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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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1月,为促进水泥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
型转变,财政部设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范围是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
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
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及施工单位每使用1吨袋装水
泥, 由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总和为3元NFDA15元,
征收标准由省级政府确定,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1999年10月,省财政厅制定《山东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征
收标准为:水泥生产企业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村办企业、股份制
企业、私营企业及三资企业等)销售(含内部调拨和使用)袋装水泥每吨征收2.5元;单
位和个人使用袋装水泥每吨征收2.5元。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入市、县级国库的专项
资金收入,年终通过财政体制结算上解省财政20%,作为省级宏观调控资金。
2002年4月, 财政部调整征收标准。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按照最高不超
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
2003年5月, 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制定《山东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
理实施细则》,规定山东省境内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袋装水
泥使用单位(不包括销售流通企业,下同)应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水泥生产企业销
售袋装水泥,每吨缴纳1元;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每吨缴纳3元。其中:工业民用建
筑工程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预缴2元;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道路、桥梁、水利、
市政等工程, 按工程建设概算水泥用量,每吨预缴3元;水泥制品企业按袋装水泥的
实际用量,每吨缴纳3元。
1999-2005年, 全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累计征收1.33亿元,2005年比1999年增长
4.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