情况报省教育督导室。抽查结束后,10月,以省政府名义形成山东省基础教育“五项内容”督导检查总结报告,上报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三委”,并向全省发出“五查”通报。
1998年5月,教育部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基础教育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决定“今明两年在全国开展基础教育专项督导检查”,主要检查教育经费政策落实情况、加强薄弱学校建设情况、执行课程计划情况、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情况。根据山东省实际,省教委在上述内容之外,又增加了对《小学管理规程》执行情况的检查,检查活动统称为“基础教育五项内容督导检查”。9月,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转发教育部通知,并向全省正式部署“基础教育五项内容督导检察”工作。要求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和普通中小学都要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在此基础上,县(市、区)和市(地)逐级抽查。
在各县、校自查,市(地)复查的基础上,省分两次进行抽查。第一次是1999年1月,由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有关处室和教育新闻单位参加,分组对泰安、济宁、德州、东营4市的12个县(市、区)首次进行了不打招呼的“突然袭击”式抽查,效果较为明显。第二次是1999年11月,由省教委办公室牵头,有关处室参加,对济宁、聊城、临沂等9市(地)18个县(市、区)进行了抽查,重点是学生的课业负担和家庭经济负担情况。
1999年12月,省教委向国家督导办提交此次专项督导检查的报告。
(六)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工程督导评估验收
1998年11月,根据教育部《“九五”期间全国中小学实验室工作意见》,省教委下发《关于实施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工程的通知》,决定从当年开始,在全省实施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工程(简称“普实”),并从1999年上半年起按照《山东省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基本条件(试行)》《山东省中小学实验教学评估标准及检查办法(试行)》进行专项督导评估及验收,以加强实验教学,使仪器设备更好地发挥应有效益。1999年3月,省教委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规定普及实验教学目标是:全省中学(含职业中学)、小学(完全小学),力争2000年底前基本普及实验教学。督导评估的程序是:“经乡镇(学校)申报,县市区自查合格的,由县(市、区)教委向市(地)教委申请复查;复查合格者,市(地)教委向省教委提出评估申请;根据申报情况,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协调,统一组织检查评估;经省评估合格的县(市、区)由省教委颁发山东省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匾牌。”8月,全省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工作研讨会在青岛市召开,研讨并部署全省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工程评估验收工作。会议确定济南市市中区和滨州地区博兴县为“普实”评估验收试点区县。
1999年10月,督导评估研讨会暨对济南市市中区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督导评估工作在济南举行,会议一方面认真学习研讨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标准及督导评估办法,一方面对市中区的“普实”进行了省级评估验收。11月,又在博兴县进行了农村督导评估试点,并对博兴县的“普实”进行省级评估验收。由此,全省“普实”督导评估验收工作正式启动。
“普实”工程将督导评估范围从义务教育学校扩大到高中及职业学校,评估内容从“普九”的着重校舍、仪器、图书、音体美器材等教育教学设施的配备延伸至对上述设施的管理和使用,评估对象既有学校、教育部门、各级政府,还有学生(评估验收时必须抽查测试中小学生动手做实验的能力),被地方政府和教育部门视为巩固提高“普九”整体实施水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不久,省级督导评估的对象逐步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演变为市、县政府。“普实”成为“两基”实现以后,加强对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促进全省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改革发展的又一重要机制。
1999—2005年,全省除菏泽市外,其他16个市的60个县(市、区)以及齐鲁石油化学工业公司、胜利油田管理局通过了省的“普实”督导评估验收。其中,2001年、2004年,莱芜市、东营市先后整建制通过省的验收。
(七)师范教育督导评估
2002年4月,省教育厅针对新课改师资培训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旨在促进中小学新课程改革,加强新课改师资培训工作。重点抽查了烟台、潍坊、青岛、济南、德州等市的国家及省的新课改实验区。
同月,省教育厅下发《关于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进一步贯彻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保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顺利实施,推动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11月,在各市自评的基础上,对全省17市进行督导检查。其中,重点检查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和基地建设情况。督导检查结束后,向全省发布督导检查通报。
2003年11月,为进一步落实《山东省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和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提高全省中小学校长队伍的整体素质,省教育厅下发《关于对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2004年10月,在各市自评的基础上,对全省17市进行了督导检查。其中,重点检查了中小学校长培训组织管理与制度建设、培训基地建设及培训经费落实情况。督导检查结束后,分别向各市下发书面反馈报告,并向全省发出通报。
三、县、乡政府教育工作督导
