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政府性基金(资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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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一批基金项目,按照预算
外资金管理。占较重要历史地位的预算外政府性基金有地方电力建设基金、社会集团
购买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和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地方重点建设基金、煤炭城市建
设附加费和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

一、地方电力建设基金
1988年1月, 为解决电力建设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征收地
方电力建设基金实施办法》,自当年1月1日起,除城乡居民个人生活用电,地方小电
厂、热电厂所发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给电量和用高价油、高价煤加工的电量外,凡
由山东电网供电的所有单位(包括中央驻鲁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实际用电量,每
度电加收0.02元,作为山东省地方电力建设基金。企业单位缴纳的电力建设基金,计
入成本费用,不调整企业承包基数;行政事业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
的电力建设基金,从包干经费或自有资金中支出。省征收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完成
征收额的市(地) 所属及以下单位的部分按征收额的10%返回市地,专项用于电力工程
的新建、扩建和改造。征收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免缴一切税收。
1997年1月1日,省财政厅、省计委、省电力工业局印发的《山东省地方电力建设
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地方电力建设基金调整为每度电加收0.01元。地
方电力建设基金收入作为省级预算收入,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在省财政预
决算中实收实支,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1997年,全省地方电力建设基金收入4.48亿元,比1996年减少1.45亿元。
1998年5月28日,山东省执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下发的《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
停止征收地方电力建设基金。

二、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
1989年1月,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联合印发
《征收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实施细则》,凡在山东省境内的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应缴纳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 (村办企业
和城市街道居委会企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暂不征收附加费) 。专控商品附加费按照购
买该商品价格的一定比例计征,征收标准为:购买进口小汽车(不含苏联、东欧车)、
大轿车、 摩托车,征收商品总额的30%;购买苏联、东欧车和中外合资企业生产的小
汽车(上海桑塔纳、上海奥迪100、北京213吉普、广州标致504、505吉普和轿车等)、
大轿车、摩托车,征收商品总额的25%;购买国产小汽车、面包车、大轿车、摩托车,
征收商品总额的15%; 购买沙发、地毯、沙发床、空气调节器、录像机、呢绒毛料及
其制品、纯毛毯、彩色电视机、电冰箱、羽绒服、国产13种名牌酒和进口酒、国产13
种名烟和进口卷烟等12种专控商品,征收商品总额的10%;其余专项控制商品征收5%。
下列情况可减半征收: 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购买的专控商品;生产经营单位购买
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专控商品;全国控办明文规定不占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的装有固
定设备的特种专用车;省内生产的面包车、吉普车、大轿车、摩托车 (按国产车征收
额度减半计征) 。下列情况经批准可予免征:各类学校用财政拨给的教育事业费,购
买直接用于教学的商品;科学研究机构用财政拨款购买直接用于科研的专控商品;交
通部门专营客运的长途和城市内公共营业用大小客车;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购
买自用的各种专项控制商品;经国家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批准,接受国外或港澳台地区
馈赠的属于专项控制的商品。
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实行省、市、县三级分成。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
办公室(简称省控办)按审批权限征收的市、县级单位购买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按实
际征收额与市(地)实行二八分成,即省留20%,返还市(地)80%。实行专户存储,不征
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全部用于建立发展教育事业周转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
他用。
1991年10月,省控办下发《关于改进专控商品附加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各
地报来的属省审批权限的一类专控商品应征收的附加费,不再实行分成,全部归市级
使用。
1999年11月,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
风办《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规定,山东省社会
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停止征收。
1996-1999年,山东省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分别为年收入9614万元、
10488万元、6104万元、5443万元。

三、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
1989年1月1日,《山东省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暂行办法》施行,建立资源综
合利用发展基金,用于粉煤灰、煤矸石的综合利用,改善和保护自然环境。
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免征增值税、所得税、调节税,其来源为:1.电厂向灰场
排灰,扣除本厂利用的部分,每吨交付0.20元。新建灰场、矸石场占用可耕地的,每
亩加付1000元。2. 所有粘土砖瓦厂(窑),每生产一块粘土实心砖瓦,交付5厘。新占
用可耕地的,每亩加付1000元。3.筑路、筑坝取土占用可耕地,距离粉煤灰、煤矸石
堆存处7公里范围内的,每亩交付800元,路基、坝基用地除外。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
金收取后,60%留市(地)资源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40%上缴省资源综合利用领导
小组办公室,并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2001年6月1日起,《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的计划、科技、财政等部门要做好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重大资源综合利
用科研项目,省财政应从科技三项费中给予适当补助。下列单位可享受国家减免税优
惠政策:建设经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生产经资源
综合利用行政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经有关部门批准经营回收和加工生产
性废旧金属及其他再生资源的。

