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预算外资金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6&rec=43&run=13

1993年以后,山东省预算外资金范围发生变化,取消国营企业预算外资金。
1996年,山东省预算外资金设立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类级科目。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是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不
包括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及附加)。
1997年1月, 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主
管部门集中收入是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从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
理费及其他资金。主管部门是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行政主管机构
(含各级代行政府管理职能的总公司和行业性组织);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资
金和乡统筹资金,是乡(镇) 政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筹集的,由乡(镇) 政府用于本乡
(镇)经济建设、事业发展、公共福利等方面,主要包括乡(镇)企业上缴的利润、事业
单位上缴的收入和向个人筹集的乡统筹费等;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主要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财政拨款有偿使用回收资金中未纳入财政
预算管理的部分,国家行政机关派往境外机构的非经营性收入,财政专户利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