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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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省政府印发《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试行办法》,自1987年
1月1日起,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规定:1.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
的单位和个人为农林特产税的纳税人,包括:有农林特产生产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和寺庙等;在中国境内从事农林特产生产,并取得农林特产
收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其他有农林特产收入
的单位和个人。2.农林特产税课税对象为农林特产品收入,主要包括:(1)园艺收入:
水果(苹果、梨、葡萄、桃、杏、枣、柿子、山楂、樱桃、石榴等)、人工培植药材、
桑蚕、花卉、苗木等产品的收入;(2)林木收入:木材、花椒、板栗、柞树坡(养柞蚕)、
腊条、柳条、荆条、紫穗槐条等产品的收入;(3)水产收入:水生植物(蒲草、芦苇、
藕等) 、淡水养殖、滩涂养殖等产品的收入。农林特产一般按产品收入定产征收农业
税,以1983至1985年的平均产量为基础评定常年产量,按当地中等质量收购单价计算
收入, 一定3年,增产不增税。对少数不能定产的农林特产,可按实际产量或估产计
算收入。3.定产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的税率为:园艺收入6%,林木收入和水产收入5%。
对上述收入,少数获利大的产品,税率可定为6%NFDA115%。具体品种的税率由县
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地区行署批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对按照实际产
量或估产征收农业税的农林特产收入,税率为5%。对与粮食、经济作物及其他作物间
作,收入较高的农林特产,在原农业税负担基础上,加征两成征收。个别收入特别高
的,加征可超过两成、不超过五成,具体加征成数,由市政府、地区行署确定,报省
财政厅备案。农林特产收入的农业税地方附加,按照当地农业税附加比例征收。4.对
下列农林特产收入,给予减免税:(1) 对处于发展初期和比较零星分散、收入不多、
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林特产收入,经县政府批准,免税;(2) 对淡水养殖、滩涂养殖和
木材收入等,凡属于税务部门征收产品税范围的,不再征税;(3) 房前屋后种植的零
星特产取得的收入,免税;(4)自食自用的产品免税;(5)海岛上种植的农林特产,从
有收入的年份起,免税3年;(6)新垦殖、新垦复的农林特产,从有收入的年份起,免
税3年;(7)农林科研机构、农林院校专门进行科学实验取得的非商品性收入,免税;
(8)城市园林部门的苗木、花卉收入,免税;(9)对贫困县、乡、村中的贫困户和因遭
受自然灾害歉收,纳税确有困难的,按农业税社会减免或灾歉减免办法,给予适当减
免。
1989年,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自1989年起,重新核定计税产品实际收入。对以下大宗农林特产收入统一税率:海淡
水养殖收入税率10%, 其中水珍品15%;水果收入税率10%,其中柑橘、香蕉、荔枝、
苹果收入15%;果用瓜收入税率10%;原木收入税率8%;其余农林特产收入仍执行省原
定税率。对少数获利大或挤占粮田的产品收入,经省政府批准,适当提高税率,最高
不超过30%。随同农林特产税,征收应纳税额10%的地方附加。征收的税款按总额提取
5%作为征收经费,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一起由征收机构统筹安排使用。其
余以1988年实征税额为基数,用于建立农林特产发展专项基金。以后超基数税额,一
半用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一半用于提高粮价补贴。重新确定减免税政策:1.新垦殖、
新垦复的农林特产,从有收入的年份起,免税3年。2. 宅旁隙地等零星种植的农林特
产收入,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免税。3.农林科研机构、农林院校
专门进行科学实验获得的农林特产收入,城市园林部门的苗木、花卉收入,予以免税;
上述各项原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的,照征农业税。4.对贫困户和因遭受自然灾害歉收,
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参照农业税社会减免或灾歉减免办法,给予适当减免。当年,
全省农林特产税比1988年增收6057万元,增长3.54倍。
1993年,国务院调整农林特产农业税税率,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征收农林特产农
业税实施办法》,执行全国统一的大宗产品税率。海淡水养殖收入税率降为8%;水果
收入税率10%,其中,苹果收入降为12%,果用瓜收入降为8%;原木收入降为7%;其余
农林特产收入税率为5%。对报请省政府批准可以适当提高税率的产品,规定最高不超
过20%。 农林特产税按照产品实际收入计算征税。对实际收入难以确定的,参照正常
年景产量,核定当年的产品产量,以当地中等质量的产品价格计算。对征收的税款,
提取7%的征收经费,其余部分以1988年实征税额为基数,用于建立农林特产发展专项
基金。超基数税额一半用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一半用于解决粮食历年挂账问题。以
县为单位解决历年挂账后,用于建立培植农林特产税源专项基金。
1994年,国务院实行分税制改革,将原产品税中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税目
(烟叶、毛茶、海水捕捞、原木、猪牛羊皮等畜牧产品、食用菌、贵重食品)与原农林
特产税归并, 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并分别在生产、收购两个环节征收。同年6月,
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办法》,规定:1.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生产
或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
务人。2.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计算征税。实际收入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
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收购价格计算核定;收购农业特产品的,按照收购金额计
算征税。收购金额含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农业特产品
实际收入或收购金额的,由当地征收机关核定征税。3.农业特产税在农业特产品生产
地或收购地缴纳。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产品收获、出售、收购的当天。
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征收机关按照农业
特产品收获、出售、收购的实际情况确定其纳税期限。4.以下农业特产品收入给予减
免税:(1) 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
期间准予免税;(2) 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
有收入时起1NFDA13年内免税;(3)对贫困地区和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
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免税;(4)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减
免税; 5. 暂停征收农业特产税地方附加。当年,全省征收农业特产税比1993年增加
2.9亿元,增长229%。其中,烟叶、毛茶、海淡水捕捞、原木、猪牛羊皮等畜牧产品、
食用菌、 贵重食品等农林牧水产品征收农业特产税1.5亿元,收购环节征收农业特产
税1亿元。

