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流动资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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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支出是财政拨付国有企业的流动资金支出。自1983年7月1日起,国营企
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和供应,财政不再增拨。但为支持国有企业发展,
对个别企业采取税收返还等方式帮助其补充流动资本,在一般预算支出中仍设置流动
资金类级科目,其税收返还等在流动资金科目列支。
为缓解国有企业流动资本紧张的矛盾,推动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流动资本补充机制,
1997年2月, 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对国有企业拨补流动资本的通知》,确定对国有企
业实行上缴所得税按比例返还的办法,补充企业流动资本。实行拨补流动资本的企业
为国务院确定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国家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
业企业、省政府确定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省政府确定的“九五”时期重点扶持
的企业集团。 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33%的所得税后,财政将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
数额的15%在流动资金类科目列支,拨付企业,补充流动资金。
1986-2005年,全省共计支出企业流动资金5.3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