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抚恤支出 资料库:二轮山东省志 章节:财政志(1986-200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6/article/9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6/article/9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抚恤支出主要用于牺牲病故抚恤、伤残抚恤、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和优 抚事业单位支出等。 1986年,山东省优抚对象主要包括: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 (简称“三属”);革命伤残人员,包括因战、因公和因病致残的人员,因战、因公致 残共分四等六级;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简 称“三红”);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待对象,主要是义务兵家属。 优抚内容及标准:1.死亡抚恤。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 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按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享受定期抚恤金人员 死亡时,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2.伤残抚恤。革命伤残军人退出现 役没有参加工作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退休待遇的, 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退出现役的特、一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 身。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政府妥善安置,并 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伤口复发死亡的,一年 内按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按因公牺牲 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各优抚事业单位经费,由各 级财政投入,用于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和保证优抚事业单位及烈士建筑物保护单位 正常运转及其发展的必要经费。 1987年以后,中央财政多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优抚对象经费逐年增长, 提高的频率和幅度基本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增资相一致。 2001年,山东省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发 放标准和计算办法仍按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列抚恤金科目。革命烈士和 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放。 2003年1月1日起,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 制。以县(市、区)为单位,以上年度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为基数,根据当地上年 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的增长比例,逐年调整城乡优抚对象 的抚恤补助标准。若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出现负增长时,抚 恤补助标准维持不变;若中央统一调整的标准高于当地自然增长的标准,应按中央统 一调整的标准执行;若中央统一调整的标准低于当地自然增长的标准,则按当地标准 执行。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 2004年10月1日起, 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大 幅度提高优抚对象相关待遇,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中央财政对抚恤 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2005年1月1日起, 中央财政对山东省在乡复员军人按照每人每年500元安排补助 资金。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年360元、地方财政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40元的标准,增 加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定期定量的生活补助。 2005年,山东省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规定:1.自2004年10月1日起,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 金和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的定期抚恤金。2.自2004年10月1日 起,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标准后每人每年不低于9840元。 3. 自2005年1月1日起,按照每人每年500元发放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在 此基础上,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每人每年再增加500元,其中140元由地方财政承担。 4.各地在省级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 制定当地具体抚恤标准,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同年,山东省调整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 截至2005年,全省有抚恤社保机构885个,财政预算拨款(补助)开支37285人,其 中,在职14288人,离退休22839人。享受定期抚恤190093人(其中,“三属”64354人, 人均一次性发放抚恤金27095元,定期抚恤金3028元/年;享受伤残抚恤在乡残疾军人 125739人,人均补助3594元/年,其中享受护理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107309人);享 受定期生活补助在乡“三红”、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300531人,人均 补助1934元/年; 在院集中供养优抚对象8187人,享受伙食补助和病床补贴最高每人 每月860元。 1986-2005年, 全省抚恤支出累计103.04亿元,占同期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 的40.63%。其中:牺牲病故抚恤累计支出13.53亿元,占13.13%;伤残抚恤26.62亿元, 占25.83%; 烈军属复员退伍人员生活补助费累计支出44.48亿元,占43.17%;优抚事 业单位支出累计18.41亿元,占17.87%。 1986-2005年山东省抚恤支出统计表 表2-28 单位:万元 ┌──┬───┬────┬────┬────────┬────┐ │项目│合计 │牺牲病故│伤残抚恤│烈军属、复员退伍│优抚事业│ │年份│ │抚恤支出│支出 │军人生活补助支出│单位支出│ ├──┼───┼────┼────┼────────┼────┤ │1986│11689 │1047 │3533 │5464 │1645 │ ├──┼───┼────┼────┼────────┼────┤ │1987│13486 │1757 │3582 │6400 │1747 │ ├──┼───┼────┼────┼────────┼────┤ │1988│15279 │1854 │4993 │6490 │1942 │ ├──┼───┼────┼────┼────────┼────┤ │1989│20252 │2889 │5387 │9971 │2005 │ ├──┼───┼────┼────┼────────┼────┤ │1990│21512 │3008 │5410 │10924 │2170 │ ├──┼───┼────┼────┼────────┼────┤ │1991│22602 │3067 │6196 │10799 │2540 │ ├──┼───┼────┼────┼────────┼────┤ │1992│23512 │3138 │6271 │11194 │2909 │ ├──┼───┼────┼────┼────────┼────┤ │1993│26480 │3824 │6325 │11927 │4404 │ ├──┼───┼────┼────┼────────┼────┤ │1994│30765 │4752 │8275 │12972 │4766 │ ├──┼───┼────┼────┼────────┼────┤ │1995│32356 │5351 │8515 │14125 │4365 │ ├──┼───┼────┼────┼────────┼────┤ │1996│37560 │5279 │9566 │15910 │6805 │ ├──┼───┼────┼────┼────────┼────┤ │1997│43087 │5570 │10145 │17970 │9402 │ └──┴───┴────┴────┴────────┴────┘ 续表 ┌──┬───┬────┬────┬────────┬────┐ │项目│合计 │牺牲病故│伤残抚恤│烈军属、复员退伍│优抚事业│ │年份│ │抚恤支出│支出 │军人生活补助支出│单位支出│ ├──┼───┼────┼────┼────────┼────┤ │1998│46915 │5859 │11254 │19049 │10753 │ ├──┼───┼────┼────┼────────┼────┤ │1999│60590 │8094 │14251 │26712 │11533 │ ├──┼───┼────┼────┼────────┼────┤ │2000│69735 │9446 │16512 │30572 │13205 │ ├──┼───┼────┼────┼────────┼────┤ │2001│77358 │10206 │17995 │31111 │18046 │ ├──┼───┼────┼────┼────────┼────┤ │2002│96111 │13387 │23310 │40713 │18701 │ ├──┼───┼────┼────┼────────┼────┤ │2003│109701│13518 │25266 │51309 │19608 │ ├──┼───┼────┼────┼────────┼────┤ │2004│114031│14393 │29574 │48885 │21179 │ ├──┼───┼────┼────┼────────┼────┤ │2005│157380│18833 │49839 │62316 │2639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