1994年山东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表1-6

┌───────────────────┬───────┐
│征税范围 │税率(%) │
├────┬──────────────┼───┬───┤
│类别 │征税品目 │生产者│收购者│
├────┼──────────────┼───┼───┤
│烟叶产品│晾晒烟、烤烟叶 │ │31 │
├────┼──────────────┼───┼───┤
│园艺产品│毛茶 │7 │16 │
│ ├──────────────┼───┼───┤
│ │苹果、梨 │12 │ │
│ ├──────────────┼───┼───┤
│ │其他水果 │10 │ │
│ ├──────────────┼───┼───┤
│ │干果 │10 │ │
│ ├──────────────┼───┼───┤
│ │果用瓜 │8 │ │
│ ├──────────────┼───┼───┤
│ │蚕茧 │8 │ │
│ ├──────────────┼───┼───┤
│ │芦笋、药材、花卉、经济林苗木│5 │ │
└────┴──────────────┴───┴───┘

续表

┌───────────────────────┬───────┐
│征税范围 │税率(%) │
├─────┬─────────────────┼───┬───┤
│类别 │征税品目 │生产者│收购者│
├─────┼─────────────────┼───┼───┤
│水产品 │水生植物 │8 │ │
│ ├─────────────────┼───┼───┤
│ │海淡水养殖、滩涂养殖、海淡水捕捞 │8 │5 │
├─────┼─────────────────┼───┼───┤
│林木产品 │原木 │8 │8 │
│ ├─────────────────┼───┼───┤
│ │腊条、柳条、荆条、紫穗槐条 │5 │ │
├─────┼─────────────────┼───┼───┤
│畜牧产品 │牛皮、羊皮、猪皮、羊毛、兔毛、羊绒│ │10 │
├─────┼─────────────────┼───┼───┤
│食用菌产品│黑木耳、银耳 │8 │8 │
│ ├─────────────────┼───┼───┤
│ │香菇、蘑菇 │8 │ │
├─────┼─────────────────┼───┼───┤
│贵重食品 │海参、鲍鱼、干贝、鱼唇、鱼翅 │8 │25 │
│ ├─────────────────┼───┼───┤
│ │燕窝 │ │25 │
├─────┼─────────────────┼───┼───┤
│其他产品 │生姜、大蒜 │5 │ │
└─────┴─────────────────┴───┴───┘

