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节 农村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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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规定由乡人民
政府征收教育费附加,按销售收入或其他适当办法计征。各地教育费附加率和计征办
法,由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1986年10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予以
明确。征收范围是乡 (镇) 、村两级工商企业、运输业、建筑业、饮食服务业、农业
(含林、牧、副、渔)等各种联合企业、个体企业和农户。征收标准是:乡(镇)、村办
及联办的工商企业、运输业、建筑业、饮食服务业,按上年利润的3%税前计征;个体
企业按利润总额的3%税前计征;对农户,控制在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以内。首先从村
集体提留中缴纳,不足部分再向农户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乡镇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1991年8月, 省教委、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对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实行全县统管
的通知》,自1992年起实行全县统管的管理办法,每年末由县教育局、财政局根据规
定编制下年度的征收计划,并经县教育事业费附加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报县(市)人民
政府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002年6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实施方案》,取消
向农户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
1997-2002年,全省农村教育费附加累计征收27.4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