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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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0月,省农业厅、省计委、省商业厅、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印发《山
东省关于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对新菜地开发
建设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用途等作出规定:城市郊区菜地是指城市郊区和大型工
矿区所在地的县城区, 为供应城市、大型矿区居民吃菜,连续3年以上常年种菜地或
者藕塘等商品菜地和精养鱼塘。凡批准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用地单位须向国家缴纳新
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尚未开发的规划菜地,不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在蔬菜
产销放开后,能够满足城市、矿区供应,不再需要开发新菜地的城市,不收取新菜地
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1. 城市人口(不含市辖县人口,是
指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下同) 100万以上的济南市、青岛市,每征用1亩菜地,
缴纳1万元。2. 城市人口50万以上,不足100万的淄博市、潍坊市,每征用1亩菜地,
缴纳7000元。3. 城市人口不足50万的枣庄、烟台、济宁、泰安、东营市,每征用1亩
菜地,缴纳5000元;威海、滨州、德州、聊城、临清、莱芜、新泰、临沂、日照、菏
泽市,每征用1亩菜地,缴纳3000元。4. 为确保大型工矿区基地及城市的蔬菜供应,
崂山、历城县,每征用1亩商品菜地,缴纳1万元;兖州、邹县、肥城、临邑等县城关
镇, 每征用1亩商品菜地,缴纳3000元。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开发建设
新菜地必须进行的开沟、挖渠、埋管、打井、修路等基础工程及其设备购置;新菜地
的平整、加工和改良、培肥;为弥补新菜地供菜不足,对老菜地进行改造、挖潜所必
需的基础设施和添置必要的设备;开发建设新菜地所必需的勘测规划、技术培训、科
学实验等开支。
1997年,全省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30万元,1998年84万元,以后征收额呈下
降趋势。
1997-2005年,全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累计征收2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