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乡镇统筹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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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0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减轻农民负担暂行办法》,规定:乡、村集体
提留和统筹费,以乡为单位,一般控制在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经济条件好的,
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公积金、公益金提取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人均负担的集体提
留和统筹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7%。乡统筹费中的农村教育费,按国
务院规定计征,计征率控制在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以内;其他四项费用 (计划生育、
民兵训练、优抚和交通费) 总额控制在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以内。乡统筹费应专款专
用。1991年,财政部印发《乡(镇)财政管理办法》,规定乡镇预算外资金包括乡镇财
政按照规定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行政单位自收自支不纳入预算的各项收入。乡镇财
政预算外资金范围包括乡镇财政自筹、统筹资金。乡镇自筹、统筹资金是指除乡镇政
府在预算内、外资金之外,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自行筹集的收入和相应安排的各项支出,
主要包括按照有关规定乡镇企业上缴乡镇财政的利润、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以及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乡镇公共事业统筹费等。
1997年1月,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用于乡(镇)
政府开支的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是指乡(镇)政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筹集的,由乡
(镇)政府用于本乡(镇)经济建设、事业发展、公共福利等方面,主要包括乡(镇)企业
上缴的利润、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向个人筹集的乡统筹费等。
2002年6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实施方案》,提出
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
集资项目。1.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支出,由县、乡级财政预
算安排;计划生育、优抚支出由乡级财政预算安排。2.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民兵训练
支出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3.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
的建设、维护资金和所需劳务由村民会议民主协商自行解决。乡级道路的建设和维护
资金由乡镇以上政府负责安排。燃油税开征前,由乡镇以上政府从按规定收取的拖拉
机(三轮车、摩托车)养路费等交通规费中解决。各级从乡镇收取的交通规费,原则上
应主要用于乡级道路建设和维护。燃油税开征后,从县乡分成的燃油税中予以安排。
4.农村卫生医疗事业实行有偿服务,县(市、区)政府继续给予适当补助。同时,推行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的路子,试行村级小
病保险、乡级大病保险的办法,清理整顿农村医疗收费,努力减轻农民就医负担。
5.取消农村教育集资后,农村中小学的校舍建设、改造资金,由县、乡级财政预算
安排,上级财政给予专项补助。6.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后,今后属履行政府职能
的支出,由县、乡级财政预算做出相应安排;不体现政府行为的服务性收费项目,要
推向市场,转为经营性收费。

1996-2005年山东省乡镇统筹自筹资金收入统计表
表1-20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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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项目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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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统筹资金收 │334161│302753│308258│291786│364815│334031│214 │ │ │ │
│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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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自筹资金收 │121335│148133│156589│156919│166755│142727│135191│106068│46358 │37746 │
│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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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乡镇办企业收入 │80366 │89878 │79024 │78752 │63920 │52670 │37085 │30197 │3927 │82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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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办事业收入 │19998 │24736 │30411 │27264 │31836 │18044 │25268 │16223 │7366 │54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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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费收入 │1237 │4052 │5021 │4205 │5311 │3611 │6096 │8904 │4452 │2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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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 │19734 │29467 │42133 │46698 │65688 │68402 │66742 │50744 │30613 │2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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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455496│450886│464847│448705│531570│476758│135405│106068│46358 │377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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