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森林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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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月1日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试行标准》实
施,对经批准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标准为:防护
林地2000元/亩NFDA12500元/亩,用材林地600元/亩NFDA1700元/亩,经济林
地800元/亩NFDA11000元/亩, 薪炭林地300元/亩,特用林地3000元/亩NF DA1
4000元/亩。
2002年10月,山东省执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
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
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
上林业主管部门应按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
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
预收;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预收;临时占用重
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
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预收。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级林业主
管部门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
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为:用材林林地、
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6元;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4元;防
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 每平方米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3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2
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
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时期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
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预算收入级次上缴国库。1.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及其
委托单位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中央国库。2.省以下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收
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
复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中,省级集中用于全省范围内异地植树造林、恢复
森林植被的比例不得高于20%; 通过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返还被占用或征用林地所在
地县、 市级财政,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具体比例由省
财政部门商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
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全部用于本区域范围内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森林植被恢
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
用。
2003-2005年,全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累计征收1.2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