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节 流动资金支出 资料库:二轮山东省志 章节:财政志(1986-200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6/article/5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6/article/5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流动资金支出是财政拨付国有企业的流动资金支出。自1983年7月1日起,国营企 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和供应,财政不再增拨。但为支持国有企业发展, 对个别企业采取税收返还等方式帮助其补充流动资本,在一般预算支出中仍设置流动 资金类级科目,其税收返还等在流动资金科目列支。 为缓解国有企业流动资本紧张的矛盾,推动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流动资本补充机制, 1997年2月, 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对国有企业拨补流动资本的通知》,确定对国有企 业实行上缴所得税按比例返还的办法,补充企业流动资本。实行拨补流动资本的企业 为国务院确定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国家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 业企业、省政府确定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省政府确定的“九五”时期重点扶持 的企业集团。 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33%的所得税后,财政将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 数额的15%在流动资金类科目列支,拨付企业,补充流动资金。 1986-2005年,全省共计支出企业流动资金5.3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