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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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 财政部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级人民政
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
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
专项保障金。同年8月1日起,省政府颁布实施《山东省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
定》。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须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不含离休、退休人员)1.5%
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安置1名一级盲人可按安置两名残疾人计算。凡安置残疾人
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 应按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1名残
疾人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缴纳。企业、城乡集体经济
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
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市地残疾人劳动就
业服务机构,每年应将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数的5%上缴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
机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下列事项:补贴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奖励安置残疾人
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个体经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2004年,经省政府同意,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局代征,全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较2003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2002-2005年, 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累计征收4.18亿元,2005年比2002年增长
6.8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