四、地方重点建设基金
1990年3月, 省政府批准设立山东省地方重点建设基金。自1990年1月1日起,凡
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省级地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省级机关团体,省
级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举办的集体企业,以当年计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预算
外资金为依据,按5%计征。基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委托各级税务部门征收。基金
由省计委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农业、能源、交通、紧缺原材料等方面的建设,省
财政厅监督、拨款。
1994年1月1日,经省政府同意,停征地方重点建设基金。

五、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
1992年5月, 国务院批准设立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专项用于煤炭城市的基
础设施建设。自当年7月1日起,各煤炭城市的煤矿 (包括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
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华能精煤公司、华亚焦煤公司所属煤矿、司法部劳改煤矿、
军办煤矿、地方国营煤矿、乡镇集体和个体煤矿) 销售的商品煤,每吨向用户价外加
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1元, 由煤矿企业随销售煤款一并向用户加收,并按月全部转
交给煤矿所在地的市财政。附加费专项用于煤炭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 (包括煤矿矿区
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具体使用范围是:改造和新建城市道路、桥涵、供电、上下
水、邮电通信等基础设施;改造和新建为城市居民服务的医疗保健、文化体育、中小
学校的设施;煤炭生产、加工引起的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环卫、绿化建设;城市的
社会治安、交通管理、消防设施建设;采煤塌陷搬迁引起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附加
费免征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1992年10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
行办法》,公布山东省征收附加费的统配煤矿所在城市为淄博市、枣庄市、滕州市、
龙口市、潍坊市、济宁市、肥城市、新泰市、莱芜市、泰安市。规定煤炭城市建设附
加费收入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就地缴入地方金库,中央财政不参与分成。附加费
免征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1994年10月1日,山东省停止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

六、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
1996年4月, 省政府印发《山东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取国家
级、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门票收入的20%作为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国家级、省
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和保护以及国家级、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文物征集。199
7年, 山东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收入509万元,1998年522万元,1999年304万元,2
000年269万元,2001年334万元。
2002年4月,根据国家规定,山东省取消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

1994-2003年山东省预算外政府性基金收入统计表
表1-18
单位:万元

┌────────┬───┬────┬───┬───┬───┬───┬───┬───┬───┬───┐
│年份部门│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
├────────┼───┼────┼───┼───┼───┼───┼───┼───┼───┼───┤
│工业部门 │1819 │15678 │255644│68840 │41051 │10674 │7483 │6306 │1438 │427 │
├────────┼───┼────┼───┼───┼───┼───┼───┼───┼───┼───┤
│交通通信部门 │45403 │56377 │325942│433499│229024│239811│315658│288832│287153│162019│
├────────┼───┼────┼───┼───┼───┼───┼───┼───┼───┼───┤
│农林水部门 │1371 │2164 │9764 │2289 │595 │90 │166 │1 │97 │63 │
├────────┼───┼────┼───┼───┼───┼───┼───┼───┼───┼───┤
│城建部门 │851 │1311 │16561 │17264 │27309 │26111 │32249 │24526 │43251 │93070 │
├────────┼───┼────┼───┼───┼───┼───┼───┼───┼───┼───┤
│科学文化部门 │ │6 │133 │1556 │522 │5991 │2102 │5864 │2225 │36 │
├────────┼───┼────┼───┼───┼───┼───┼───┼───┼───┼───┤
│教育部门 │2780 │5057 │72104 │14018 │5247 │3600 │307 │775 │3540 │2142 │
├────────┼───┼────┼───┼───┼───┼───┼───┼───┼───┼───┤
│卫生部门 │48 │18 │595 │207 │ │ │114 │130 │84 │ │
├────────┼───┼────┼───┼───┼───┼───┼───┼───┼───┼───┤
│公检法部门 │ │5 │323 │30098 │27360 │16446 │12404 │6202 │2542 │ │
├────────┼───┼────┼───┼───┼───┼───┼───┼───┼───┼───┤
│工商部门 │26 │206 │7855 │ │ │ │ │ │ │ │
├────────┼───┼────┼───┼───┼───┼───┼───┼───┼───┼───┤
│其他部门 │590 │17712 │111443│24271 │28729 │21906 │19827 │20370 │12421 │82455 │
├────────┼───┼────┼───┼───┼───┼───┼───┼───┼───┼───┤
│合计 │52888 │98534 │800864│592042│359837│324629│390310│353006│352751│340212│
└────────┴───┴────┴───┴───┴───┴───┴───┴───┴───┴───┘

说明:自2004年起,山东省财政部门不再对预算外政府性基金收入作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