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造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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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2002年, 造林支出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的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款
的造林补助费支出科目中列支。2003年,在林业支出类设造林支出(项级科目),主要
用于山区造林、平原绿化和沿海防护林带建设等。
山东省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建设沿海防护林体系,“七五”后期列入国家重
点林业生态工程。“七五”和“八五”时期,省级财政每年筹集各类资金2000多万元
用于造林工程。 自1989年起,省政府每年安排荒山工程造林专项经费500万元。1989
年5月, 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宜林荒山工程造林和补助资金的管理办法
(试行)》,规定专项经费使用只限于营造公益性、社会性为主的各种防护林工程造林,
部分用于用材林工程造林(包括地堰开发造林),优先安排贫困山区和重视林业,设有
林站的乡(镇) 、乡(镇)村办林场。资金补助标准为每造1亩防护林,省级财政无偿补
助10元, 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10元;每育1亩苗,省级财政拨周转金80元,市、县
级配套资金80元;每造1亩用材林,省级财政拨周转金10元,市、县级配套资金10元。
省级财政周转金5年收回,地方配套周转金由地方自定。
1991年11月,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荒山滩工程造林和补助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在安排荒山工程造林专项经费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每年再增拨相应专款,
用于每年200万亩的荒山荒滩工程造林专项经费。 此项资金只限于营造公益性、社会
性为主的各种防护林工程造林。资金补助标准为立地条件很差的重点荒山、荒滩工程,
每亩省级补助20元,市级、县级地方配套20元;一般低山丘陵等工程,省级补助15元,
地方配套15元; 每造1亩速生丰产林,省级补助10元,拨周转金15元,市、县级配套
25元(其中周转金15元)。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基本消灭荒山荒滩要求,1994年,省级财政安排2000万元灭
荒专款,带动地方政府和群众筹集资金5700万元,当年完成造林594万亩,植树1.7亿
株。经全国绿化委员会和林业部验收,达到部颁灭荒标准,基本完成灭荒任务。
“九五”时期,全省规划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八大荒山(滩)绿化重点建设区。
各级财政投入16.2亿元,实施平原绿化、绿色通道、封山育林等林业产业化重点项目,
山区造林、平原绿化、海防林体系建设初具规模。
2001-2003年, 省级财政分别安排预算内资金20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用
于林业工程项目。2004年安排170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完成荒山造林、沿海
防护林工程建设任务较好的47个县(市、区)给予奖励。
1986-2005年,全省造林支出累计12.11亿元,占同期林业支出的21.51%。

图2-15 2002年,山东省利用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优惠政策,支持沙碱地实行农林间作,改变自然环境。图为鲁西北地区粮田间作泡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