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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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基金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新增建设
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1989年5月, 山东省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
管理的通知》,要求凡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地区,其出让收入必须上缴财
政。收入中,40%上缴中央财政,60%留归地方财政,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
地开发。同年,山东省根据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规定,要求国境内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按规定向财
政部门上缴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续期土地出
让金、合同改约补偿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土地出
让主管部门为缴款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费用实行收支两
条线方式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出让业务费后,全部上缴财政。上缴财
政部分,取得收入的城市财政部门留下20%作为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费用,其余部分40%
上交中央财政, 60%留归取得收入城市的财政部门。出让土地使用权所需开发建设费
用开支由地方财政核拨。外商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出让金,必须用外汇支付,
按中国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换算人民币。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外汇收入均上
缴财政,其外汇额度,上缴中央财政60%,留地方财政40%。如在土地开发出让过程中,
确有必不可少的外汇支出,由城市土地开发建设管理部门申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
核拨。
1992年,山东省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
暂行规定》,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 (或土
地增值费)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归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有,由财政部门统一
负责征收管理。土地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由
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应上缴中央财政,土地转让交易额和
土地出租收入的5%作为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对连同地面建筑物
一同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应根据房产评估价格,经财政部门核定,在交易总额中扣除
合理的住房价款,其余额的5%作为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上缴中央财政。地方财政
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比例,由省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在
核定合理的土地开发成本和住房价款的基础上,自行确定。上缴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分别作为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专项用于
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对留归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执行预算外
资金管理办法。
1993年,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土地2568宗,总面积2384万平方米,征
收土地有偿收入9.63亿元(不含青岛市)。
1995年1月,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规定土地出让金全部上缴财政,由财政列
入预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1997年10月13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规定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
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既不是剔除补偿费后
的余额,也不是级差地租。各地必须将土地交易总额全部上缴财政专户,然后核算开
发成本,实行列收列支的办法。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主管机关和征收机关,其他
部门不得征收。为调动各地的积极性,各市(地)征收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省财政不
再参与分成,全部作为各市(地)固定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以
及农业开发等。
1998年,全省出让土地8427宗,总面积8293万平方米,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总
价款21.17亿元,全省财政管理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4.56亿元。
1999年, 全省出让土地2335宗,总面积2241.13万平方米,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
入总价款12.49亿元,全省财政管理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10.69亿元。
2004年7月12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
入管理办法》,规定自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土
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同年, 省政府确定全省国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用于
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全部留归市、县(市、区),省级不作集中。自2004年起,
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集中比例由20%提高到30% (青岛市上缴比例
仍为20%)。省级集中资金专项用于全省耕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建设。市、县(市、区)
分成比例由50%降为40%(青岛市仍为50%),上缴中央比例(30%)不变。专项用于农业土
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主要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二、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
2000年3月, 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
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简称土地
有偿使用费) 的收取范围包括:县、市人民政府成片转用土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以
批准面积为基数计算;按项目办理用地手续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的,以批准新增建设
用地面积为基数计算。山东省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的全
国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执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
缴省财政。由县、市人民政府上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省级20%、市级10%、县级
40%的比例分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上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
按照省级20%、市级50%的比例分配。各地分成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由省财政年终通过体
制结算予以返还。
2001年6月,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
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按照耕地占补总量动态平衡的原则,土地有偿使用费专
项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缴纳。 自2001年1月1日起,市、县人民政府上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除30%上缴中央
财政外, 按照省级20%、市级10%、县级40%的比例分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用城市
规划区内的土地上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省级20%、市级50%的比例分配。土地有偿
使用费主要用于以下各项支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所必需的农业机械设备购置费、燃
修费和各种材料的补助支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用支出;耕地排
灌渠系等水利设施建设的材料设施费;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收
缴工作有关的其他支出。省级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省立项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
目支出,省对市、县土地开发项目补助支出,全省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等。
2004年3月, 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通知》,要
求各级政府加大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投入,土地有偿使用费要全部用于土地开发复
垦。12月,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
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
知》,调整了省级分成比例。自2004年起,省级分成比例由20%提高到30% (青岛市上
缴比例仍为20%)。省级分成资金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
法》 的要求,专项用于全省耕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建设。市、县级的分成比例由50%
降为40%(青岛市仍为50%),其中,市级分成10%,县级分成30%;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
内的40%全部留市本级。上缴中央的30%不变。省、市资金分成仍执行先缴后返的办法。
2005年1月1日起,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先缴后分。申请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
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纳。各级国库
收到库款时,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将库款的30%逐级上划中央总金库;将库款70%部分,
按省、市、县三级具体分成比例划解。
2000-2005年, 全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基金累计征收402.08亿元,2005年比2000
年增长9.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