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商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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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山东省根据国家规定,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等,并于当年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车船使用税、
房产税,1987年开征建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1988年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同时恢
复印花税征收,1991年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至1993年,纳入山东省一般预
算收入的工商税收主要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国有企业所得税、
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私营企
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国有企业奖金税、国有企
业工资调节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
税、盐税等。
1994年,山东省根据国家规定全面改革税收制度,建立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
其他税种相配合的税制新体系。改革后纳入山东省一般预算收入的工商税收主要包括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资源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屠宰税等。同时,实行分税制财政
体制,按照税种将各项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三大类。列入
山东省一般预算收入的工商税收收入是按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属山东省收入的部分,
主要包括营业税等地方税的全部税收收入、增值税等共享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消费税、
关税等中央税收入及共享税中属中央的分成收入未包含在山东省一般预算收入内。 9
月,山东省税务局分设为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系统实
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负责征收中央固定收入和中央与地方的共享收
入;地方税务局实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山东省政府领导为
主的管理体制,负责征收地方固定收入。
至2005年,山东省建成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以流转税、所得税类税
收为主体税种,其他税种相配合的多税种、多环节征收的复合税制体系。2005年,山
东省除农业税收类外, 列入一般预算收入的工商税收收入73.67亿元,占一般预算收
入的6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