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安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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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支出主要是对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支出。1986年,设离休费和
退休退职费两个款级科目,反映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和地方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及相
关支出,并在抚恤支出款级科目内设退伍军人安置费科目。1996年,地方离退休人员
相关支出改列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类,设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款
级科目。2002年,设安置事业费款级科目,下设军人安置费、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离
退休人员费用、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经费3个项级科目。
1981年起,对当年退伍回乡义务兵住房确有困难者,按照“自己备料、国家补助、
社队帮工帮料”的原则,由国家安排一部分资金给予一次性建房补助。1994年,山东
省制定《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规定按一定标准发给自谋职业的退役
士兵补助费,政府不再负责安置。同时制定《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
管理办法》,规定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指令性任务的单位,因故不能落实安置计划
或自愿实行有偿转移的,按规定标准缴纳安置费,用于退役士兵安置。2005年,执行
国务院规定,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
排等渠道筹集。
1980-2005年, 山东省执行中央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分批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决
定,分5批接收11941人,财政安置支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住房补贴经费。 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前4批住房实行提租和售房,军休干部货
币补差经费和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房所需经费先从售房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由中央
财政解决。第五批实行住房补贴,即按照规定的住房面积和补贴标准将住房补贴一次
性发给军休干部本人,由本人在市场上选购住房。
军休干部生活待遇、生活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1994年,省财
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民政厅等联合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调整移
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对军休干部和退
休志愿兵生活待遇经费列支作出明确规定。1997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退休志愿兵生活补贴, 每人每月:正军职205元、副军职195元,正师职185元、副师
职175元,正团职165元、副团职155元,正营职以下150元,军休志愿兵150元。19 98
年, 民政部、 财政部等联合下文,确定自1998年5月1日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入伍的师职退休干部发放生活补助费。 补助标
准每人每月100元, 年满70周岁的和其他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每人每月再增发15
4元, 不另发护理费。1997年12月31日前移交政府安置的经费开支由总后勤部拨给民
政部门(武警部队退休干部所需经费由武警部队拨给),1998年1月l日以后移交的所需
经费由原部队拨给有关民政部门。自1999年1月1日起,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
支。2004年,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公勤费、护理费标准:
1.按规定享受全费标准的,由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800元;半费标准的,由每人每月
200元调整为400元;全费四分之一标准的,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200元。2.护理费
标准按公勤费全费标准执行, 每人每月800元。 2004年所需经费由原渠道列支, 自
2005年1月1日起,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
军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离退休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列支。1986年以后,多次调
整军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离退休费。1992年,在1991年调整基础上进行了两次调整,
第一次按照离退休干部原职务(含相当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增加离退休费。1998年、
2002年和2004年又分别进行调整,离休干部按同职级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工资、军
衔工资的增资额和本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增加离休费;退休干部以同职级军官、文
职干部的职务工资、军衔工资的增资额为基数,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增加的退
休费;退休士官以副团职以下退休干部增加退休费的相应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休费
计发比例计发增加的退休费。
军休干部及随军家属、遗属医疗保障经费。由中央财政定额拨付,不足部分由地
方财政解决。1986年,军休干部医疗费开支标准每人每月30元。1991年,军休干部医
疗费开支标准每人每月35元。1997年,对1981年底前移交政府安置的部分军休干部医
疗待遇进行调整。 2005年6月21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认真
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无经济收入的随军家属、遗属医疗、生活补
助问题的通知》,规定军队离休干部参加医疗费用单独统筹的筹资标准按当地政府有
