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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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1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建委设立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项目。在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
理开工手续前,向当地墙改办或受其委托的机构一次足额预缴材料节能费 (按工程建
筑面积征收)。
2004年2月24日, 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印发《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工程
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缴纳专项基金。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省、
市、县(市、区)重点工程项目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也应缴纳专项基金。专项基金采
取工程开工前预收、 工程墙体完工后结算的方式。建设单位应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
元的标准向当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或其委托代征机构一次足额预缴专项基金。不能用
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如大门、围墙等),依据设计所用标准砖总量计算预缴数,
标准为每块砖0.04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票款分离征管办法。
2000-2005年,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累计征收2.45亿元,2005年比20 00年
增长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