(一)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1997年初,山东省着手准备建立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3月召开的省教育督导学会第二届理事会议第一次明确提出全省教育督导工作重点转移。6月,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在青岛市召开济南、青岛、烟台、泰安、德州、滨州、莱芜等市(地)督导室主任参加的研讨会,总结各地督政工作经验,对全省督政工作的重点转移取得了共识,研讨并确定了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基本框架。
1998年,鉴于全省已基本实现“两基”〔全省139个县(市、区)中,只有西部11个县尚未实现“普九”〕,从当年起,全省教育督导工作的重点由对“两基”的督导评估发展到对县、乡政府教育工作和中小学、幼儿园办学(园)水平全面督导评估的新阶段。其中,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督政工作的重点由对“两基”的督导评估转向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同年7月,《山东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试行)》颁发,标志着这一战略转移和新阶段的开始。
1998年7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试行)》,要求市、县两级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认真做好县级教育管理和督导工作;进一步提高对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深化教育改革,加大教育投入,加强对各类教育的统筹协调,促进全省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这是全国第一个以省政府名义出台的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
根据省政府下发的督导评估标准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1999年1月,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向各市(地)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印发《山东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试行)》,进一步明确了督导评估的指导思想,确立了“教育地位和办学方向”“教育管理”“保障条件”“教育水平”等指标体系的权重和分值,规定督导评估结果分为示范、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5个等级,并对方案使用的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3月,为加强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指导,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向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各大企业印发《山东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制度》(简称《工作制度》),决定在全省建立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规定: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重心和主体在县(市、区)一级行政区域内,县级政府担负着管理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重要责任。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水平关系着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和“科教兴国”战略方针的落实。建立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目的是为了督促、指导县级政府不断提高对教育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和“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深化教育改革,加强对各类教育的科学规划、领导管理和统筹协调,提高本辖区教育工作的整体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各地可以在全面实施督导评估标准和方案的基础上,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评选教育先进县(市、区)和评价政府教育工作的基本依据,也可将督导评估结果与干部的考核及奖惩任免挂钩。县级政府在自评后,要将自评结果及自评等级一并报市(地)政府(行署)。优秀及其以下等级由市(地)政府(行署)认定、表彰。被市(地)政府(行署)评为示范等级的县(市、区),须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考察、认定,通报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县(市、区),要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不得申报任何名义的教育先进县(市、区)和先进单位。连续两次定为不合格等级的县(市、区),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各种先进(优秀)称号。《工作制度》还对督导评估的范围、原则、程序、方法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乡镇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山东省对乡镇(办事处)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标准、方案及评估细则,由各市(地)制定。督导评估由县级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在省政府印发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之后,各市(地)政府(行署)也及时制定下发对乡镇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标准、方案,建立了对乡镇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至1999年底,山东省全面建立了对县、乡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成为全国第一个建立这一制度的省份。
各市(地)通过积极实施督导评估制度,有力推动了乡镇政府教育责任的进一步落实。青岛、济南、济宁、泰安、潍坊、莱芜、烟台、滨州等市地还开展了评选教育示范乡镇、教育强乡镇或教育优秀乡镇等活动,推动了乡镇政府依法执教能力的提高,促进了教育督导机构的健全。
