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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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日起,山东省根据国家规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实际缴纳
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1%。对从事卷烟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对“三资”
企业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弥补农村义务教育
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不足。
3月15日,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联合印发
《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征收
机构、票据使用、分成比例、使用原则等作出明确规定。省级财政集中各地征收的地
方教育附加的20%(不包括青岛市),年终通过体制结算上解。
10月1日起, 根据国家规定,山东省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按实际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税额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