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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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5月, 省计委、省经委、省交通厅、省财政厅、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
联合印发《山东省公路客运站队建设基金征收办法》,规定:自6月1日起,开征公路
客运站队建设基金,凡在省内购买汽车客票的旅客 (包括营业性的旅游客车和跨行公
路的城市公共汽车),按照每公里3厘的标准缴纳,作为省级预算外资金,专项用于旅
客运输公用设施建设。
1989年11月,省计委、省经委、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中国人民建设
银行山东省分行联合印发《山东省货运建设基金征收办法》,规定:自1990年1月1日
起,凡在山东省境内起运的公路、水路营业性货物运输 (除在本省内最后一次装船起
运出口的外贸运输外),均征收货运建设基金。12月8日,省交通厅、省财政厅明确该
专项基金用于发展交通,由省交通厅管理使用,省财政厅进行监督检查。
2002年6月1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将已开征的公路客运站队建
设基金和货运建设基金统一更名为公路客运附加费和公路货运附加费。公路客运附加
费征收标准为每人每公里2分, 会计制度和统计资料不健全的运输业户的客车按每月
每座80元征收。 公路货运附加费征收标准为每吨每公里2分,会计制度和统计资料不
健全的运输单位或业户按核定的车辆吨位征收:汽车(不含特种车、挂车)按每月每吨
位45元征收,汽车的挂车、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按每月每吨位24元征收,21吨以上的
特种运输汽车按每月每吨位18元征收。
2005年,全省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纳入年度政府性基金决算。