1994年,省财政厅、省丝绸公司规定,对蚕茧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实行由国家规
定的蚕茧收购部门代扣代收的办法。1996年规定,以含税价格与蚕农结算蚕茧款的地
方,蚕茧收购部门在收购蚕茧时代扣代收农业特产税;以不含税价格与蚕农结算蚕茧
款的,由蚕茧收购部门代蚕农统一缴纳农业特产税。
1995年,为促进皮革业的发展,鼓励企业利用国家皮革资源,财政部下发《关于
缓征、 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对收购猪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
994年、1995年两年内暂缓征收农业特产税。对收购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年、
1995年两年内,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为缓解皮革业的困难,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对猪、牛、羊皮继续减免农业
特产税。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羊皮,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单位和个
人收购的猪皮,免征农业特产税。
1996年7月1日起,对寿光市塑料棚蔬菜、韭菜收入,苍山县塑料棚蔬菜、山牛蒡
收入,金乡县塑料棚蔬菜、元葱收入,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率为5%。同年,
省财政厅对上述三县(市)农户首次种植塑料棚蔬菜取得的收入,第一年免征、第二年
减半征收农业特产税。2000年,省政府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塑料棚蔬菜收入在生产环
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率为5%。对首次种植塑料棚蔬菜取得的收入,第一年免税,第
二年减半征收,从第三年起按全额征收农业特产税。
1997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毛茶农业特产税税率由16%调整为12%。
同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山东省对甜叶菊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率为5%。
199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九五”时期对远洋渔业企业在公海或者
按照有关协议规定的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包括初加工制品),
免征农业特产税。2001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远洋渔业企业在他国专
属经济区水域和公海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鱼以及在日本海和北太平洋公海捕获
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
1999年1月1日起,在取消各种价外补贴,提高烟叶收购价格的同时,烟叶农业特
产税税率由31%降为20%。
200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
策的通知》,规定:对毛茶、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牲畜产品、食
用菌、贵重食品只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收购环节不再征收;柑橘、香蕉、苹
果、荔枝、梨与其他水果、干果品目合并为水果品目;果用瓜、蚕茧不再作为全国统
一征收的品目;增加花卉征税品目。同时调整农业特产税税率:暂停征收猪皮的农业
特产税,牛皮和羊皮的税率调整为5%;毛茶税率调整为8%NFDA113%;水果税率调
整为8%NFDA113%;原木、原竹税率调整为8%NFDA110%;水产品税率调整为8%
NFDA110%; 天然橡胶税率调整为5%NFDA18%;生漆、天然树脂税率调整为8%
NFDA110%; 食用菌税率调整为8%NFDA110%; 贵重食品税率调整为10%NFD
A116%;花卉税率为8%NFDA110%。
2001年,省政府同意文登市对狐狸、水貂、貉子、獭兔等特种养殖动物毛皮收入
在收购环节试点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率10%。
2002年,山东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省委、省政府对农业特产税政策作出调
整:对大田中生产的西瓜、甜瓜、甜叶菊改征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对毛茶、
原木、食用菌、贵重食品等只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收购环节不再征税。税率
调整为:牛皮和羊皮5%,毛茶8%,水果8%,贵重食品10%,芦笋、药材、花卉、苗木8
%。随同农业特产税征收应纳税额(不包括收购环节应纳税额)10%NFDA120%的附加。
具体附加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条件成熟的省可在自行消化财政减收的前
提下,对部分农业特产品(烟叶除外)不再单独征收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省财政
厅下发《关于农业特产税政策调整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农业特产税占财
政收入比重较小或财政状况较好的县(市、区) ,2003年全部取消农业特产税(烟叶除
外) ;少数农业特产税占财政收入比重较大、全部取消确有困难的,经省农村税费改
革领导小组批准,2003年减少品目、降低税率、缩小范围,2004年取消。各地自主选
择具体改革品目,按规定进行税目的转换:将现行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烟叶除外)中
的水果、干果、芦笋、药材、花卉、苗木、塑料棚蔬菜 (含个别县、市征收的韭菜、
山牛蒡、元葱等)、塑料棚瓜(果用瓜)果、生姜、大蒜、水产品、食用菌改征农业税,
取消水产品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将蚕茧改按桑叶,毛茶改按茶青征收农业税;将贵
重食品中的海参、鲍鱼、干贝、鱼唇、鱼翅并入水产品中,征收农业税;对牲畜产品、
不在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征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
2004年,山东省停征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
特产品,改征农业税。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实施,农业特产税征收逐步减少品目、降低税率,收入
随之下降,2004年仅对收购烟叶征收税款,2005年税款降到1.12亿元。

