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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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2月25日, 国务院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
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
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
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中国重点
防护工程的治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是从地方收取
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
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各项基金(资金、附加、收费) 统
一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山东省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规
定。
10月17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在全省建
立省、市、县三级水利建设基金。基金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从收取的政府性基
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
公路养路费(含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
公安和交通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
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全省17市(地)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二是按各级各类企业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
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第二产业的各类生产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
(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第三产业的各级各类流通、服务性企业按当年销售额(或营
业额) 的1‰征收;金融、保险部门及各类投资公司按当年业务收入的2‰征收;私营
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 的1‰征收。属省及省以上收
入范围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纳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属市级收入范围筹集的水
利建设基金,60%纳入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40%缴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属县级收
入范围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50%纳入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30%缴入市级水利建设
基金,20%缴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
1999年7月1日起,省政府不再对各级各类企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1997-2005年,全省水利建设基金累计征收25.39亿元,2005年比1997年增长1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