关规定执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所需经费,由安置地劳动保障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参照当地上年度退休公务员平均医疗费开支水平核定筹资标准,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负责筹集,分别并入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统一管理。所需
医疗经费由中央财政按定额拨付,省财政对接受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市、县进行补助。
军队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纳入军队离休干部医疗管理体系统一管理,医
疗费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所需医疗经费由中央财政按定额拨付,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
解决。
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生活补助。1986年随军干部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
准为:牺牲、病故的行政十七级或正团职以下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每月发给
生活补助费50元;行政十五级或正师职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低于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
的,由军队补助差额部分。定期领取生活补助的牺牲、病故干部的子女和父母,每人
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40元,其中孤老、孤儿每人每月增发10元。1996年进行两次调整,
1997年再次调整: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遗孀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干部生前职务级
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级别,下同)以下的,每人每月调整为500元,师职600元,军职
700元,大军区职以上800元。牺牲、病故干部或遗孀本人为红军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
命工作的, 生活补助费再增发200元。随军遗孀有固定工资收入,其收入总额低于上
述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随军遗属中,未满16岁或已满16岁仍在校读书或因
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和经批准投靠干部生活无固定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
其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250元。 自1997年开始,对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
生活补助标准进行多次调整,补助费增加的经费,仍由管理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服务管理机构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至2000年,
全省共有安置事业单位461个, 其中,军休所169个,县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272处,
军工站20个。 2005年,中央财政决定分3年安排补助资金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
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设施实施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
担。
1986-2005年,全省安置支出累计47.28亿元,占同期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的
18.64%。

1986-2005年山东省安置支出统计表
表2-29
单位:万元

┌──┬───┬─────┬──────┬───────┬───┬───┐
│项目│合计 │军人安置费│军队移交地方│军队离退休干部│离休费│退休退│
│ │ │ │安置的离退休│管理机构支出 │ │职费 │
│年份│ │ │人员支出 │ │ │ │
├──┼───┼─────┼──────┼───────┼───┼───┤
│1986│6104 │129 │ │ │2201 │3774 │
├──┼───┼─────┼──────┼───────┼───┼───┤
│1987│7905 │155 │ │ │3649 │4101 │
├──┼───┼─────┼──────┼───────┼───┼───┤
│1988│9065 │144 │ │ │4277 │4644 │
├──┼───┼─────┼──────┼───────┼───┼───┤
│1989│10668 │182 │ │ │5026 │5460 │
├──┼───┼─────┼──────┼───────┼───┼───┤
│1990│11484 │200 │ │ │5500 │5784 │
├──┼───┼─────┼──────┼───────┼───┼───┤
│1991│12346 │199 │ │ │5956 │6191 │
├──┼───┼─────┼──────┼───────┼───┼───┤
│1992│14817 │205 │ │ │7261 │7351 │
├──┼───┼─────┼──────┼───────┼───┼───┤
│1993│16303 │200 │ │ │6956 │9147 │
├──┼───┼─────┼──────┼───────┼───┼───┤
│1994│23524 │225 │ │ │10321 │12978 │
├──┼───┼─────┼──────┼───────┼───┼───┤
│1995│24903 │276 │ │ │11453 │13174 │
├──┼───┼─────┼──────┼───────┼───┼───┤
│1996│10216 │282 │6857 │3077 │ │ │
├──┼───┼─────┼──────┼───────┼───┼───┤
│1997│12940 │456 │7955 │4529 │ │ │
├──┼───┼─────┼──────┼───────┼───┼───┤
│1998│16474 │425 │9319 │6730 │ │ │
├──┼───┼─────┼──────┼───────┼───┼───┤
│1999│18638 │521 │11020 │7097 │ │ │
├──┼───┼─────┼──────┼───────┼───┼───┤
│2000│24689 │1308 │13675 │9706 │ │ │
├──┼───┼─────┼──────┼───────┼───┼───┤
│2001│27284 │1373 │14253 │11658 │ │ │
├──┼───┼─────┼──────┼───────┼───┼───┤
│2002│38796 │3225 │30422 │5149 │ │ │
├──┼───┼─────┼──────┼───────┼───┼───┤
│2003│47901 │6286 │35908 │5707 │ │ │
├──┼───┼─────┼──────┼───────┼───┼───┤
│2004│61475 │11726 │40583 │9166 │ │ │
├──┼───┼─────┼──────┼───────┼───┼───┤
│2005│77219 │21985 │43072 │12162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