1987-2005年山东省农业特产税收入统计表
表1-7
单位:万元

┌────────┬────┬────┬────┬────┬────┬────┬───┬───┐
│年份项目│计税面积│计税收入│平均税率│计征税额│减免税额│实征税额│实征地│正税附│
│ │(万亩) │ │(%) │ │ │ │方附加│加合计│
├────────┼────┼────┼────┼────┼────┼────┼───┼───┤
│1987 │ │28293 │5.83 │1649 │410 │1152 │167 │1319 │
├────────┼────┼────┼────┼────┼────┼────┼───┼───┤
│1988 │ │36060 │5.28 │1903 │ │1932 │224 │2156 │
├────────┼────┼────┼────┼────┼────┼────┼───┼───┤
│1989 │ │70482 │11.88 │8371 │ │8374 │760 │9134 │
├────────┼────┼────┼────┼────┼────┼────┼───┼───┤
│1990 │ │97895 │11.83 │11582 │1196 │10460 │877 │11337 │
├────────┼────┼────┼────┼────┼────┼────┼───┼───┤
│1991 │ │101767 │11.74 │11949 │693 │11256 │1005 │12261 │
├────────┼────┼────┼────┼────┼────┼────┼───┼───┤
│1992 │ │102310 │11.93 │12201 │796 │11405 │1022 │12427 │
└────────┴────┴────┴────┴────┴────┴────┴───┴───┘

续表

┌────────┬────┬────┬────┬────┬────┬────┬───┬───┐
│年份项目│计税面积│计税收入│平均税率│计征税额│减免税额│实征税额│实征地│正税附│
│ │(万亩) │ │(%) │ │ │ │方附加│加合计│
├────────┼────┼────┼────┼────┼────┼────┼───┼───┤
│1993 │ │142856 │9.93 │14181 │634 │13547 │1267 │14814 │
├────────┼────┼────┼────┼────┼────┼────┼───┼───┤
│1994 │ │492214 │10.07 │49583 │2807 │43956 │ │43956 │
├────────┼────┼────┼────┼────┼────┼────┼───┼───┤
│1995 │896 │710457 │9.98 │70891 │1362 │66124 │ │66124 │
├────────┼────┼────┼────┼────┼────┼────┼───┼───┤
│1996 │ │1085427 │9.68 │105055 │731 │99071 │ │99071 │
├────────┼────┼────┼────┼────┼────┼────┼───┼───┤
│1997 │1201 │1479621 │9.48 │140223 │381 │133018 │ │133018│
├────────┼────┼────┼────┼────┼────┼────┼───┼───┤
│1998 │1474 │1691863 │8.93 │151064 │452 │142459 │ │142459│
├────────┼────┼────┼────┼────┼────┼────┼───┼───┤
│1999 │1627 │2028129 │8.65 │175511 │182 │166859 │ │166859│
├────────┼────┼────┼────┼────┼────┼────┼───┼───┤
│2000 │1567 │2334570 │8.29 │193498 │1832 │182512 │ │182512│
├────────┼────┼────┼────┼────┼────┼────┼───┼───┤
│2001 │1490 │2603120 │7.68 │198831 │466 │190167 │429 │190596│
├────────┼────┼────┼────┼────┼────┼────┼───┼───┤
│2002 │986 │1900894 │7.18 │136427 │4321 │131573 │13428 │145001│
├────────┼────┼────┼────┼────┼────┼────┼───┼───┤
│2003 │381 │1666393 │7.20 │119930 │288 │120176 │10965 │131141│
├────────┼────┼────┼────┼────┼────┼────┼───┼───┤
│2004 │ │ │ │ │ │12701 │ │12701 │
├────────┼────┼────┼────┼────┼────┼────┼───┼───┤
│2005 │ │ │ │ │ │11199 │ │11199 │
└────────┴────┴────┴────┴────┴────┴────┴───┴───┘

说明:本表所列实征税额为征收部门征收数,与决算统计数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