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预算外资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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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1992年, 山东省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行政事
业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和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三部分。财政部
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工商税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农业税附加、盐税提
成、渔业建设附加以及集中的企业资金等收入。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是由
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负责组织和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如公路养路费收入、中小学杂费
收入、房产管理收入等。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是由国营企业和企
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提留和负责组织管理的专项资金,如国营企业提留的基本折旧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利润留成以及主管部门集中的各项资金等。这些资金一般都有特定用
途,如基本折旧基金用于企业更新改造,企业留利用于发展生产、职工福利、发放奖
金等。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营企业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实
体,企业对折旧基金等各类专项基金的自主权越来越大。1993年,国务院颁布“两则”,
国营企业提取的各项专项基金、国营企业的税后留利不再作为政府预算外资金管理。
预算外资金只包括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两部分,当
年统计的预算外资金大幅减少。
199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规定地方财政部门按
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税费附加从1996年起统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作为政府性基金管
理。但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山东省预算
外资金主要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及附加)、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乡
镇自筹资金收入和其他预算外收入等。此后几年,随着部分政府性基金逐步由预算外
纳入预算内管理,预算外资金规模呈下降趋势。
2000-2005年,预算外资金范围相对稳定,收入规模稳定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