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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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月1日起,山东省按照国家规定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种营业性的歌厅、
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
的3%缴纳;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
税时一并征收。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
收后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地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国库。文化事业
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分别由中央和省级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6
月,山东省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按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率3%。
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1997-2005年, 全省文化事业建设费累计征收3.33亿元, 2005年比1997年增长
63.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