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六节 地方教育附加 资料库:二轮山东省志 章节:财政志(1986-200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6/article/3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6/article/3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2005年1月1日起,山东省根据国家规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实际缴纳 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1%。对从事卷烟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对“三资” 企业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弥补农村义务教育 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不足。 3月15日,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联合印发 《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征收 机构、票据使用、分成比例、使用原则等作出明确规定。省级财政集中各地征收的地 方教育附加的20%(不包括青岛市),年终通过体制结算上解。 10月1日起, 根据国家规定,山东省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按实际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税额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