(三)“山东省教育工作示范县”督导评估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根据省督导评估方案及《工作制度》规定,被市(地)政府(行署)评为示范等级的县(市、区),经市(地)申报和省考察、认定,公布为山东省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并通报表彰。从1999年下半年起,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兖州市和莱州市开展省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评估试点工作。两个市按照要求,建立了党政部门教育目标责任制及督导检查制度,开展了自评,并分别通过了济宁市和烟台市的复评。
2000年5月,山东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会议在兖州市召开。参加会议的除各市(地)教育督导室主任外,还有部分市(地)教委分管主任,20个督导试点县(市、区)分管县(市、区)长。会议期间,省督导室组织了对兖州市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评估组对兖州市政府的教育工作给予较高评价,対济宁市政府的复评予以认可,确认兖州市基本达到省教育工作示范县等级,在全省率先成为山东省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7月、8月,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烟台莱州市先后通过省督导评估,成为山东省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2001年5月,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正式公布上述5个县(市、区)为全省首批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由省政府颁发奖牌。山东省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督导评估制度正式确立。
2005年,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淄博市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寿光市,龙口市,诸城市8个区(市)先后通过省的评估,成为全省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
同年9月,在全省庆祝教师节大会上,省政府对上述13个县(市、区)进行表彰。副省长王军民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济南市市中区等13个县(市、区)为山东省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的通报》,省长韩寓群向获奖单位颁奖。
在省建立教育示范县(市、区)督导评估制度的同时,各市也建立了“教育示范乡镇”督导评估制度。
四、市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
1991—2003年,山东省对市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均采用专项督导检查评估的形式。2003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2003年教育综合督导工作的实施意见》,正式启动对市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综合督导评估。2004年4月,全省按照省定标准开展第一次督导评估。对市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督导评估(简称“市级综合督导”)制度的建立,填补了山东省教育督导工作的空白。
市级综合督导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教育厅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织进行,省人大、省政协进行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承担。督导评估方案和督导评估结果,均以省政府文件下发。
省定督导评估方案的内容涉及市级政府教育工作的各个方面,重点突出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教师工资、公用经费、校舍危房改造、职业技术教育及教育的均衡协调发展等。各市政府根据省督导评估方案要求,首先组织县级政府自评,市政府复评;然后市政府进行市级自评,并将两级政府自评报告上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省的督导评估先由省政府办公厅向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下发通知,然后由省人大、省政协、省直有关部门组成督导评估团,对全省所有市进行督导评估。综合督导的对象主要是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每个市重点抽查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至少抽查2个乡镇。检查的学校涉及市政府所辖的各级各类学校,其中包括省市共建的高等专科学校、职业院校。督导评估团实行督导评估责任制,将指标落实到每个督导评估人员,督导评估过程中填写的《督导评估纪实》必须要由评估人员与被评估单位负责人双方签字确认,保证督导评估客观、准确。
2004年11月18日,省委副书记、省长韩寓群做出批示,要求各级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一抓到底,抓出成效;教育督导工作要继续以农村义务教育为重点,切实推动各级政府落实好国家关于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公用经费、危房改造、控制辍学等方面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推动教育健康协调发展;综合督导结果可在《山东政报》公布,并列为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
2005年,全国教育督导工作会议对山东省市级综合督导工作经验作大会交流,国家督导办予以较高评价。
2003—2005年,全省17市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分别比上年增长10.06%、12.14%、20.23%,三年累计增加72亿元;全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由88%提高到100%,拨付教育的数额由15.33亿元增加到25.23亿元。2005年,山东省开征地方教育费,当年征收5.6亿元。至年底,全省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稳步增长,半数以上的县(市、区)及乡镇按省定标准落实了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全省140个县(市、区)在县域内统一教师工资标准的,由2002年的24个增加到68个,另有64个县(市、区)在乡镇间统一了教师工资标准;将教师工资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的县(市、区),由2002年的8个增加到106个,全省有76%的县(市、区)教师工资发放实现或基本实现“以县为主”,建立了较稳定的保障机制。全省东西部地区教育发展水平的差距开始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